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徐辉受贿案起诉书》。起诉书披露,被告人徐辉,1962年出生,大学本科,通辽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霍林郭勒市原市长,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因涉嫌受贿罪,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兴和县公安局逮捕。
2020年7月6日,“乌兰察布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正在接受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徐辉,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内蒙古库伦旗人,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
1982年9月至1983年9月,库伦旗燃料公司工作;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库伦旗财政局总预算会计;
1985年7月至1999年1月,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工作,历任预算股股长、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兼);
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霍林郭勒市审计局局长;
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
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5年6月至2006年8月,霍林郭勒市政府副调研员,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
2006年8月至2006年9月,霍林郭勒市政府副市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
2006年9月至2006年12月,霍林郭勒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
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霍林郭勒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2009年3月至2013年2月,霍林郭勒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年5月至今,通辽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辉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霍林郭勒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负责人或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及管理服务对象的人民币1068.9万元、欧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252.1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1062万元)、黄金4800克(价值人民币154.66万元),派克牌钢笔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38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82.1542万元,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及在工作上给予他人支持和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非法收受吉林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甲30万欧元。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吉林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甲请托,在为该公司承揽的霍林郭勒市相关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中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办公室或家中收受姜某甲送予的3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52.1万元)。2、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煤业有限公司董事张某甲黄金4600克(价值148.7万元)。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的请托,在该公司承建霍林郭勒市某园区场地平整项目和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一次在家中,一次在办公室共收受黄金4600克,价值148.7万元。3、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甲126万元。2010年,霍林郭勒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甲为承揽霍林郭勒市某拆迁改造项目,和为公司的发展取得时任霍林郭勒市市长徐辉的支持和帮助,送给被告人徐辉100万元。一开始徐辉准备把该100万元退还刘某甲,但最终放弃退还想法并收受了刘某甲送的100万元。期间,刘某甲向徐辉提出要承揽霍林郭勒市某拆迁改造项目,徐辉表示同意,让他向有关部门上报设计方案,但后来因其他原因没有实施。2014年,徐辉迫于反腐严峻形势,决定把这100万元退还刘某甲,同年8月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刘某甲提供的公司账户。此外,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局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承揽财政局职工集资楼、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15次在办公室或家中收受刘某甲送予的26万元。4、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高某甲124.5万元。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高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相关工程项目顺利通过相关审批、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26次在被告人徐辉家中和医院等地收受李某甲、高某甲夫妇送予的124.5万元。5、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候某甲115万元。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候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工程款结算以及为担任霍林郭勒市某公司总经理中提供帮助,先后9次在办公室中收受候某甲送予的115万元。6、非法收受辽宁省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甲100万元。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省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甲请托,在该公司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2011年夏天,徐辉和马某甲一起吃饭后,马某甲将事前放在水果箱内的50万元放到被告人徐辉用车的后备箱,徐辉予以收受。2012年端午节前几天,徐辉和马某甲一起吃早点后,马某甲将事前放在水果箱内的50万元放到徐辉用车的后备箱,被告人徐辉予以收受。7、非法收受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靳某甲60万元。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靳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承建的霍林郭勒市道路管网工程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收受靳某甲送予的60万元。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挂靠通辽市某地产公司开发霍林郭勒市某小区的臧某甲的请托,在该小区工程通过规审会审批上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臧某甲送予的23万元。9、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集团董事长史某甲22万元。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集团董事长史某甲请托,为其公司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8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史某甲送予的22万元。10、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建设集团董事长李某乙21万元。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建设集团董事长李某乙的请托,在该公司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先后10次在办公室或家中收受李某乙送予的21万元。11、非法收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丙20万元。2010年和2011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丙请托,在该公司开发项目通过规审会的审批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徐辉家小区楼下和办公室收受刘某丙送予的20万元。12、非法收受大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吴某甲20万元。2009年和2010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吴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承揽的霍林郭勒市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办公室和家中收受吴某甲送予的20万元。13、非法收受通辽市某建设集团原董事长战某甲20万元。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通辽市某建设集团原董事长战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建财政局职工家属楼以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12次在办公室收受战某甲送予的20万元。14、非法收受通辽市某装饰公司法人佘某甲19万元。200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通辽市某装饰公司法人佘某甲的请托,为其公司承建的财政局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被告人徐辉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中收受佘某甲送予的19万元。15、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热电公司董事长时某甲、副总经理尚某甲17万元。2009年至2018年期间,霍林郭勒市某热电公司董事长时某甲、副总经理尚某甲为得到时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通辽市环保局局长徐辉对公司的支持和关照,先后12次在徐辉办公室等地送予其17万元,徐辉予以收受。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省某队原负责人董某甲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徐辉先后5次在办公室中收受董某甲送予的10万元。17、非法收受北京某环境工程公司总经理管某甲10万元。2012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某环境工程公司总经理管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结算工程款和支付日常经营费用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管某甲送予的10万元。18、非法收受大连某建筑设计装饰工程公司霍林郭勒市某大桥项目负责人赵某甲10万元。2009年浙江某建设集团中标霍林郭勒市某大桥项目,因该公司无法垫资建设,大连某建筑设计装饰工程公司决定垫资,赵某甲为该大桥项目负责人。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2010年春节前,赵某甲去到时任霍林郭勒市市长的被告人徐辉的办公室,将事前准备的用报纸包好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徐辉,并提出希望能快点结算工程款,被告人徐辉予以收受,并在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中提供帮助。19、非法收受常州市某园林集团业务员陶某甲10万元。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常州市某园林集团业务员陶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办公室中收受陶某甲送予的10万元。20、非法收受沈阳市某购物中心法人苏某甲10万元。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现沈阳市某购物中心法人苏某甲挂靠辽宁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霍林郭勒市开发小区,为取得时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徐辉的关照和支持,先后3次送给徐辉10万元,徐辉予以收受。21、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丙10万元。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霍林郭勒市某办公楼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先后在徐辉办公室、家中两次收受张某丙送予的10万元。22、非法收受某集团公益基金负责人王某甲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1062万元)。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集团通辽分公司总经理王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在环保排放物检测和环保日常监管中提供帮助,在徐辉的办公室两次收受王某甲送予的1万美元。23、非法收受内蒙古某能源集团原董事长乔某甲一块200克金条(折合人民币5.96万元)。2012年春节前,内蒙古某能源集团原董事长乔某甲为感谢时任霍林郭勒市市长徐辉的关照和支持,在该集团年终总结表彰大会结束后,徐辉收受乔某甲送予的200克金条一块。24、非法收受原霍林郭勒市某水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霍林郭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高某乙6万元。2008年至2012年期间,原霍林郭勒市某水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霍林郭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高某乙为了得到时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徐辉对其公司的支持和关照,先后6次在徐辉办公室或家中送予其6万元,徐辉予以收受。25、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餐饮公司原法人段某甲6万元。2011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餐饮公司原法人段某甲的请托,支持该公司的项目建设和经营,先后在北京301医院、家中收受段某甲送予的6万元。26、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公司原经理韩某甲6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辉利用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霍林郭勒市某公司原经理韩某甲为其儿子韩某乙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局合同工转为正式编制员工的请托,徐辉先后3次在办公室中收受韩某甲送予的6万元。27、非法收受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甲5万元。2010年春节前,霍林郭勒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被告人徐辉对其企业的支持和关照,在徐辉办公室送予其5万元,徐辉予以收受。28、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水暖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某甲5万元。2009年至2016年期间,霍林郭勒市某水暖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通辽市环保局局长徐辉对公司的支持关照,先后3次在办公室等地送予徐辉5万元,徐辉予以收受。29、非法收受霍林河某煤业股份公司总经理刘某丁4万元。2010年至2013年期间,霍林河某煤业股份公司总经理刘某丁为了得到时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徐辉对其企业的支持,先后4次在徐辉办公室送予其4万元,徐辉予以收受。30、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宋某甲41.5万元。2010年9月,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宋某甲为了感谢时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徐辉为其承包的林地获得征用补偿款提供的帮助,在徐辉办公室中送给其40万元。另外,2009年徐辉父亲去世,宋某甲送予徐辉0.5万元;2011年和2012年,每年春节前,宋某甲在徐辉办公室送予其0.5万元。以上宋某甲4次送给徐辉41.5万元,徐辉全部予以收受。2007年至2012年间,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办公室、家中等地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王某丁送予的19万元。32、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某甲14.5万元。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徐某甲送予的12.5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徐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予徐辉2万元。徐辉先后8次收受徐某甲14.5万元。33、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张某丁11万元。2009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霍林郭勒市某局局长张某丁的请托,在为其儿子张某戊安排工作中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丁送予的4万元。此外,2007年至2012年间,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张某丁送予的7万元。徐辉先后8次收受张某丁11万元。34、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的周某甲10万元。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周某甲送予的8万元。2014年春节前,周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2万元,徐辉予以收受。35、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于某甲10万元。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于某甲送予的9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于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1万元。徐辉先后10次收受于某甲10万元。36、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赵某乙10万元。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赵某乙送予的7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赵某乙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1万元;2019年徐辉岳父、岳母相继去世,徐辉收受赵某乙分别送予的1万元,共计2万元。徐辉先后8次收受赵某乙10万元。 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戊送予的10万元。 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李某丙送予的8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李某丙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1万元。徐辉先后8次收受李某丙9万元。 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候某甲送予的8万元。40、非法收受通辽市奈曼旗某局原局长杨某甲8万元。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杨某甲送予的8万元。41、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郑某甲7.5万元。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郑某甲送予的7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郑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0.5万元。徐辉先后8次收受郑某甲7.5万元。2004年至2009年期间, 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七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己送予的7万元。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庚送予的7万元。44、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杨某乙6.5万元。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杨某乙送予的6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杨某乙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0.5万元。徐辉先后12次收受杨某乙6.5万元。45、非法收受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戊6万元。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王某戊送予的6万元。46、非法收受通辽市扎鲁特旗某局原局长甄某甲6万元。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甄某甲送予的6万元。47、非法收受通辽市某局某支队支队长海某甲6万元。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海某甲送予的6万元。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张某己送予的6万元。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在办公室、家中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贺某甲送予的5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的时候,贺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1万元,徐辉予以收受。徐辉先后六次收受贺某甲6万元。50、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周某乙4万元、一件毛呢大衣和一支金笔。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周某乙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毛呢大衣1件(价值0.7万元)、派克金笔1支(价值0.388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088万元。51、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党组成员刘某辛5.5万元。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殡仪馆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辛送予的5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刘某辛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0.5万元,徐辉予以收受。徐辉先后六次收受刘某辛5.5万元。52、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刘某壬5.5万元。2013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壬送予的1万元。2014年至2017年间,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在办公室、岳父母家中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壬送予的4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刘某壬为感谢徐辉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0.5万元,徐辉予以收受。徐辉先后6次收受刘某壬5.5万元。53、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青某甲5.3万元。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霍林郭勒市殡仪馆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青某甲送予的5.3万元。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家中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陈某甲送予的4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陈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1万元,徐辉予以收受。徐辉先后6次收受陈某甲5万元。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在家中、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刘某癸送予的5万元。2009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殡仪馆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佟某甲送予的1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佟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被告人徐辉1万元,徐辉予以收受;2019年徐辉从北京看病回来收受佟某甲送予的1万元,2019年徐辉的岳父、岳母相继去世,徐辉2次收受佟某甲送予的共计2万元。徐辉先后5次收受佟某甲5万元。57、非法收受通辽市科左中旗某局原局长关某甲5万元。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关某甲送予的5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殡仪馆等地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高某丙送予的5万元。59、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管理部原主任石某甲5万元。 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石某甲送予的3万元。2015年,石某甲为帮助他女儿在环评公司业务方面得到被告人徐辉的帮助和照顾,送给徐辉2万元,徐辉予以收受。徐辉先后5次收受石某甲5万元。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在办公室、家中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鲁某甲送予的4万元。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姜某乙送予的4万元。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朱某甲送予的4万元。63、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局长孟某甲3.1万元。2009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殡仪馆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孟某甲送予的0.5万元。2016年,徐辉女儿结婚,孟某甲为感谢徐辉以前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徐辉2万元;2018年徐辉做完手术,孟某甲送予徐辉0.3万元;2019年徐辉父亲去世,孟某甲送予徐辉0.3万元,徐辉均予以收受。徐辉先后4次收受孟某甲3.1万元。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高某丁送予的3万元。65. 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安某甲3万元。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安某甲送予的3万元。66、非法收受霍林郭勒市某局某队原队长盖某甲3万元。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盖某甲送予的3万元。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霍林郭勒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尹某甲送予的3万元。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徐辉利用其担任通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与其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张某庚送予的3万元。 往期文章:《中国纪检监察报》: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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