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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变成一人一半了?法院判决:不支持!

烟语法明 2022-12-05

生活中,大家普遍认为结婚登记后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房子就理所当然变成一人一半了“你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吧”成为了检验真爱的重要标准

可是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房产真的就一人一半了吗?日前,嘉兴中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男方与女方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3月起共同生活。2019年10月14日,男方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均系再婚。
男方婚前购买了位于嘉兴某小区的房屋一套,2018年5月,男方结清该房屋按揭贷款。2019年1月,男方与农商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结婚后,女方提出将房屋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考虑到再婚不易,为了维持婚姻,答应了女方的要求。2020年4月16日,公证处对该房产进行了财产公证,双方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产项下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然而,时隔一个多月,两人多次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感情濒临破裂。女方称对自己的丈夫心灰意冷,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为345万余元。该房产目前欠银行抵押货款本金129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2019年3月以来,双方即有大额资金往来。2019年6月开始,双方共同经营鞋子、口罩等生意。

法院裁判
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离婚无异议,故对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 讼争房屋由男方婚前购买,购房款、税款等全部付清,现虽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半享有房屋权利,也无证据证明男方有将房屋50%份额赠与女方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可酌定由男方享有80%的份额,女方享有20%的份额。
此外,法院依法对双方银行存款、股票、经营资产、房屋贷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了分割。(以上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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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案例:男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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