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到律所开设“诉讼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是否形成心理暗示?对其他律所是否公平?
有当地律所发文宣传称,7月1日,当地中院副院长带队的一行赴他们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信息化建设调研座谈并为法院“×城e诉中心”博爱星站揭牌,参观了设在律所的法院“诉讼服务区”和“视讯服务区”等两个工作区。
从墙上的功能宣传图片上看,设立在该律所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具备了网上立案、网上信访、递交材料、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司法公开、网上阅卷等等功能。能不能真实实现这些功能不说,至少从宣传上看,基本具备了跟法院内设诉讼服务中心一样的诉讼功能。不知道,当地是不是就是要达到,今后当事人可以到律所就能实现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样的功能和效果?
律所的宣传材料上,法院领导表示,该律所积极参与“×城e诉中心”建设,希望律师们在使用过程中多反馈意见和建议,法院将给群众和律师们参与诉讼提供更多便利。律所主任则表示,律所全体律师感谢中级法院在该所设立了“×城e诉中心”,下一步,律所将用实际行动助力智慧法院建设。
互联网时代,打造便民利民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是各级法院的宗旨,近些年,不惜重金打造智慧法院、“e诉中心”,以上的创新举措,应该就是内容之一。然而,转发了以上的新闻之后,后台的留言却是这样的。
综合而言,网友的质疑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的律所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目的是常态化的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听取意见,对于没有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另一方当事人及律师,如何保证诉讼权利对等、法院审判的中立性;二是法院是以什么标准选择律所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对于没有条件和能力设立该中心的律所,如何实现诉讼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众所周知,一个律所只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实现案件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进而保证法院裁判的居中性、公信力,不仅诉讼法规定了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律平等,而且现实司法也要求,法院、法官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避免因为诉讼权利分配不对等造成的合理怀疑。
为此,很多法院都规定,法院、法官不能接受律所的馈赠,不能在办公物品上出示印有某些律所名称的宣传材料,就是为了避免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法院、法官跟某些律所、律师具有常年特殊合作关系的印象。律师、律所的管理规定也要求,律师、律所在宣传时,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跟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具有特殊关系,否则,应该予以处罚。以上这些,无非就是要打造公开公平的司法诉讼环境。
法院审理案件的开放性决定了,即使是辖区内所有的律所都开设诉讼服务中心的话,也必然会让外地的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产生不对等的诉讼待遇;法院所具备的公共资源属性,决定了在司法资源的分配上,应该平等地惠及所有的民众,而不是有选择性的将公共资源投向部分的律所。一旦成行的话,那些没有享受到特殊诉讼便利的民众、律师,是不是就会产生合理性怀疑,进而质疑某些律所何以能获得法院的单独青睐,背后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呢?
也许法院是出于公心、出于便捷当事人便捷诉讼、出于无人出资倡导设立的考虑,当目标追求跟现实效果往往会脱节,有些好事公心未必产生好的效果。
举个例子:有位法官文笔非凡、学以济世,利用业务时间出版了不少法律著作,奈何销售渠道有限,苦于成书之后购买者寥寥。按照合同要求,著作者每年要自行销售几百本图书,否则就要自行承担发行费用。这时,该法官的大学同学,一律所的主任闻知,自告奋勇的称,可以报销每年的销售任务,只要该法官在每本书上签名即可。
该法官在闲聊时跟烟语君谈起此事,烟语君答曰:以我对律师行业的了解,该律师可能是出于情谊为你承担成本而自掏腰包,但也很可能将你签名的书籍作为跟你具有特殊关系的证明,大肆宣传,到那时,你是否能承担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该法官想了想后回复,我还是自己掏腰包吧。
同样的道理,法院在某些律师单独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公示可以通过该服务中心可以向承办案件的法院、法官沟通案情、递交材料、提出意见,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该律所跟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具有特殊关系的印象。可能法院、法官会认为,这样的印象未必合理,但有时,公平公正感受与否,也就是根据一个怀疑之处的一念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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