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本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荣武,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再审申请人张荣武因诉全椒县襄河镇庄曹居委会张黄村民组(以下简称张黄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6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荣武申请再审称,庄曹居委会和张黄村民组扣留补偿款违法,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被树苗补偿侵占,青苗补偿为零不当,应重新分配。张荣武此次被征收8.1亩土地,按每亩39000元的补偿标准计算,张荣武应当领取补偿款315900元,现张荣武仅从村委会领取各种款项215991.5元,村民组还应当支付99907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张黄村民组支付张荣武征地补偿款99907.5元及利息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张荣武起诉称,案涉征地行为征收了其8.1亩土地,按照每亩39000元补偿标准计算,其应领取补偿款315900元。现张荣武仅从村委会领取各种款项215991.5元,村民组还应支付其土地补偿款99907元。从张荣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看,本案系张荣武对本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故张荣武起诉张黄村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张荣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民一庭:法院能否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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