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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空前、责任空前,律协发布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通知
郑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郑律协[2022]6号
关于严肃执业纪律 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规范郑州律师网络言论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重要意义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近年来,郑州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为建设"两化五强"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个别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甚至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律师在案(事)件中发表言论,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因此,律师发表言论更应当审慎、客观。
二、明确具体要求,严防危害国家安全、违规炒作案件等不当网络言论行为发生
1.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信息: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制造党群对立,激化社会矛盾;发起、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支持、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利用时政新闻、社会事件等"蹭热点",借势进行渲染炒作,影响国家政治安全。
2.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通过网络等发布或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等不当评论,制造影响;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借以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其他以不正当方式炒作案件的行为。
3.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散布下列信息∶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4.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夸大、不实等虚假宣传或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5.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全面性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对转载、转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信息∶就案件或法律规定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的;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的;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明示或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信息。
三、维护法律权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表不当网络言论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律师出现上述不当网络言论行为的,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立案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程序建议省律师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加强对建立的微信群、Q0群等网络社交群和微博、公众号、短视频等自媒体的管理,出现相关问题的,参照以上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及律师的网络言论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出现上述不当网络言论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限期改正。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对本所律师网络言论行为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照程序建议省律师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处分的情形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从严掌握。在党和国家重大节日、活动或国际争端、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重要敏感时期出现不当网络言论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对处以中止会员权利以上行业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启动相应行政处罚。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进行一次集中学习讨论,将有关要求传达至每一名执业律师。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于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郑州市律师协会,原省直所报省律协直属分会。
郑州市律师协会:zzlxhyb@163.com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hnlawyer20060163.com
郑州市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2022年3月31日
以下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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