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笑了,因为他们深知,司法、执法不作为久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里的工作人员,查看和听取了笔者的资料和请求后,答复道,你反映的这个问题不归我们管,应该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他们是专门查办合同违法行为的。看到笔者不信,打开电脑称,你看,这里有文件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10)51号文《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们,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的管理查办单位。
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大楼门口,笔者拨通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根据办公室给的电话,打通了“消费投诉科”的电话。电话的那头,办公人员听了笔者说的合同情况和住建局人员的答复就急了,连称,住建部门这是推卸责任,明明他们才是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怎么推到了我们这里?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明有,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明开发商拟定并强迫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应当”性的强制性规定,却出现了法院认为合同自愿、内容合法的不予考量,住建部门认为应该归市场监督局管,市场监督局认为应该归住建部门管的“三不管”境地。
坐在住建局门前打电话的时候,从里边走出来一位刚才就在物业科聊天的人,对笔者说,你不用找了,找谁也没用,谁叫你买房时签了字了,现在找谁也不好使,就是打官司,你也赢不了。笔者说,照你这么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是白规定的吗?他答到,我不是这里的人,我其实就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这些合同都是律师帮着写的,用笔写的目的就是让你找那个部门也告不赢,我们天天跟你找的这些部门打交道,没有他们的支持敢往合同上写?不信你就是继续找,不怕麻烦就行。说罢,笑着扬长而去。
呜呼!难怪社会上办不出房产证的烂尾楼遍地都是,开发商根本不怕购房者去行政部门投诉、去司法部门起诉,原来人家早就达成共识了啊!如此这般的话,挖空心思的制造“合同陷阱”多省事,谁还会去守法守规的去盖合格的楼房?广大购房者的权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诚信守法的经营秩序、社会上公序良俗的核心价值观,又有谁来维护呢?房地产市场不乱才怪!
笔者是否应该二审,看看二审法院的司法担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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