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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辱骂殴打后,男子夺过酒瓶断茬反击!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

烟语法明 2022-12-05


前不久,上海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小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日晚,长宁区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宿舍洗衣房内,工人小张正在洗衣服。此时工友李某和其表弟金某在外喝完酒回到宿舍,李某发现自己的衣服不见了,于是质问正在洗衣服的小张,二人发生口角。金某告诉李某是自己将他的衣服晾晒出去了,与小张无关,可李某仍不停谩骂小张。
小张开始并没有还嘴,只是劝李某早点休息,其他在场的工友也纷纷劝李某不要骂人,但李某仍继续谩骂,小张不堪其扰,便跟他打起了嘴仗。此时,李某突然从床底拿出两个空酒瓶,一手一个,并用其中一个向小张头上砸去,啤酒瓶碎裂,小张害怕李某继续攻击他,于是一把夺过李某手中的酒瓶断茬。
金某见小张抢啤酒瓶,就上前拿过李某手中另一个啤酒瓶砸向小张头部,随后金某手掐小张脖子,并一脚将小张踹倒在床,处于弱势的小张害怕金某对他实施进一步侵害,于是向金某挥动手中的酒瓶断茬,造成金某手部、面部多处划伤。
经鉴定,小张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金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7月22日,金某、李某因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而小张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
本案中,李某酒后无故辱骂小张,用酒瓶砸小张头部,对其实施了不法侵害。李某手中有一个酒瓶断茬和一个完整酒瓶,对小张构成了较大的人身威胁,小张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夺走李某手中酒瓶断茬的防卫行为。此时,李某表弟金某继续用另一个酒瓶砸小张,不法侵害持续进行。小张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挥舞酒瓶断茬防止二人接近。
本案系李某酒后无故辱骂小张引发,小张对案件起因并无过错。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小张并未主动攻击,其抢夺及挥舞酒瓶断茬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该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方一人轻伤,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小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不起诉。2021年8月13日,长宁区检察院向小张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近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共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4件,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对不法侵害人及潜在犯罪人形成震慑。

检察官提醒,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当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应当优先选择报警。但若情况紧急,人身伤害的威胁性较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 | 长宁检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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