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包头中院就“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后被维权反诉“恶意诉讼”案,作出(2021)内02民初125号裁定,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反诉。起因,潼关肉夹馍协会诉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老潼关肉夹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该案立案审理过程中,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老潼关肉夹馍店提出反诉。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其恶意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3000元;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老潼关肉夹馍店称,反诉被告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提起了大量的所谓“商标侵权纠纷”诉讼,其事先精心策划、有备而来,即使作为法院审判者有时也很难判断其诉讼为恶意,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恶意诉讼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比较陌生,但对于反诉被告已然是家常便饭,像这种案件,明显就是恶意诉讼。”反诉原告为了应付此类的诉讼,疲于应付,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时间、金钱......包头中院经审查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老潼关肉夹馍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老潼关肉夹馍店提起反诉是基于其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提起的诉讼错误且存在恶意而主张赔偿其支出的律师费,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行为和相同的事实,不构成反诉。当然,25块诉讼费没收,退还给反诉了。
转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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