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800多起诉讼才获利十几万,分明是力气活儿,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新黄河”报道(详见《一年打假800余起获利十几万元 18岁职业打假人被立案》一文),广东18岁的小伙陈之强,家境贫寒,发现一条挣钱的门路——打假维权。没有科班法律专业学历的他,在搜集了一些相关案例和资料后,从线下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到从线上几大电商平台搜索购买假货、虚假宣传、缺少产品合格证、进口产品没有质检报告等等商品,不到一年时间,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案件800多件,通过法院的调解或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11个月以来差不多挣了十几万元。
陈之强说,在他的八百多场官司,大部分被法院驳回了起诉请求,理由都是,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败诉,陈之强继续起诉,终于惹上大事了。
2021年12月27日,陈之强突然收到来自徐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中载明,“截至2021年12月23日止,陈之强已向本院起诉此类案件达800余宗。2021年12月9日,本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法院认为其的维权方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案件移送,当地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理论的定义,敲诈勒索,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所著的《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36页。)中写到,“为行使(行为人自认为存在的)权利,如行为人自认为“吃亏”而提出较高民事赔偿要求,而使用恐吓手段的,实务中通常以无罪处理。”;“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不法取得他人财物。在认为自己遭受财产损害进而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场合,法院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原本就可能得到补偿,其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只是实现了其应当得到之物,而未取得非法的财产利益;被害人的赔偿义务应当履行,谈不上有实质的财产损害。”;“实务中对使用恐吓方式使对方履行债务的,如果债权合法,且行为人主张的债权并未严重超过限额,即便使用了一定程度的恐吓手段,也通常不会认定为本罪。”
可是,在社会层面和很多的法律人士看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因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对于制假售假行为打击不够,才给了这一群体的生存空间,既然法律规定了“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惩罚性条款,而且没有立法禁止职业打假行为,就不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否定性的评价。有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就发出了经典裁判,“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最近,一系列的什么协会的,动辄全国范围内对广大商户发起了成百上千起的商标索赔诉讼震惊了全国,也是采取以诉讼的方式胁迫商家接受和解付款方案,如果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那他们的行为呢?一年800多起诉讼才获利十几万元,如此“勤奋”的“力气活儿”,民事诉讼不支持说是存在法律观点争议也就罢了,要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太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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