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烟语君写一文章,具体那篇忘记了,文中讲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用了一个“当事人花钱雇佣的律师”的称谓,后台有律师专门找上门来,大意是,对律师称谓用“雇佣”是一种职业侮辱,应该用“聘请”才对。尽管烟语君解释,在很多人的口语中,律师就是当事人花钱雇来处理法律事务的,不服从命令,或是服务不满意,就可以随时换。律师不厌其烦的解释到,雇佣是指雇员要完全听命于雇主,聘请则是双方随时处于平等状态,律师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独立地位,根本不是一个层级,还举出了法律根据来说明。颇有点像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佛像,必须用请而不是买来称谓,一个买一个请之间,在信佛人看来,体现的却是佛像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最终,烟语君修改了文章里的说法。近日,连续爆出了两则关于律师费的新闻,一是,某地一单位公开招标的律师法律顾问费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在十多家律所开出一万到三万多元不等(也不多)的投标价格之中,有一家律师开出的为期一年的法律服务费投标价格居然是1元而中标;二是,一银行的律师函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显示,中标的两家律师的投标价格为,一份律师函6.2元,一份律师函7元。两则新闻传来,不少法律人留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太卷了!也有不少法律人留言:别看中标价格法律服务费报的低,和一些工程报价内部操作有的一拼,最后的结算价格上,是会在其他法律收费明目上赚回来的;一份格式化不需要专门撰写的律师函,成本就是一张A4纸和普通文字校对,出售价格却能有六块多,一个省级地方银行,各种办卡推广,这个量又有多大,会有百分之多少的利润率?所以,这个价格,不仅是一块肥肉,还有可能是很多律所都够不着的肥肉。很少有人提及,如此的低价之下,如何保证基本的法律事务成本和必要的质量保证?曾经发生过现实的司法案例,出具未经调查核实、批量发送律师函,法院是会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的(详见《律师函可以批发?法院案例:发律师函不当要承担侵权责任!》一文)。有地方律协颁布的指导价格为每份律师函最低价为2000元,一年法律服务费最低价格为20000元,有律师认为,律师费用完全属于市场行为,不应该接受这种行业指导。如果律师费的高低就是单纯的市场行为的话,不禁让人想起上面的争论,当事人可以完全以律师费的高低来决定律师的取舍,律师则是单纯的以赚取律师费为目的“经营”律师业务的话。是不是当事人与律师、律所之间,已经成了一种老板与打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而非律师、律所可以保持独立的“聘请”关系了?有公司法务曾经撰文写到,任何一个非垄断的买卖,价格都不可能是付费方拍脑袋定的,而是“乙方”定的,因为,甲方不管多苛刻,乙方都有说不的权利。面对一个庞大的律师、律所队伍,律师费的价格是“乙方们”共同定的。你不愿意说“不”,他不愿意说“不”,最后共同失去了说“不”的力量。如果你缺少自己的“护城河”,如果定价时你以竞争对手为对标,最终,律师律所的取舍及价格,就会由客户决定,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段话总结起来就是,任何行业的同行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没有一定的行业自律或他律,最终会陷入同行之间的价格倾轧,失去了行业性的独立说话权,更别说保持职业尊严的独立性和定价权了。一年律所法律服务费用1元,此前的某地十家律所集体中标0元服务费,一份律师函6、7元,不过是面对这种碾压之下的几个表现而已。客户掌握如此宽松的选择范围,面对如此的同行竞争环境下,再谈什么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履职必须的法律意见独立性,还有什么意义?然而,律师、律所,不仅仅面临的是市场环境的如此,更面临着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硬性约束。《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不仅光是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要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秉持以上的行业价值,律师法及行业纪律规定,对于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基于对于律师行业的硬性约束和信任,国家也将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能赋予了律师行业,例如上市公司的法律审查建议权、破产企业的重组管理权、以及新兴的企业经营合规情况审查报告权等等,这也是法律赋予律师律所独立于委托人法律地位的体现。试问,将自己的年法律服务费定位为0元、1元,一份律师函定位为6、7元,律所出资垫付诉讼费保全费为客户打官司等等的职业认识,如何保证具有提供独立法律意见的底气呢?近些年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同时也加大了证券行业中介服务的管理力度,证监会已经对很多家律所存在的,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经营期间信息披露、周期性经营状况披露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依法遵守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审查内容不严谨等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在北京高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一份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公司财务会计专业问题,需要履行一般理性法律人的注意义务,但对于依托于这些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公司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问题,律师仍应履行作为专业法律人的特别注意义务。”,“如果以审计报告为据主张免除法律责任的,需要律师事务所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对财务会计专业问题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和对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企业经营合规性和法律风险尽到了核查和验证等特别注意义务。”。有人将律师行业的低价竞争,归咎于近些年大环境的经济下行,也归咎于近些年律师队伍的疯狂扩充,很少有人从整个行业的自律和管理上着眼,就像文首那位律师提出的,律师应该用“聘请”而不是“雇佣”来定位自己的职业价值。通常情况下,一个行业的低价无序竞争,必定会带来社会对于行业评价的降低、整个行业的内部混乱和各种潜规则盛行。从报道中,律师、律所的低价竞争,还仅限于对公单位,但是,如此势头不引起重视的话,会不会将来发展成,对个人的法律业务,当事人会对律师讲,这个案子必须赢,代理费就1000元,爱干不干,不干有的是律师争着干。 往期文章:驳某法官的“离职法检从律——天生的掮客和勾兑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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