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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800多起诉讼才获利十几万,分明是力气活儿,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新黄河”报道(详见《一年打假800余起获利十几万元 18岁职业打假人被立案》一文),广东18岁的小伙陈之强,家境贫寒,发现一条挣钱的门路——打假维权。没有科班法律专业学历的他,在搜集了一些相关案例和资料后,从线下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到从线上几大电商平台搜索购买假货、虚假宣传、缺少产品合格证、进口产品没有质检报告等等商品,不到一年时间,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案件800多件,通过法院的调解或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11个月以来差不多挣了十几万元。


陈之强说,在他的八百多场官司,大部分被法院驳回了起诉请求,理由都是,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败诉,陈之强继续起诉,终于惹上大事了。


2021年12月27日,陈之强突然收到来自徐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中载明,“截至2021年12月23日止,陈之强已向本院起诉此类案件达800余宗。2021年12月9日,本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法院认为其的维权方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案件移送,当地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根据报道,陈之强的维权方式并不复杂,以消费者的名义从商家购买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商品,然后联系商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标准或是《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标准索赔,在遭到对方拒绝后,陈之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工商执法部门投诉。法院能判决或调解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是一些商家知道自己产品有问题,为了避免10倍赔偿、耗时间走司法程序,通过接受和解的放弃处理纠纷,陈之强的主要收入来源。


按照以上的新闻报道案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烟语君认为,不构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理论的定义,敲诈勒索,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在“法律百科”里,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的主观要件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所著的《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36页。)中写到,“为行使(行为人自认为存在的)权利,如行为人自认为“吃亏”而提出较高民事赔偿要求,而使用恐吓手段的,实务中通常以无罪处理。”;“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不法取得他人财物。在认为自己遭受财产损害进而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场合,法院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原本就可能得到补偿,其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只是实现了其应当得到之物,而未取得非法的财产利益;被害人的赔偿义务应当履行,谈不上有实质的财产损害。”;“实务中对使用恐吓方式使对方履行债务的,如果债权合法,且行为人主张的债权并未严重超过限额,即便使用了一定程度的恐吓手段,也通常不会认定为本罪。”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中的陈曙光敲诈勒索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法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以向信息产业部投诉相威胁,利用SP商害怕被网络经营商终止业务的心理,索要高额的赔偿,其行为具有一定“威胁或要挟”的成分,但是行为人的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威胁胁迫方法获取高额赔偿款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不应被认定敲诈勒索罪。

类似的案例还有,《人民司法》刊登的(2020)赣05刑终48号二审刑事判决书中认为,在行为人与被害方存在正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行为人以网上发帖披露对方不规范不合法经营情况,形成威胁并索要权利范围内的相关财物,即使数额超常,也应视为民事争议。这种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结以上的权威法律观点,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方存在正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即使具有以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的威胁方式,因其主张的财产性事项需与引发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索要的赔偿是由其所主张的正当权利衍生的财产性损失, 如基于维权起诉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等,即使主张的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回到新闻报道的陈之强索赔案,其一年起诉了800多起索赔案件,才获利了十几万元,平均下来,一起索赔案件获得金额不到300元,如果按照起诉成本来算的话,别说专业的法律人士,就是普通老百姓,也不会为了这点钱去频繁的起诉,说其是力气活儿,应该不过分吧。其中但凡有一件案件利用商家的恐惧心理索要几万元的话,也不会出现才这么点获利金额的数据,由此可见,其索要的金额,并没有超越普通商品或服务“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法律赔偿标准。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认识,历来饱受争议,有人,包括一些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人员眼中,更有广大的经商业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索赔行为,单纯就是为了自己谋利,只要收了钱就放弃售假起诉投诉,他们批量制造执法诉讼案件,简直就是凭借法律规定谋取个人私利,结果是扰乱社会秩序,浪费执法司法资源。在民事诉讼领域,很多法院以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为由,会驳回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也有很多法院不支持这一裁判观点,不同的裁判标准,争议颇大。

可是,在社会层面和很多的法律人士看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因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对于制假售假行为打击不够,才给了这一群体的生存空间,既然法律规定了“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惩罚性条款,而且没有立法禁止职业打假行为,就不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否定性的评价。有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就发出了经典裁判,“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文章的最后,引用张明楷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妥善对待维权行为助长违法犯罪》”一文中的观点,“职业打假人具备相应的经验与精力,其行为有利于预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容忍职业打假行为,就必然放纵职业造假行为。换言之,在当下,产品质量的提高,有赖于职业打假行为。如果将职业打假行为认定为犯罪,无异于助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重违背刑罚目的。

最近,一系列的什么协会的,动辄全国范围内对广大商户发起了成百上千起的商标索赔诉讼震惊了全国,也是采取以诉讼的方式胁迫商家接受和解付款方案,如果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那他们的行为呢?一年800多起诉讼才获利十几万元,如此“勤奋”的“力气活儿”,民事诉讼不支持说是存在法律观点争议也就罢了,要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太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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