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620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2021年5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汉台区中心广场公交站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女,71岁,聋哑残疾人)一人在等车,便上前搭话,发现付某某是聋哑人后,刘某某以给其买饭为由带其沿路向北行走。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心生歹念,准备将其带至偏僻无人处实施强奸。刘某某先将付某某带至汉台区翠屏路,在路边歇息时刘某某将手伸入付某某衣内对其进行猥亵,后又将付某某带至翠屏路汉江制药厂路口北侧人行道挡板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阴道拭子上检出的人精斑STR分型,与刘某某血样在2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30×1029。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从宽处理;其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残疾人,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近日,河北省肃宁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杨小丽(化名)是名聋哑人,平常她喜欢到村边的池塘钓鱼。2017年11月30日早晨7点多,杨小丽像往常一样去钓鱼,下午她回到家见到丈夫刘某就哭了,她比划着说自己被人打了还被强奸了。她带着刘某来到村东一房子前,是李某家,刘某没找到李某便打电话报警。因杨小丽是聋哑人,公安侦查人员无法准确了解案发过程,便预约邻近的蠡县一特殊学校,找通晓手语的教师帮助翻译。2017年12月4日,侦查人员带杨小丽到蠡县,在两位聋哑教师的翻译下对其完成询问工作。此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害人一家,侦查人员于12月8日才对现场进行勘验、辨认。犯罪嫌疑人李某出生于1965年,平日在家务农,五六年前与妻子离婚,独自一人在该村居住。案发后,便不知去向。2018年1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网上追逃。当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河间市将其抓捕归案。2018年11月16日,肃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静接手案件后立即着手审查案卷。被害人杨小丽详细“陈述”了案发经过:2017年11月30日临近中午,李某靠近杨小丽,比划自己兜里有钱,让她跟着去他家看看。到家后,李某进屋把门插上,欲对其实施强奸。由于杨小丽不断反抗,李某捂住其鼻嘴,掐住其脖颈,并随手用擀面杖击打其头部、胳臂和腿,致其最后屈服。李某在侦查机关3次供述中,均否认对杨小丽实施了强奸,辩称当日杨小丽提出到其家中吃饭,到其家后杨小丽主动脱下衣服想与其发生关系,他担心被讹,打了她两巴掌。李静介绍说,李某与杨小丽通过钓鱼认识,仅限于一般认识关系,与李某见面后就表示要去他家里吃饭,到家后又主动脱衣服,存在疑点。为此,李静便与刘某电话联系,对方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后来在侦查机关帮助下在邻近县找到刘某,约好到刑警队所在村办公地点为杨小丽作陈述笔录。这一天,李静和同事早早来到约定地点。过了一会儿,刘某骑着摩托车载着杨小丽来到了约定地点。杨小丽没等丈夫的车停稳就急匆匆下车向屋门口跑来,站在李静面前边比划着边“啊啊”大叫,情绪十分激动。李静比划着让她不要激动,但她无法平息自己的情绪,满脸通红,眼里泛着泪水,“啊啊”的声音更大了,依然重复着之前的动作。李静看懂了她的意思,是有人掐她脖子,并拿着棍子之类的东西打自己的头、腿等部位。后经在场的手语老师翻译,确实是这个意思。随后,李静通过翻译人员的帮助向被害人进行了询问。与杨小丽见面后,李静又提讯了犯罪嫌疑人李某,随后重新审查了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向公安机关列出5条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对殴打被害人凶器及时提取与辨认、提供被害人身体伤情详细情况、查清案发后近一年间李某为何不见踪影等,并对案发时间是2017年11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为何是2017年12月8日进行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很快补充完善了证据,并说明了相关情况。2018年11月23日,肃宁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2019年1月22日,补强证据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在侦查机关的第四次供述中,对涉嫌犯罪行为有了初步交代,但仍然辩称是杨小丽主动脱掉衣服。24日,检察机关在进一步审查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述行为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李某刑事责任,遂决定对其提起公诉。法庭庭审时,面对检察官追问,李某开始还极力辩解,后来便支支吾吾,沉默一会儿后道出实情:“我怕被警察抓,没想到跑了一年还是被抓了回来。”检察官随即问到:“为什么被害人身上有多处伤痕?”李某沉默片刻后承认是自己用棍子打的。对被害人杨小丽当庭“陈述”的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再辩解,未提出异议。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李某主动认罪服法,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判处。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犯强奸罪,一审判决后,李某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转自:2019年6月份的《检察日报》) 往期文章:爆上热搜第一!李云迪嫖娼被拘,曾经五上春晚,个人微博中午还在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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