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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出台,再不会出现一个麻雀二两河虾被判刑的了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最近几年,各地的新闻报道里,是不是的就会出现,有了几十元蔬菜、网捕了一只麻雀、河捕了几条小鱼一两河虾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定罪判刑的案例,屡屡掀起了社会热议,挑战了民众对于刑罚底线的理解。详见《捕了一两河虾,被判拘役两个月;捉了一只麻雀,被判拘役,被判罚金...》一文。



尽管不时引发热议饱受质疑,但各地司法机关好像受到的触动并不大。有人还出来拿着《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法条出来辩解,称是为了保护环境、严格执行,虽然捕获量少,但违反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刑法》规定,足以够罪,也未见有被改判无罪的。

也有众多的法律人,包括烟语君在内,都认为,虽然捕获野生动物的手段,属于违反了实用禁用的工具,但数量太少,应该属于《刑法》总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问行为危害结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明显属于机械司法。详见《一只麻雀入刑:媒体上的案例跟现实中的司法,是两回事儿的》一文。


究竟是正确理解了刑罚规定、立法精神,还是机械执法司法呢?今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分两次强调了,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不能凡是采取了禁用方式捕猎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比以上两个法条可见,其后的“但书”条款内容明显一致,其实质不过是《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复述而已。


有网友看罢,不禁评论道,这哪是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应该有的内容,分明就是复述了一篇原有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加上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总则内容的本来规定罢了。如此的专门规定,而且是不厌其烦的两次相同的文本内容,可见,在现实司法中,只考虑适用专门的司法解释、《刑法》分则,而不考虑《刑法》总则和刑罚立法精神的情况,有多严重。如果都要这么逐个分则罪名都加上一个总则阐述的话,需要多少司法解释啊?

司法审判,本是一件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不同的案情,秉持司法理念、追求立法精神,通盘考量整个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适用过程,可现实里,已经异化成各种需要各种考核指标禁锢的机械司法过程。检察系统,需要考核批捕率、起诉率、特殊案件研究制度,审判系统,需要考核定罪率、改判率、无罪案件特殊研究制度。司法人员为了尽可能的为自己减少麻烦,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水到渠成的,按照以前的诉法、判法走一遍,宁可重判也不轻判,也便出现了映入公众眼前的,一只麻雀、一两河虾被判刑的真实案例。

有司法人员坦言,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每次案件复查的重点,盖因,自由裁量权,历来都是各种检查复查的重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从轻处理了,可轮到司法人员被核查的时候,谁又替他们依据案件的准确法律精神,“从轻处理”呢?重判了彰显公正,轻判了遭受质疑,这也是最高检喊了多少年“少捕慎诉慎押”,总会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

司法解释专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定罪定罪量刑提出了,要充分考量“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等情节”,你认为,会禁绝出现一只麻雀、一两河虾入刑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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