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经审查,申请人因对《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律工组[2021]19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1号)持有异议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负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其相应复议请求不作审查。另,向申请人释明,我部行政复议机构不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请向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515254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020)另行提出申请。2022年2月9日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最高法院裁判:无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文,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徐文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原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徐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申请人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徐文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前郭县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性质变更以及征收土地租赁费行为违法、并要求对前郭县政府制定颁发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前郭农垦国有耕地承包租赁价格的指导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价格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在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对前郭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松原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均无不当。综上,徐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往期文章:逐条驳应该禁止退休法官做律师“10问”,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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