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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结再审程序相关裁判规则5例及权威解读

烟语法明 2022-12-05

裁判规则


1.纠纷已经解决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民事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审查或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案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第7号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杨某诉某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2017.3)

3.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基于保护当事人处分权与意思自治原则,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蒋勇主编:《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宜兴市凯燕置业有限公司诉无锡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案号:(2012)锡民再终字第001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2014.2)

5.调解书裁定再审后,人民检察院抗诉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案外人曹炳荣申诉包头市成陈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人民检察院抗诉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号:(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内蒙古审判》2016.4

司法观点

民事诉讼中终结再审审查的六种情形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再审审查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一旦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即意味着再审审查程序失去了主张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审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用的是“原告死亡”“被告死亡”“继承人”“遗产”等概念,而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下同]第一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则不限于自然人的死亡,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终止。由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存在继承人或者遗产的问题,因此,本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上述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用“权利义务承继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替换了“继承人”和“遗产”的概念。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包括金钱给付、物的给付以及行为给付。给付之诉的权利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一旦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承接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再审审查程序的继续进行已经毫无意义。即便启动再审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再审申请人的给付请求因义务主体的消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亦无法实现。因此,此种情形下应终结审查。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本条(
上述司法解释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保留该但书规定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考虑到如果一律不允许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不利于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故予以保留。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他人冒充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再审的情形,如果裁定驳回该再审申请,将会影响真正的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此种情形下应裁定终结审查。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实践中会出现当事人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均受理了当事人再审申请,其中一个法院先行裁定再审的,则尚未审结案件的法院应终结审查。另外,再审审查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基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审查再审申请的法院亦应裁定终结审查。

6.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本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根据该条规定,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故意隐瞒其提出的再审申请曾被有关法院驳回等重要事实,导致案件受理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的情形,存在由于立案环节的疏忽,导致针对再审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或者对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予抗诉决定的案件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得以受理的情形。再审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一旦发现上述情形,即应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摘自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2-1064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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