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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4次偷食物充饥检方绝对不起诉,挽救远比摧毁来得困难!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浙江法制报”今天报道,来自贵州遵义市的张某本在玉环打工,回家奔丧数月回来一直没找到工作,丢失了身份证和手机,在街头流浪数月,困了睡马路边,饿了甚至在垃圾桶里翻吃的,饥饿难耐之下的2021年11月9日到21日,4次至玉环市玉城街道城关中心菜场南大门处,窃得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等豆制品若干。经计算,这些东西总价值约200元。


“我太饿了,除了素鸡生吃实在难以下咽,被我扔掉了,其他的都吃了。”张某交代。4次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张某确实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盗窃食物用来充饥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玉环市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不起诉。案子办结后,办案检察官林丽娟又担心起张某后续的生计问题,辗转与张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帮助张某踏上了返家路。


“光明网”评价此案到,“法律不外乎人情”,涉及到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惩罚时,往往会考虑其主观的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宽严相济,良法善治,才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对类似的为了维持生计而在情急之下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实施惩罚时“少捕慎诉慎押”,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不会影响法律威严。一个有温度的社会,给予底层人足够的人文关怀,让他们不必为了填饱肚子去违法犯罪,这理所应该。


然而,以上的案例结果可谓来之不易,类似的案件,在其他的新闻事件中,却不是这样处理的。



1、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三次来到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灵川县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决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裁判文书网案例,2020年12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猎捕麻雀为目的,在梨树县孤家子镇XXXX自家院内西侧,架设粘网猎捕麻雀,捕到一只麻雀并扔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罚金。2021年1月19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3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捕猎一个麻雀,经过公安检察畅通无阻,直到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被判罚金、被判刑。同样是盗窃案件,“5次共计46.5元”的“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偷了8元韭菜青豆被判刑半年的法律新闻纷纷上了热搜,还有夫妻为了防止野猪毁灭性啃食庄稼被判刑的案例,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类似情节的轻微案件刑事追责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每次在这些案例之后,都会有法律人讲,法律无情,尽管每次盗窃数额少,但绝对属于《刑法》上的多次盗窃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体现的是执法如山,严惩犯罪;而那些非法律人士则有认为,盗窃、偷猎,就得杀一儆百,严惩不贷,才能令行禁止。


然而,也有人提出,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对于构成了刑罚各种要件的行为,也都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也是“犯罪情节轻微”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至于具体案件中,什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什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则需要具体的刑事办案人员具体考量,作出裁决。可惜的是,在很多司法者看来,只有严刑峻法,才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者的公正。


除了骨子里对于严刑峻法的法律人思想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常常对于严刑重判的案件,冠以司法者“公正”的名号,而对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不予重判、判决无罪的刑事结果的案件,常常作为教育整顿的案件,重点盘查。例如,在去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很多检察院就是将2018年以来办结的刑事不起诉案件,作为质量评查重点工作,一案一查;很多法院也是倒查了五年来刑事案件判处缓刑、无罪的案件。如此的案件检查方式,就会给司法人员造成心理暗示,给刑事被告人提出轻刑建议,就会被人怀疑收了好处,将来办案经过会被人重点评查,何必给自己找这些麻烦?


公安机关既然立案侦查了,侦查终结过来就得批准逮捕,既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就要提起公诉,凡是提起公诉的法院就要判处刑罚,谁也不愿因为自己的另类意见阻止已经启动的刑事程序,进而使自己成了被质疑动机的对象,于是乎,法律圈也就总结出,“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菜好不好,法院都得吃下”的刑事办案流程。能够引发舆论关注的风险几率,远没有不让自己案件质量被身边人质疑来的实际。


于是乎,社会大众就看到,偷8元韭菜被判刑,偷46元蔬菜被认定构罪,捕猎一只麻雀被判刑等等司法案例。最高检近些年屡次出台“少捕慎诉慎押”文件的背景下,经过了多次案件处理结果上了热搜之后,流浪汉4次盗窃食物充饥被裁决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起诉,才会作为稀罕案件的新闻事件被央级媒体点赞。可见,以往的类似案件,都是作为刑事案件一路追究刑事责任的,能获得不予定罪的结果,多么难能可贵。



很多人不知道,不在乎的是,一个人身上背负了刑事责任的污点,会对今后自己的人生,乃至自己家人,造成的恶劣形象。很多行业,是明令自己和自己的长辈具有刑事责任的,禁止从业的。对于一个迫不得已、或是一不小心走上犯罪之路的社会成员,能够给予其一次改过自信、悬崖勒马的机会,总要好过将其推向破罐子破摔的危险境地。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对于其他所有的社会成员而言,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挽救好过惩戒,但司法的现实是,拯救远比摧毁来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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