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9月30日,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要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2021年11月25日,广州市司法局根据《意见》规定,向你发出《关于规范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通知》(穗律案字2021486-5号),要求你按照《意见》规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不再保留机关待遇,或者按照要求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广州市司法局的通知于2021年11月29日送达你本人,至今你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不再保留机关待遇的材料,也未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联系单位: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联系电话:83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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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司 法 局
关于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直有关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6日,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经研究,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如在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检察院,或者截至《意见》印发时仍不符合《意见》第四条(二)(三)项规定的,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退休人员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根据此文件精神,凡是在《意见》印发前即2021年9月30日前未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原法检单位的在职律师,都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请有关律师事务所协助律师及时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工作于2021年12 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主动注销的,市司法局将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注销后,如继续从事律师职业,可提交原法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已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且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的证明材料申请恢复执业。
此前,浙江有退休法官检察官晒出了注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烟语君语:问题是,退休法官、检察官申请转出原单位所谓的行政、工资等关系,不再保留机关待遇,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文件规范吗?如果没有文件规定操作流程和经办单位的话,又如何让人移交证明材料呢? 往期文章:医院门口流血的孕妇、父亲心绞痛延误的女儿......谁会为了陌生人而坏了“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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