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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受罚后闹情绪倒地致瘫,家长索赔555万,法院怎么判?

烟语法明 2022-12-05


年仅三岁的王小小(化名)

在被老师要求罚站

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后

“闹脾气”后仰倒地

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

经鉴定为1级伤残

涉事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年3月28日,原告王小小在某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老师龚某带离桌旁,期间一同学从两人身边经过,龚某从同学手中拿过某物件扔在地上,示意王小小捡起,在遭拒后龚某按压其颈部使其蹲下将物件捡起,几分钟后又用左手提拉其肩膀处衣服并带至一柱子后侧,后王小小双手向侧张开,开始仰头往后倒。


在其后仰过程中,龚某全程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放,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后因王小小步态异常,被幼儿园老师以身体不适为由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中,随后前往医院诊疗。


经司法鉴定,认定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评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事发后,在协商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5.73万元;幼儿园两位出资人胡某、居某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教育幼儿能力,故幼儿园在选用老师上存在客观的纰漏;原告在受到老师罚站、被老师按压颈部的粗暴对待后,容易爆发对不满情绪作出对抗行为,故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对激发原告后期因“闹脾气”而后仰倒地具有过错,且原告后仰时老师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据鉴定意见及现有证据认定摔伤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虽是自己张开手臂后仰,但其年仅三岁,在受到老师批评后闹情绪做出该行为不应被苛责,亦不应以此认定原告具有过错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对自身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宣判后,判处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259.71万元,核减已支付的32万元,尚需支付227.71万元;驳回原告王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转自:湖南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义务。在托管期间,幼儿园应当保障小朋友们的人身不受损害,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个监护义务不是无限制的,仅覆盖小朋友在幼儿园监管下的学习、生活期间。当小朋友由父母接走回家后,幼儿园就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另外,法律同样规定了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况,即当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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