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驾驶证记满12分,司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烟语法明 2022-12-05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杨某驾驶小货车在北京市通州区站前街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致使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杨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但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杨某提供给理赔勘察员的驾照均系伪造。2019年3月,交通部门因杨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11月,杨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驾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注销。

据此,保险公司主张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其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因提交伪造驾照被发现,杨某承诺同意保险公司免除本次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故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均不予赔偿。

张某则辩称,当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自己无证驾驶情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也是11月的,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杨某事发时处于无证驾驶状态应该拒赔情况,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杨某虽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杨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存在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不属于双方保险条款约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另,虽然杨某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驾驶证件,后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杨某间的协议对张某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张某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存在已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不符合保险公司所主张的保险条款约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转自:湖南高院

  往期文章:员额法官的办案极限是多少?重庆法院2021年法官人均办案421.7件


  往期文章:女子推倒性骚扰的醉酒男致其死亡,检方:不起诉!法院:正当防卫(附判决书)


  往期文章:女律师50岁可以退休吗?高院再审裁判,并给律师岗位定性


  往期文章:两年春节期间,女律师向员额法官两次行贿2万元,被查!!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