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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婴儿“社会调剂”震惊了世人,更该感触法治进步的弥足珍贵,警惕退步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7月5日上午,网络流传出一份落款为广西桂林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出半天,此事就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众多网民关注。


内容显示,针对唐月英、邓振生信访反映“高丽君等人拐卖儿童一案”,后被转送至全州县卫健局作出处理。


当地卫生健康局称两人的“超生的孩子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行为,具体内容为:“经核实,你们超生的孩子(属第七孩)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为便于和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之后,“桂林头条”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情况通报”:根据初步调查情况,责成全州县对漠视群众诉求、行政不作为的县卫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停职检查。注意,追责的理由是,“漠视群众诉求、行政不作为”,而非“社会调剂”。


所谓的超生婴儿“社会调剂”,根据网传文件,就是将超生的孩子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调剂分配,至于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这意味着,人家的孩子,从一开始抱走,就没打算归还,现在也就无从查找了。新闻一经传来,网民激愤,纷纷表示震惊和不理解,齐声要求惩处责任人。


网友们感到震惊,难以相信怎么能发生这样的人间悲剧?世界上最为残忍的事情莫过于骨肉分离。父母永远无法知晓自己孩子的下落,这会给被迫失去孩子的父母造成多大的痛苦,他们会因为失去孩子而陷入无尽的遗憾和阴影中,希望当地给出一个事件的交代。

有法律人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不管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还是当时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无权把小孩抱走,进行社会调剂。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人为造成巨大的家庭伤痛和社会混乱,涉嫌滥用职权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件发生在二三十年前的20世纪90年代,可能面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问题,还需有司调查和认定。

然而,媒体梳理发现,类似的超生婴儿“社会调剂”情况并不是孤例,裁判文书网一份2016年的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某弟及张某秀曾因类似原因将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据认定,1990年,原告超生一子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孩子被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抱走,并经历几次“转送”,最终杳无音信。


“中国新闻网”于2009年7月3日的报道,据查,镇远县蕉溪镇田溪村李泽吉夫妇于2004年3月21日将超生婴儿(女婴)送堂兄李代武家收养。李代武夫妇向镇干部谎称该婴儿是自己捡的,且李代武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蕉溪镇计生办干部不作核实便于2004年4月20日以捡(拾)弃婴名义送县福利院,福利院于2007年1月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婴儿涉外送养。


以下是媒体曾经报道过的被计生人员强行抱走超生婴儿的事件:



不得不说,将父母辛苦孕育生产的孩子强行抱走,确实超越了一般人可以想象和容忍的范围,但以上的新闻报道也显示,二三十年前,如此操作的,绝不是个别机关、个别地区擅自所为。全州县婴儿社会调剂事件,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桂林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的邓科长。邓科长说:“在上世纪80年代确实是有过这个政策,由当时的桂林地区下发。因为年代久远,现在正在查阅档案找具体的政策内容。”可见,如此操作,至少不是全州一地而是桂林地区,皆是如此操作。


真如网友所愿,全部追究全国各地如此操作官员的刑事责任?全国各地大规模寻找被抱走的超生婴儿活动?现实吗?可行吗?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和动荡,难道不需要考虑?


犹如我们曾经经历过十年浩劫的种种遭遇、经历过史上最严的计划生育管控手段、经历过数十年法律制度上空白甚至一度砸乱公检法等等,我们是否应该以现在的法律精神理解、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历史上的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的法律责任?除了查找孩子,这是不是,我们对于这个事件,也应该考虑的问题。


忘记了历史,意味着被叛;纠缠于历史,会陷入溯及既往;正视历史,才能明白未来的发展道路。网友们空前的震惊和谴责,说明了我们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法治意识和法治建设,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活生生的历史也告诉我们,我们就是从那个没有法律规定、只依靠红头文件处置社会各项实务,包括婴儿归属的年代走过来的。如果以现在的法律规定、法治理解,去追究那个年代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本不具有现实可执行性。这是现实!


同样是在近日,还发生了一起刚满18岁,刚参加高考而且考了601分的女生遇害的刑事案件,当地警方发布了如下的《警情通报》:



令人惊奇的是,《警情通报》中,居然出现了“法院提前介入”的字样。如果说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是为了指导警方规范证据搜集、保障程序合规,还可以理解的话,司法改革重点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庭审实质化”法院,为何会产生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问题呢?


要知道,不说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口气印发试行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规程文件,早在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23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按照以上的规程和司法文件,尽管是热门案件,何来法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基本的法理是,已经介入了案件侦查的法院,如何在其后的审判阶段居中裁判案件呢?


需要提醒的是,全国统一性质的法律法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如果说超生婴儿“社会调剂”事件出现如此的令人震惊和群情激愤,让人看到了我们曾经经历过的法治空白,体会到如今法治建设的众望所归、日新月异,更应该明白我们如今的法治意识、法治进程的来之不易,更应该警惕“法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这样有法不依的法治倒退。


往者不可追,来者犹可谏。历史已经说明,没有法治的完善和践行,包括造成自己婴儿被强行社会调剂在内的种种悲剧,就会不断的上演,没有人会是幸免者。如果没有法治信念的众力不懈,没有对于法治倒退的时刻警惕,谁也无法保证,已经取得的法治成就,会不会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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