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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伪造省高院判决谎称能继承4.13亿元,骗财骗色得手260多万元

烟语法明 2022-12-05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刑终77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成,男,58岁,自报1963年1月出生于云南省华坪县文盲,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曾因犯盗窃罪、脱逃(未遂)罪,于1988年12月16日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20日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9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08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翠,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138968。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川04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国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国成系无身份证明、无职业、无固定居所人员,曾因使用伪造的民事判决书诈骗他人财物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法律文书,隐瞒自己是“三无人员”的真相,虚构自己与于某在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并通过法院判决其继承母亲李某1 4.13亿元财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要拿到财产需向司法、党政机关领导行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另外王国成还虚构自己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财物,从2011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国成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及攀枝花市西区多次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260.318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王国成骗取汪某1106.98038万元的事实
2011年初王国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1后便向杨某1谎称自己已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4亿多元财产,但要拿到这些财产需要跑关系给法院领导行贿,自己没有钱,希望杨某1借钱给自己。杨某1因无钱便找到朋友汪某1,向汪某1介绍王国成要继承4亿多元财产,跑关系要用钱的事,让汪某1借钱给王国成。为打消汪某1的顾虑,杨某1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先给汪某1出具了借条。随后汪某1携带现金与杨某1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王国成的出租屋找到王国成。2011年4月3日,王国成当面将伪造的与于某离婚判决给其4亿多元财产,盖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判决书拿给汪某1看,汪某1看了判决书后便同意借钱给王国成。汪某1除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交给王国成外,还将自己卡号为622848411206360xxxx农行卡内的29.3万元转账至杨某1的农行卡上,钱到账后杨某1将该银行卡交给王国成使用。当日在王国成的出租屋内,王国成以不会写字为由让李某2代其向汪某1出具了一张借款70万元,借期一个月的借条,王国成在借款人处签名“王国成、张某1”。之后王国成向汪某1出示了伪造的盖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将其继承4亿多元财产转让给李某2、汪某1的文书,并以跑关系钱不够为由,继续让汪某1拿钱。2011年4月23日至2019年1月30日,汪某1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杨某1、张某1、骆某1银行卡转款共计17.66万元。2011年4月23日至2015年3月4日,汪某1通过自己及骆某2的银行卡分别取现金10.8万元、8.14万元交给王国成。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8月9日,汪某1通过微信向骆某3、雷某、肖某、刘某1转款共计0.38038万元。王国成骗取汪某1人民币共计106.9803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银行卡取、转账凭证、收集微信转账截图、借条复印件,加盖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的授权书、汪某1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证人汪某2、杨某1、张某1、李某2、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王国成骗取蒋某14万元、杨某26.5万元、赵某180万元的事实
1.2012年蒋某在昆明市通过他人认识王国成,王国成向蒋某吹嘘自己很有钱,并先后出示了伪造的获得4亿多元财产判决书及将4亿多元财产转让给蒋某女儿管某的授权书。2013年3月底,王国成向蒋某提出其跑关系拿财产要贿赂法院领导,需要8万元,并许诺拿到4亿多元财产后不但会还钱,还会拿钱修寺庙、学校交给蒋某管理。蒋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一张农行卡(卡号为955998289828933xxxx)交给王国成使用,并先后向该卡存入8万元、6万元。王国成骗取蒋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
2.2013年初杨某2经蒋某介绍认识王国成,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云南省曲靖市杨某2家中同居,后生育一子。在此期间,王国成虚构自己已通过法院判决获得4亿多元财产,编造要拿到财产需向相关领导行贿的理由向杨某2要钱。2016年初的一天,王国成提出要向法院领导的情妇送车需要6.5万元,并安排蒋某到杨某2处拿钱。杨某2便让妹妹杨某3一起到银行,从杨某3的银行卡中取款6.5万元交给蒋某,随后蒋某将6.5万元交给了王国成。王国成骗取杨某2人民币6.5万元。
3.赵某1是杨某2多年好友及同事、邻居,知晓杨某2与王国成同居一事。在此期间,由于王国成以跑关系为由不断向杨某2要钱,到2016年左右杨某2已无钱可出。2016年初,王国成提出要买一辆车送法院领导,杨某2便找到赵某1借钱,王国成向赵某1出示了伪造的4亿多元财产判决书。赵某1看了判决书,信以为真,后与王国成、蒋某、杨某2一起到昆明市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出资32.8万元为王国成购买了一辆宝马X6越野车(车牌号为云A9Nxxx)。2016年3月28日杨某2要求王国成给赵某1出具借条,王国成提出跑关系还要用钱,让赵某1再拿一些钱,凑够80万元,赵某1同意后王国成以不会写字为由,让蒋某代其向赵某1出具了一张借款80万元,借期一个月的借条,签名为“委托代理借款人:蒋某”。之后赵某1四处筹集资金,将剩余的钱交给了王国成。王国成骗取赵某1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授权书、借条复印件、转账凭证、汽车维修装饰票据、还款计划表等书证,证人杨某3、杨某4、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杨某2、赵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王国成骗取苟某0.78万元的事实
2017年3月左右苟某经人介绍认识王国成,后王国成谎称认识昆明市交警部门领导可以用钱帮苟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以办理驾驶证需要拿钱跑关系及其驾驶汽车跑关系需要油费为由向苟某要钱。为办到驾驶证,苟某先后给王国成现金0.6万元、0.15万元,给王国成油费0.03万元。王国成骗取苟某人民币共计0.7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国人保财险短信提示,证人杨玉忠的证言,被害人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王国成骗取李某48.95万元的事实
2017年6月左右王国成在回乡途中遇到同村村民及远亲李某4,王国成随后便向李某4谎称自己继承了4亿多元财产,还向李某4出示了伪造的判决书,提出让李某4拿钱给自己打官司,等自己拿到钱后出钱给李某4养老,并让李某4将身份证拿给自己办理银行卡,待其拿到钱后将钱打到李某4的银行账户上。李某4对此深信不疑,不但将自己的身份证拿给王国成,还四处筹集资金拿给王国成。李某4向王国才指定账户分别转款0.55万元、0.4万元、1万元,另给王国成现金7万元。王国成骗取李某4人民币共计8.9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车某、贺某、张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五)王国成骗取骆某121.36万元的事实
2018年左右骆某1经人介绍认识王国成,王国成对骆某1谎称其已离婚,法院判给其4亿多元财产,并向骆某1出示了其手机中保存的伪造判决书,骆某1信以为真,便与王国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王国成以要跑关系向负责其离婚案的领导行贿汽车为由,多次向骆某1要钱。骆某1将其父亲骆某3的一张卡号为621700398000206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卡交给王国成使用,还将骆某3的12万元存入该卡给王国成使用。骆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该卡转存9.36万元给王国成使用。王国成骗取骆某1人民币共计21.36万元。2019年11月21日王国成向骆某3出具了一张借款17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借条复印件,证人骆某3、陈某1、王某1、庄某的证言,被害人骆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六)王国成骗取被害人雷某2.13万元、肖某的事实
2019年6月左右王国成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一小区居住期间与同小区居住的雷某相识,雷某介绍了朋友肖某与王国成认识。王国成向雷某、肖某谎称其正在与前妻打离婚官司,财产被冻结,需要拿钱跑关系打点法院、政府的领导,让雷某、肖某资助他。在此期间,王国成向雷某出示了其手机中保存的伪造的4亿多元判决书图片,并许诺拿到4亿多元后会帮雷某还车贷,与肖某一起做生意,雷某、肖某信以为真。雷某将自己的一张卡号为622841244450518xxxx的农行卡交给王国成使用,并将卡内的1.7万元拿给王国成使用,按王国成的要求通过微信向骆某1转款0.1万元,另向该农行卡转入0.05万元给王国成使用、为王国成支付修车费用0.28万元。王国成骗取雷某人民币共计2.13万元。肖某向王国成使用的雷某的农行卡转款共计3.3万元、按王国成要求通过微信向蒋某转款共计0.07万元、为王国成支付修车费用0.15万元。王国成骗取肖某人民币共计3.5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维修结算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黎正佳的证言,被害人雷某、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七)王国成骗取邹某0.66万元的事实
2019年8月邹某经其师兄介绍认识王国成,之后王国成向邹某谎称其要继承4亿多元财产,邹某对此深信不疑。2020年9月王国成通过微信联系邹某,称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冻资金需要用钱,让邹某给其转点钱。邹某便按王国成的要求分三次向其指定的微信账户转款0.5万元、0.1万元、0.06万元。王国成骗取邹某人民币共计0.6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国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八)王国成骗取刘某20.4876万元的事实
2019年11月左右刘某2经肖某介绍认识王国成,之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在此期间,王国成向刘某2出示了伪造的4亿多元财产判决书,并许诺将这4亿多元财产转移到刘某2名下,后又向刘某2出示了伪造的将4亿多元财产转移给刘某2继承的判决书,获取刘某2的信任。2020年4月2日,王国成以其驾驶的川DKWxxx号车保险到期自己无钱为由,让刘某2拿钱购买保险,刘某2随即转款0.4876万元到苟某的银行卡为该车购买保险。王国成骗取刘某2人民币0.487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伪造的判决书复印件,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国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九)王国成骗取田某14.95048万元的事实
2020年8、9月左右田某经人介绍认识王国成,后一直保持联系。在此期间,王国成向田某出示了其获得4亿多元财产的判决书,并谎称因前女友刘某2骗取其钱财导致账户被冻结。随后王国成编造解冻账户要给法院领导送红包等理由向田某要钱,并许诺拿到4亿多元财产后不但要帮田某还债,还要把其昆明市螺蛳湾的铺面交给田某经营,田某信以为真。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田某向王国成指定的账户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拿钱给王国成。王国成骗取田某人民币共计14.9504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微信账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伪造的盖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判决书图片,证人李某5、李某6、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十)其他事实
1.2004年9月15日王国成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案经审理查明“王国成于2002年底至2003年10月9日期间使用化名以其母亲李某1在台湾办公司去世后留下一笔1374万元的遗产给其为名,并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份1374万元的假遗产判决书拿给被害人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以让被害人出钱帮忙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2008年7月5日王国成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雷某以被王国成使用伪造的判决书诈骗为由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报案,2021年2月23日丽江市公安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将王国成抓获归案。
2.案发后,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对王国成的随身物品及其使用的川DKWxxx号宝马轿车进行检查,将王国成携带的紫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手机卡号151xxxx6336)、粉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无手机卡)、驾驶证一本(登记姓名、证件号为张某1,照片为王国成)、银白色手链一条、黄色马头匕首一把、李某4身份证一张(号码为53322319670121xxxx)、银行卡二张(卡号为955998289828933xxxx农行卡、卡号为621700398000206xxxx建行卡)、华夏银行昆明公交卡一张、川DKWxxx行驶证一本(车辆所有人为苟某)、银灰色宝马7系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DKWxxx,发动机号52404037N62xxxx)予以扣押,并将王国成华为手机微信中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微信图片11张、王国成身份证微信图片1张、张某1身份证微信图片1张、王国成离婚证微信图片1张予以提取扣押。扣押在案的银白色手链一条、黄色马头匕首一把、华夏银行昆明公交卡一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3.2018年1月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李某4颁发残疾人证。汪某1曾收到王国成转款0.1万元,苟某曾收到王国成转款0.04万元,2019年10月26日雷某使用了汪某1按王国成的要求转入其农行卡中的0.03万元,2019年11月18日、11月19日、2020年1月19日肖某按王国成的要求通过微信向蒋某转款共计0.07万元。
上述综合的事实,还有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身份证、离婚证图片、伪造的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丽江市古城区民政局贺华坪县兴泉镇文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办公网信息截图、鉴定书、扣押拘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赵某2、王某2、王某3等证言,被告人王国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0.318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国成患有高血压,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国成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被告人王国成主观恶性极深,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成多次实施诈骗,且诈骗的被害人李某4系残疾人,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成有犯罪前科,到案后拒不认罪,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退赔,但被害人已取得的款项应抵扣其经济损失。随案移送的紫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粉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驾驶证一本、川DKWxxx行驶证一本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银灰色宝马7系轿车一辆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王国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国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汪某1人民币106.88038万元、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3.93万元、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6.5万元、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苟某人民币0.74万元、被害人李某4人民币8.95万元、被害人骆某1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雷某人民币2.1万元、被害人肖某人民币3.52万元、被害人邹某人民币0.66万元、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0.4876万元、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4.95048万元;随案移送的紫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手机卡号151xxxx6336)、粉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无手机卡)、驾驶证一本(登记姓名、证件号为张某1,照片为王国成)、川DKWxxx行驶证一本(车辆所有人为苟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银灰色宝马7系轿车(车牌号为川DKWxxx,发动机号52404037N62xxxx)一辆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被害人李某4的身份证一张(号码为53322319670121xxxx),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4;随案移送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955998289828933xxxx),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蒋某;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398000206xxxx),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骆某1。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国成不服,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除骗取苟某0.78万元一笔事实外,其它都不属实,其未向其他人骗过钱,请求撤销原判后依法改判”的上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对王国成的诈骗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王国成患有高血压疾病,请求二审量刑时对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判其合法继承价值共计4.13亿元人民币财产的判决书、离婚证等材料后,虚构其与前妻就遗产分割存在纠纷,要找法院领导协调关系需要钱等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59.53846万元;虚构帮苟某办理驾驶证需要钱协调关系的事实,骗取苟某人民币0.78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60.318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王国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王国成提出“其并未虚构遗产分割纠纷,骗取他人金钱”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王国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王国成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王国成的诈骗金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国成诈骗金额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收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原判认定王国成诈骗金额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国成辩护人提出“王国成患有高血压疾病,请求二审量刑时对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不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文玲
审 判 员 曹 宇
审 判 员 杨绍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秋帆
书 记 员 鲁玉华
转自:法律人生路、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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