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铁霸坐被报道,他把央视告了,法院宣判结果令人愉快!

烟语法明 2022-12-05


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


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罗某乘坐火车时,在其所持车票对应车站并未下车,而是擅自更换车厢并继续乘坐。在被列车乘务员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并拒绝配合乘警开展检查,过程中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央视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的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认为,央视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央视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罗某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罗某的隐私。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类似案例:男子猥亵少女被发无码照,告警方索赔10万!法院判了


 济南一男子庄某大白天在校园里猥亵少女被监控拍下,警方公开发布其个人信息进行全城通缉。庄某认为,在自己已受处罚后,警方仍未将案情信息删除,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不予受理庄某的诉讼请求。


大白天在校园里猥亵少女

被全城通缉


  2018年8月22日1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以下简称“天桥公安分局”)堤口路派出所接到荆某(女,17岁)报警,称其当天下午到辖区某学校参加培训班时,在校园内遭到一名男子猥亵。


  堤口路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发现,荆某在途经校园内一处地下通道时,一名青年男子突然从荆某身后抱住并强吻荆某,在遭到荆某剧烈反抗后,男子逃离现场。


  为了尽快抓获违法人员,10月23日,天桥警方通过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了微通缉,配有该男子未经处理的全身照片信息及视频,迅速引起各大新闻媒体和热心群众的关注。


  两天后,根据“泉城义士”举报的线索,天桥公安分局锁定通缉的违法人员系庄某,并在庄某家中将其抓获。随后,天桥警方依法对庄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在新媒体平台上通报了案件进展。



受罚后未删案情信息

男子索赔10万元


  庄某被处罚后,发现天桥警方仍没有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庄某认为,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无再犯,天桥区公安分局没有合法事由继续公布自己的人身信息,自己的人格权利应当受到无歧视性的保护;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双方已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天桥区公安分局继续公布自己的人身信息的行为同样不是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做出,因此该行为属于对自己人格权利的侵害。


  于是,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天桥区公安分局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

对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天桥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庄某与公安机关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作出(2019)鲁0105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对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庄某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是公安工作信息化的工具之一。庄某对天桥区公安分局发布的所涉信息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其要求予以删除所涉信息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2019年7月18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来源:人民日报、人民网、大众网·海报新闻)

  往期文章:为保护无法获得补偿的庄稼损失而杀死野生动物的,不应该定非法狩猎罪


  往期文章:起诉书:这位法院副院长受贿、私藏弹药,还因情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


  往期文章: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典型案例三则:北京三中院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法官建议


  往期文章:国务院印发通知: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