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的通知2021年12月6日,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经研究,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如在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检察院,或者截至《意见》印发时仍不符合《意见》第四条(二)(三)项规定的,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退休人员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根据此文件精神,凡是在《意见》印发前即2021年9月30日前未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原法检单位的在职律师,都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请有关律师事务所协助律师及时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工作于2021年12 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主动注销的,市司法局将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注销后,如继续从事律师职业,可提交原法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已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且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的证明材料申请恢复执业。
规定退休法检官经过审批、办理移转等手续即可从事律师,关键是有操作流程吗?
现在,很多地方司法局正在通知让所有已经在律所执业的法检退休人员,限期提交审批程序、关系移转证明,否则就要一律注销执业证书。
问题是,《意见》规定的仅是履行手续,整顿方案仅是要求提交证明,可具体如何办理转移手续,转到哪个机构接收,具体享受哪些待遇,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文件吧?这是不是和《意见》不符?谁来正确解读《意见》的相关规定?
要知道,此次整顿,仅仅指向了退休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并未涉及其他公职单位的离职人员。此前,并没有针对以上两类退休人员的专门限制从事律师文件。基于以前的规定,大量的法检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律师执业证。如此的整改措施,必将涉及到很多人的职业规划问题,清理文件只是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可制作证明材料的流程,谁来具体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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