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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小三育女后赠房赠款,被发妻起诉!结果尴尬了……

烟语法明 2022-12-05

“男子出轨赠房给孩子”、“孩子竟然并非自己亲生”、“妻子起诉索回赠款”、“小三索要孩子抚养费”。大家能想到以上“剧情”,均来自同一案件吗?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一男子与发妻、第三者相互起诉引发的多宗民事纠纷案件。

据该案审理法官表示,该案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合同效力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等诸多法律问题。

那么,这到底是宗怎么样的案件呢?快跟普法君一起来看看!


丈夫出轨赠房第三者被起诉后才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非亲生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寻求刺激的他,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万某在选定一处湖南的房产后,立刻全额买下,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到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据此,因谢某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与第三者“相爱”十余年男子赠与人民币500多万元
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龙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据了解,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郑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第三者再生一女向男子索要六百多万元抚养费
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案件结果:妻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子赠与第三者行为自始无效
龙华法院表示,上述案件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合同效力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等诸多法律问题。

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丈夫谢某在具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且还基于上述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向第三者及大女儿无偿赠与大量的财物,更是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故其私自赠与第三者大量钱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妻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故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上述款项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关于抚养费的认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本案中,若第三者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小女儿系谢某的亲生女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主张抚养费的诉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支持,谢某依法应向其支付抚养费,若其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案情合在一起虽然复杂,但我们将其分开几部分来判断,就变得清晰了许多。一方面,谢某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肯定是无效的,且侵犯了妻子郑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民法典》对于非婚生子女,也赋予了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谢某也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


但说到底,问题的根源都在谢某,对于欲望的放纵,最终只会令家庭破碎。这起事件中,受伤的不仅仅是妻子,还有尚未成年的孩子们。

素材来源|南方都市报,转自:深圳法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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