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又是一年清明时。坟墓乃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地方,是生者悼念亲人、寄托感情的重要之地。侵犯坟墓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更是对其家人的二次伤害。本是自家亲人,为何掘墓毁坟?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据介绍,张某波是张某全(已故)的儿子。某天上班,张某波收到妹妹发来的微信,称父亲张某全的坟墓被人破坏了。张某波下班后上山查看,发现父亲张某全的山坟被毁,坟碑被砸坏,泥土全部被扒开,还种了一些树进去,遂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查,山坟系高某娣破坏的,高某娣是张某全的兄弟张某添的妻子。山坟所在地位于祖居后山山边,是祖辈耕种的山地,后来分配给张某添、张某全、张某平三兄弟种植。因对高某娣破坏张某全山坟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张某波及其妹妹张某丽、张某英、母亲黄某娣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高某娣赔偿重置坟墓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高某娣却说,原来的坟墓只有一个骨灰坛和一石块(碑),对方占了他们的地,她多次通知其迁走坟地,对方都不理睬,还把荔枝树砍了。“事发当天,我就是想把坟墓往其他地方挪一下,但是石块(碑)太重了就不小心打碎了,骨灰坛我没有毁坏,骨灰也没有洒出来,我在旁边挖了一个坑存放骨灰坛。”她称,是对方先占地、毁树,过错在先。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处置张某全坟墓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被告抗辩,张某全的坟墓侵占了其山地、破坏了其果树,但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享有涉案山地的使用权,亦未举证证实其果树因修建坟墓遭到破坏,被告不顾及一家人之间的亲情自行搬迁骨灰坛并致使坟墓受损,对此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坟墓造价问题。进行勘查时,坟墓已遭破坏,原位置杂草丛生,完全显示不到标的原有的状况。结合原、被告陈述、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原告举证的现场照片,并参考估价报告书,综合判定张某全坟墓重新安置费用为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坟墓是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地方,侵犯坟墓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间接侵犯,有违社会公德与民族伦理。被告擅自挪动张某全的骨灰坛、破坏其墓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裁量,并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发生在坟墓所在土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在主观上不能排除其认为坟墓所在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等认识的错误因素,酌情判定为10000元。白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娣赔偿原告张某波、张某丽、张某英、黄某娣坟墓重置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往期文章:上级法院的法官水平是否一定高于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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