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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杀人犯”被宣告无罪两年后真凶现身,办案法官记二等功
距离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张海波在2012年1月接触陶某故意杀人案,已时过6年。从宣告陶某无罪之日起,张海波心中就常常充满疑惑,究竟是谁杀害了死者冉某波,真凶是否还能被绳之以法?直至2014年4月,真凶出现,张海波无数次追问的答案,才终于浮出水面。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分别为该案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张海波荣记二等功。
据了解,冉某波已定居遵义市,家人最后一次知道他回湄潭县旧居所暂住是在清明节的时候,冉某波为何会在4月6日出现在湄潭县,家人也很疑惑。警方很快查明,事发当晚冉某波与其情妇陶某在一起,根据小区视频显示,冉某波与陶某在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离开小区,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未出现可疑第三人。于是警方立即布控寻找陶某。当天下午,警方在车站截住了准备去往余庆县的陶某,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
审讯中,陶某一共有13次供述,其中9次作了有罪供述。在有罪供述中,她承认,自2008年起她就与冉某波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冉某波长期不愿给自己名分,加之当天她从龙里县专程赶往思南县与冉某波会面时,冉某波却因为打麻将,不愿意下楼接自己,心里更加愤恨,半夜临时起了杀心,于是趁着冉某波睡着之后,拿起放在沙发上的一把羊角刀,骑在他身上将其杀害后逃走。
在4次无罪辩解中,陶某又称有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先向其嘴角划了一刀,又向坐起来查看情况的冉某波胸口刺了一刀,随之与冉某波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小偷拿着刀多次刺向冉某波,使得冉某波逐渐失去意识,在陶某承诺不再喊叫之后,凶手才放开没有攻击能力的冉某波,拿着冉某波的皮衣和陶某的手提包逃走。 4月8日,遵义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确认现场无第三人痕迹。警方根据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认为陶某有杀人动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认定陶某就是杀害冉某波的犯罪嫌疑人。 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陶某再次承认冉某波系自己所杀。2011年12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中院提起公诉。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发现了一些疑点:房内四处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显然难以与五大三粗的罐车司机冉某波对抗。
案发现场厕所的水龙头没有动过,案发后陶某去过的小旅店老板证明,陶某只在房间里待了几分钟,没有时间和条件进行淋浴冲洗,身上衣物并未换过,而陶某除脚上的皮靴上之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的情形不相吻合。
合议庭在该小区监控死角发现一处低矮围墙,翻过去就是一条大马路。若是凶手从这里逃离案发现场,监控无法发现。同时,现场提取的证物刀并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与此同时,被法院指定为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律师阅卷后也认为事有蹊跷,于是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实际操作细则,但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张海波连忙扶起老人家说:“阿姨,没有开庭之前,谁都不能确定坏人是谁,但是请您放心,无论是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共同的目标就是匡扶正义,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无辜者不受追究,也一定会将真凶绳之以法。”
被害人家属激动的情绪还是给了合议庭很大的压力,开庭之前,合议庭再次开会讨论案件的几个重要关键问题。
如果陶某是真凶,为什么在案发的第一时间没有立刻逃跑,而是打电话给其姐,并去找被害人的朋友张某说明情况?为什么要将冉某波的皮外套和自己的手提包带离现场,却不拿走凶器?为什么凶器会是一把冉某波家人从未见过的羊角刀?
如果陶某不是真凶,为什么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还准备逃往余庆县?为什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没有发现第三人痕迹?为什么陶某多次承认冉某波就是自己所杀?
疑问重重,合议庭决定在庭审中寻找答案。
2012年3月23日,合议庭开庭审理陶某故意杀人案。由于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当天四名办案民警和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说明。记者采访时已时过7年,王美德说,那次的庭审仍然是他职业生涯中最难忘的一次,庭审当天的激烈场面他仍记忆犹新。
法庭调查阶段,陶某表示,最初不敢报警是因为冉某波亲属在楼上楼下住着,担心他们知道冉某波被杀时与自己在一起会有极端行为,另外自己的家人并不知道她和冉某波的关系,所以担心报警后会让事情败露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时,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警方表示,案发时陶某和冉某波在一起,案发后陶某不报警、不救治,反而要逃跑,行为极为可疑。
在公诉人举证阶段,两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就死者伤口形成原因,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入室的可能性等询问了鉴定人。
鉴定人表示,根据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冉某波受伤时是卧躺位,与陶某无罪辩解中所述冉某波坐起来正面被人刺第一刀相悖。另外,如果凶器锋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这样的伤口。凶器上由于死者血迹含量太丰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盖,导致其他DNA无法检测出来。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根据现场血泊分布的位置和面积等分析,若有第三人入室应该会在现场留下血脚印。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认为,作案凶器上没有陶某的指纹,且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冉某波系陶某所杀。现场有陈旧烟头,却没有检验出第三人痕迹,现场勘验粗糙。因此本案有瑕疵、有疑点,请求法院宣判陶某无罪。公诉方认为没有鉴定出陶某的指纹是因为指纹被覆盖,不能说明陶某没有作案。现场比较开放,有陈旧烟头合理。陶某的无罪辩解中冉某波坐起身被刺第一刀与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不吻合。陶某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天,经过4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审判委员会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
案发之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之邀,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并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一起与朋友吃饭期间并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动杀心,犯罪动机牵强;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应该不会在案发前张扬地与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饭;案发当晚,冉某波与陶某所住的房屋门锁被毁,有第三人入室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尸检报告以及现场血迹分布动态,现场发生过搏斗,但陶某与冉某波力量悬殊较大,应该不会形成这样的案发现场,且若陶某与冉某波有过近距离搏斗,无法解释为何陶某身上无冉某波血迹;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后陶某衣衫不整地从小区慌乱离开,还分别告诉了其姐和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其种种表现不像刚刚杀人并消灭作案痕迹后的状态;陶某在逃离现场时没有带走凶器而是带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不合逻辑,而在无罪辩解中称包与皮外套被小偷拿走,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吻合;案发当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案发现场实际已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陶某有罪供述中称凶器是在沙发上拿的,但是据被害人家属回忆,从未见过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会出现羊角刀,经过检测,羊角刀上也没有陶某的指纹;该案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综上,遵义中院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宣判前,遵义中院作了周密部署,以确保宣判当日法庭的正常秩序。
合议庭成员沈必强记得,张海波宣告陶某无罪的话音刚落,在被告席上的陶某双眼放光,不断向审判席鞠躬。辩护人王美德却没有顾得上陶某的反应,他只记得被害人家属目光灼热,好像在控诉他在帮“坏人”说话。被害人妻子听到宣判结果后,马上冲上前,准备抓扯陶某。法警赶紧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所有人从法庭安全撤离。
张海波记得,他们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家属此起彼伏的咒骂声不绝于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好处”这些言语格外刺耳。
了解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黎某。黎某供认,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他在湄江镇携带一把羊角刀行至某小区,发现一对男女进入了一个没有门锁的房屋,于是走到楼顶休息,决定等他们入睡后实施盗窃。在盗抢过程中,将男子杀害,并逃离现场。
随后,公安机关在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冉某波当年“失踪”的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了从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的一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以及冉某波的基因型与黎某的基因型合并后可形成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
张海波听说了这一消息后,如释重负:真凶出现,终于可以百分之百证明陶某不是真凶,自己当时的判决没有问题,重压之下的坚守换来了真正的公平正义。
2014年8月,贵州高院核实该情况后,将黎某抢劫、强奸、杀人案发回重审。遵义中院重审期间,遵义市检察院对黎某在某小区抢劫杀害冉某波等事实补充起诉。 2015年12月21日,遵义中院对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某没有上诉。
2018年7月19日,遵义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黎某验明正身后,执行了死刑。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 汪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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