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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凹陷致骑行受伤,法院这样判决责任赔偿...
长沙范某某在骑共享单车时,因窨井盖下陷,导致摔伤,不仅支付了高额医疗费,还被评定为躯体十级伤残,精神九级伤残。这起严重的“脚下事故”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2019年11月29日,范某某驾驶哈罗电动助力车途径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脑科医院旁北往南辅道内时,因窨井盖内陷、下沉,助力车失控后与路肩相撞,范某某头部受重创,后被送入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范某某花费了十多万元的高额医疗费,被评定为躯体十级伤残,精神九级伤残。
范某某认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以下简称天心区市政中心)、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天心区城管局)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电信公司)系涉案窨井盖的管理、使用部门,由于上述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路面危险,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钧正公司系涉案助力车所有者,在设计及性能方面存在瑕疵,间接导致范某某受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上述三单位及公司告上法庭。
天心区市政中心辩称,标有“污”字的窨井盖系多年前的旧窨井盖,与本单位目前所用的四防带有“市政”字样的窨井盖不一样。涉案窨井盖下铺设的是长沙电信公司的电缆,窨井盖的日常维护应由长沙电信公司负责。天心区市政中心非涉案窨井盖所有权人和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沙电信公司辩称,长沙电信公司管理的为带有长沙电信公司标识和通信标识的窨井盖,涉案窨井盖为带“污”字的窨井盖,天心区市政中心对涉案窨井盖负有管理义务。且该涉案窨井盖低于路面,是因为道路提质改造加盖柏油路面导致。范某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钧正公司辩称,钧正公司提供的自行车无质量问题,范某某驾驶技术不熟练或者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事故发生。
天心区城管局辩称,天心区城管局不是涉案窨井盖和自行车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天心区市政中心作为窨井盖的管理者,长沙电信公司作为窨井的使用者,未尽到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判决天心区市政中心对范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长沙电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担30%的责任。钧正公司、天心区城管局不承担责任。
天心区市政中心、长沙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谁是窨井盖的管理人?天心区市政中心、长沙电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天心区市政中心二审提交的证据,天心区市政中心已于2017年对属于市政管理范围内的窨井设施进行了集中整改和施工,对原有的排污、排水等旧窨井盖集中替换。但天心区市政中心却既未按照上级要求将涉案标有“污”字的旧窨井盖换成新型“球墨铸铁可调式五防检查井盖”,也未因权属不符通知长沙电信公司更换窨井盖。天心区市政中心对自身所有的窨井盖管理不严,导致长沙电信公司错拿、错用市政中心管理的窨井盖。
天心区市政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城市给水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该带“污”字样窨井盖低于路面是由于所属道路提质加盖柏油路面导致,在窨井盖铺设在前的情况下,长沙电信公司未接到该路面整改单位要求整改窨井盖设施的通知,天心区市政中心作为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钧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无证据证明助力车存在安全隐患,无法认定范某某的受伤与车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钧正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范某某在驾驶助力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与周边的环境,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天心区市政中心、长沙电信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长沙中院酌情长沙电信公司、天心区市政中心对范某某的损失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天心区法院认定天心区市政中心是窨井盖的管理者不当,长沙中院二审予以纠正,涉案窨井盖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均为长沙电信公司,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但对长沙电信公司、天心区市政中心连带承担70%的责任改判为按份各承担35%的责任。
法官提醒
转自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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