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售卖的扣肉制品,为何不能适用农产品、街边摊贩的“三标”标准?
关于这个《通报》,有人认为,法院不应该登门解释,不能因为引发了媒体关注就对案件当事人区别对待;也有人认为,这是法院也认为自己判的有问题的表现,只是不肯直接表述而已,相信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会予以改判;也有人解读为,法院登门解释只是说明对于舆情的重视,但从通报内容上看,法院只是交代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真的法院认为有错误的话,完全可以主动发起再审程序,而不是让当事人申请再审。
“三无”产品,俗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包装上无标签,或标签上未标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比如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等)。
在社会层面,在很多人的理解中,网上出售自己加工制作的熟食制品,就跟街边摊贩制作售卖的熟食、农贸市场里出售的农副产品一样,根本不需要在包装上贴上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信息。这种采用自己理解的类比“三标”评价标准,被网友们广泛运用到了对此案裁判结果的评议上,形成了认为办案法院不体恤民生疾苦的网络音量,从法院不得不登门解释,就可以看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如此规定意味着,一旦农产品进行了加工,也就不属于农产品了,比如腌制的肉类植物等。
现实中,农贸市场里售卖的农产品,都是没有进行“三有”标签的,是否意味着这些农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呢?非也!这是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而非一般不具有区别性的初级农产品。
“食品类商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经营者更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比如要事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有固定的生产和销售的设备渠道、要确保食品安全,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必要的包装,包装又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标识的问题。”这是基本的常识,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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