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自家和当地人员在抖音上宣传救助贫困家庭的宣传片,结果翻车酿成了震惊全国的八孩母亲被拐卖受虐事件,没想到的是,事件的发展,这几天波及到了当地法院多年前判决的大量离婚案件。网友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搜索发现:多年来,当地离婚案件原告起诉理由中,大量存在着称自己“被拐卖”的事实主张,却一直没有引起办案法官、所在法院的重视。本应移送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被置之不理,却将夫妻关系认定为了“经人介绍认识”,进而以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甚至有网友发现,其中的一篇不准判决书,其中一位办案法官,系六七年前因婚内出轨被媒体报道,后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法院人员。
文后,也有法律网友留言,大意是,如果只要当事人主张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就要移送的话,势必阻碍民事办案速度,引来侦查机关不满。看到这样的留言,不讲移交犯罪线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职责要求、保护被害人需要,今天,就讲两个具体办案经历。
一、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中,原告在诉状里称,自己在焊接汽车油箱中发生爆炸导致自己受伤的工伤事故,其实是一起达到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事故,因为除了自己受到重伤之外,还有一名工友被炸致死。企业老板为了避免受到刑事追责,跟死者达成了高额的赔偿协议,却对自己的工伤事故迟迟不予赔偿,要求法院按照安全事故标准赔偿其工伤待遇。拿到起诉状,办案法官立马叫来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做书面笔录告知他们,其民事案件中主张的案件事实已经涉嫌犯罪行为,可以自行将犯罪线索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法院也会将原告的起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将中止审理。之后,办案法官将相关材料已送给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尽管对方也是不愿接受,但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几个月后,原告来法院称,公安机关通知他们,不予立案,他们要求工伤案件继续审理。办案法官通知他们,写出书面申请,对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变更。之后,原告再没有向法院提出案涉犯罪行为的异议。试想,如果办案法官没有将原告主张的犯罪线索进行移送公安机关的话,案件的裁判结果一旦原告不满意,后者会不会在上诉、控告中提出,办案法官包庇被告,故意不移送犯罪线索?办案法官将如何解释?
二、一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原告称,自己经过拍卖全额付款取得的一套房产,被第三人伪造了拍卖人的印章将房产过户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要求撤销房产证行政登记。开庭过程中,第三人、拍卖人均称,确实存在印章伪造的行为,而另一个第三人不干了,因为其已经对涉案的房产根据登记的房产证办理了抵押贷款业务。办案法官敏锐的意识到,这个房产过户、抵押贷款的背后,已经涉嫌犯罪,当庭告知被伪造印章的拍卖人、另一个第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也将经过研究后,将本案的材料待二审终审之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虽然经过另一第三人的报案,公安机关还是没有立案。数年后,案件的原告、第三人因另外一起案件虚假诉讼被立案批捕审判。在本次政法教育活动中,公安机关到法院点名调取上述案件的卷宗,开庭笔录中,明确记载着,通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将移送案件线索。复印开庭笔录后,再没有找法院调查该案的办理情况。试想,如果办案法官当时没有交代当事人去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将案件汇报上去要求移送案件线索,在教育活动中,是不是就该提交报告、接受审查,自证自己是不是充当了“保护伞”了?事后的一万句辩解,不如办案时卷里的一句依法办事、线索移交好用!可惜的是,至今还有很多法院人认为:凭原告无证据的自述,就要中止审理移送公安,你要是当法官,真是翻了天了。没有具体的犯罪线索,你就随便移送,当事人都能来起诉了。真是想追究拐卖的刑事责任,人家不会去报警吗?不知道,持这样的观点的,看了以上的案例,会不会有所警觉和改变。
用网友的留言回答以上的观点:法官职业就应该如履薄冰,想当年,遇到当事人陈述违法事实行为的,该移送的移送,至于刑事案件结果如何,证据如何,应该由公安调查处理,而不是由民事法官作出判断,但有线索不移交或驳回,就是是否履职问题了。虽然审判工作累,一概简单化处理案子,就是给自己埋地雷,何时爆炸,看运气。
翻开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那个不是当时经过了二审维持的。震惊法律圈的王成忠案件,办案时也是经过了二审维持的,时隔数年后,一二审的法官不也是被判了枉法裁判的罪刑?如果没有足够的办案风险意识,只是着眼于案件当事人当时复判息诉、案件结果二审维持,保不准那天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被案件当事人甚至是办案人员、社会人士,翻了出来,重新审视一番。
尤其是裁判文书上网、强调类案检索的现如今,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早就不是只针对个案的案件当事人,更是要面向和影响可能成为潜在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大众。本次丰县法院已经结案十年左右的系列离婚案件判决书被翻了出来,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危害后果在那摆着,法律规定在那摆着、法定职责在那摆着,一旦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织追究起来,去讲什么结案任务重、公安机关意见大,能应付的过去?如今,省级调查组成立了,明确要严肃追责,能追到什么程度也不知道,如果办案时具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是不是就可以尽量减少被事后追责的风险?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让办案法官摊上大事承担法纪责任的判决,都是当时二审维持的。所谓的二审维持,也不是什么真正的抵顶责任承担的理由,充其量只是影响当时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而已。只有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才是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下,保证办案法官不出大事的安身立命之根本所在。 往期文章:离婚判决书对原告诉称的“被拐卖”不予理睬,突破了法律、情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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