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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退休女法官的心里话:只想安安分分的做人,想发挥余热的做事

网友投稿 烟语法明 2022-12-05



我曾是一名法院员额法官,有着20多年党龄,退休前是基层法院法庭庭长、支部书记。在法院近30年工作中我兢兢业业,处处以一名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多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我自认为从未辜负对于司法职业的敬畏,捍卫法律的尊严,为国家审判事业作出了自己竭尽所能的贡献。在长期超负荷工作下,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差,案件压力也让我经常处于失眠和焦虑状态。家人都在为我担心,为此,经过我和家人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提前退休,并获组织批准。


退休后过了一段轻松的生活,经过调整,身体慢慢好转起来。后来想想,自己毕竟从事了多年的法律工作,又在工作期间取得了司法资格证,总不能让余生虚度吧?于是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想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是响应国家“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号召,想从一名律师做起,一来发挥余热,二来使因提前退休收入降低的状况有所改善。


没想到,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21年9月30日出台了针对法检退休人员的“司法通[202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61号意见),大家都在为其中第四条第三项的“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中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具体指什么、如何转出、转到哪里,“机关待遇”具体都包括哪些待遇等问题困惑,等待两高一部后续会进一步明确上述内容。


2021年12月6日“司法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却向全国各地司法厅下发了“律工组〔2021〕19号”《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由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代章,以下简称19号通知),明确“对于《意见》(指61号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如在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时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检察院,或者截至《意见》印发时仍不符合《意见》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


于是,全国各地司法厅、局均遵照该19号通知,按照“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要求,要么要求该部分人员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要么(如果不主动申请注销)以处罚律所的手段让律师事务所与该部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全国各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但目标一致。

部分法检退休人员(共62名)以19号通知违法为由,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同时要求对61号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以“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司复决字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该部分申请人不服,遂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国务院于2月22日收到了该申请,目前还没有裁决。

153名法检退休人员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司法部收到该申请后,要求该部分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和材料,其中29人按要求向司法部提交了补正材料,司法部于3月6日收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后20个工作日即4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内容,或告知延长答复的理由。

在等待答复期间,其中一些人分别收到了约谈通知,劝申请人员撤回信息公开申请。我们这些人都曾是法官、检察官,退休后又都是已经从事律师职业或拟从事律师职业,作为法律人,我们依法通过法律渠道反映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没有无理取闹!

令人想不通的是,我们是依照法律规定正常退休,或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退休时没有要求我们放弃“机关待遇”,之后在办理律师执业证时,也没有任何部门要求我们要从原单位开具这个证明那个证明,否则,也不可能拿到《律师执业证》。无论是61号意见,还是19号通知,难道不顾及“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吗?一刀切的执行文件规定下,之前已合法合规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就不考虑他们的处境了吗?

我们这些法检退休人员中,在岗期间多年来从事高强度脑力劳动,身体健康状况较差,而且都年过半百,甚至有年近七十的老律师,根本不可能再做重活粗活,我们唯一或主要的特长就是法律业务。按照国家关于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继续劳动并按劳取酬的法律(宪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三条)和政策,我们严格依法从事律师,严格遵守有关禁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为社会做些法律服务工作,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严格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报酬、贴补家用,改善一下家庭生活,本无可厚非。因为我们有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对年轻律师进行传帮带,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时也改善了自己的生活。这样一举几得的行为,何错之有?

现在出台的61号意见和19号通知,限制了我们法检退休人员依法从律的权利,也违反平等原则:同是公务员的其他机关的退休人员为什么不限制从律?单单限制法检退休人员从律?法律依据何在?

我只想安安分分的做人,想发挥余热的做事,更期望我们的法治道路越来越宽广。不管怎么样,我都对国家的将来都充满信心,也希望明天越来越美好!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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