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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就意味着裁判公正?非也!有具体案例为证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这几天,一篇业已作古的《这个数据要是真的,就应该取消中院!》文章,将二审改发率写成了法律圈的热门话题。不仅留言区异常热闹,一些法律自媒体也纷纷加入讨论,撰文表述自己的看法和感受。本号的观点,详见《终于有人发声了:二审这么硬性控制追求维持率,上诉还有啥意义?》一文,不知道能否得以幸存?
有网友撰文指出,昨天文中提到的二审改发率,此前的统计标准为,一审法院的发改率=(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数+二审改判案件数)/一审上诉案件总数×100%,现如今,司法统计对于发改率的算法发生了变化,一审法院的发改率=(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数+二审改判案件数)/一审法院审结案件总数×100%。
统计方式的变化,如今法院出现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34%、1.25%的情况,而非此前法院动辄统计出改发率为百分之十几、二十几的现象,应属正常。感谢网友的提醒。不过,对于网传的某些二审法院内部要求和考核本院二审案件改发率控制在上诉案件数量5%之内的说法,撰文的网友并未作出证实。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结果的控制,才是网友关注的焦点,而非什么改发率的计算方式啊!

司法系统的考核指标,此前历来饱受争议的一个指标是结案率。不少法律人士长期指出,为了在按周期考核的结案率排名中,赢得好的排名名次,一些法院对内要求全员不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对外立案周期能拖就拖,能不立就不立的压缩案件数量。压力传导之下,已经波及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只要能将案件及早结案就行。

为了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的督促、管理、考核需要,制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在各个行业都存在,但司法诉讼具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律,能否以达到某种指标要求就可以证明实现了审判质量的提高、获得了诉讼参与人的满意?

例如,在本次二审改发率的热议中,有法律公号撰文提出,二审改发率的下降、维持率的提高,证明了法官业务能力的不断增强、司法队伍特别是员额法官日益专业化的建设、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的规范化统一化,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稳步提升。

上诉案件二审改发率的下降、维持率的提高,意味着一审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两者真的能画“=”吗?会不会存在二审法院人为降低上诉案件程序或法律方面纠错标准,甚至严格控制改发案件数量,以压低改发率呢?某省法院今年两会期间的报告显示,2021年1至5月,全省再审案件中刑事案件收案同比上升6.8%、民商事案件收案同比上升22.3%、行政案件收案同比下降9.76%,再审案件总计收案同比上升20.08%。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暴增,二审法院在开庭笔录中直接交待再审权利,说明了什么?
此外,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那个不是经过了多次的二审维持结果?昨天文中引用的,某中级法院原民四庭庭长长年多次收人贿赂,专门替人请托“协调”维持二审结果。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她多次利用职权,在收受了多名代理律师巨额行贿后,多案向二审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法官打招呼,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如果坚信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何来要行贿法院领导?受贿领导过问下维持一审结果的二审判决,是不是应该受到质疑裁判的公正性?

引发全国关注和热议的吉林前一审法官张大庆、二审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罪案件中,也是一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结果的案件所引发。案发后,两级法院在枉法裁判罪案件审理中查证和认定,二审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期间,均受到了诸多案件因素的影响,才给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事后,二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对原本两审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改为驳回起诉。可见,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的案件,未必就是正确的裁判。裁判文书网上,再审撤销二审维持结果的,比比皆是。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不管是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通过诉讼取舍采信各种证据材料、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准确理解和适用对应法律规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具有法定终审裁判权的二审判决,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裁判结果就是正确的,是经得起时间和法律检验的。所谓的二审终审,不过是法律诉争上的暂时终结而已,并不代表终审就是正确,也不代表改发就是一审错误。何来以二审维持来衡量客观公正?

记得罗翔曾经说的(大概意思是),司法,本就是一个不断探究公平正义的过程,本身就具有风险性和不完美性。正是在不断的法律观点对立的争取和探究过程中,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审案法官乃至社会大众,无限得接近公平正义的可能。

正是基于此司法规律,法律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再审权、四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二审法院的改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旦变相压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再审申请权,上级法院打破独立审判顾忌下级法院颜面,将二审维持视为案件审判正确的话,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实现案件结果在法律上无限接近公平正义的可能性。

今年7月份的一篇公开报道中,宣传某基层法院的业绩时,分别出现了“结案率为90.5%,在(地级市名称)法院排第1位、在全省法院排第10位;结收比为119.47%,在全省法院排第7位。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56%,一审案件被发改率为0.9%,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8.83%,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8.83%,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49.19%,四项指标均位列(地级市名称)法院第1位。......”几项统计数据。可见,数据对于法院业绩考核的重要性,列出的这几个指标,尤为重要。

当一个个真实具体的司法案件结果,跟司法裁判者、案件审理法院的业绩利益挂钩,又如何保证案件的裁判者,不会为了自己的业绩利益乃至个人、单位的绩效考核,而牺牲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呢?如果上级法院也顾忌下级法院的审判业绩,又如何保证自己裁判过程的独立性呢?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需要思考的,又何止二审改发率这一个考核指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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