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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携带出入证,保安不让进小区,谁有理?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周某已经离职。当时王某回小区时保安检查出入证,王某拿着门禁卡执意进入,双方有肢体接触,导致保安受伤。物业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保安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被告周某未做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小区保安周某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系其未携带出入证,周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按照要求不允许其进入小区,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王某所主张的周某、物业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对于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请。
本案中王某应与保安、物业公司进行良好沟通,核实身份并解决出入问题,而其在尚未沟通完毕的情况下,在他人进出小区开门的情况下跟随进入小区,其从主观上明显已经具备了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故意,此行为直接引发了物业公司当值保安周某对其进行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结果,周某及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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