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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判决:购物拍视频,索赔目的不正当,不宜认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本案中,杨文杰向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对长沙市雨花区博东食品店销售过期产品进行查处,并以其全程拍摄的购物视频作为证据。本院认为,从杨文杰对购物全程拍摄视频而后投诉举报的行为可以看出,其购物行为不具备一般购物行为中为了消费的正当目的性,故其投诉举报的目的也不宜认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不服涉案《回复》而向雨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湘行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杰,男,xxxxxxxxxxx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区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素月,该区区长。

上诉人杨文杰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花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行初290号行政判决,杨文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12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杨文杰投诉举报,称其于2019年8月30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博东食品店购买了一罐200克装欧德佳桃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保质期60天,该产品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2020年1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雨花区博东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门店已关闭,核查营业信息确认其已于2019年9月29日停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

2020年1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审批并作出《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博东食品店涉嫌销售过期的“欧德佳桃酥”投诉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于2020年1月16日发送至原告电子邮箱。

杨文杰不服上述《回复》,于2020年4月3日向雨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雨花区政府于2020年4月8日收到杨文杰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6月2日,因案件情况复杂,雨花区政府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延期三十日的通知并进行送达。2020年7月3日,雨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杨文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杨文杰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雨花区政府驳回杨文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雨花区政府重新对杨文杰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回复》内容中的称谓问题进行了补正,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杨文杰邮箱。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杨文杰于2020年1月6日收到了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但其于2020年4月3日才向雨花区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明显超过六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应予受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本案中,杨文杰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情形,故雨花区政府决定驳回杨文杰复议申请具有法律依据。杨文杰诉请判令雨花区政府对其复议申请进行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杨文杰的诉讼请求。

杨文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上诉人送达的《回复》中,未依法告知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为知道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雨花区政府以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雨花区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雨花区政府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当事人原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原审提交的证据,另查明:杨文杰在向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时,提供了其全程购物的视频以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

本案中,杨文杰向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对长沙市雨花区博东食品店销售过期产品进行查处,并以其全程拍摄的购物视频作为证据。本院认为,从杨文杰对购物全程拍摄视频而后投诉举报的行为可以看出,其购物行为不具备一般购物行为中为了消费的正当目的性,故其投诉举报的目的也不宜认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不服涉案《回复》而向雨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杨文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理由虽有不当,但结果正确,可予以维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杨文杰的诉讼请求理由虽有不当,但结果正确,亦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文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赫荣生
审判员  黄一凡
审判员  赵 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转自:裁判文书网、市监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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