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就意味着裁判公正?非也!有具体案例为证
司法系统的考核指标,此前历来饱受争议的一个指标是结案率。不少法律人士长期指出,为了在按周期考核的结案率排名中,赢得好的排名名次,一些法院对内要求全员不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对外立案周期能拖就拖,能不立就不立的压缩案件数量。压力传导之下,已经波及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只要能将案件及早结案就行。
为了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的督促、管理、考核需要,制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在各个行业都存在,但司法诉讼具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律,能否以达到某种指标要求就可以证明实现了审判质量的提高、获得了诉讼参与人的满意?
例如,在本次二审改发率的热议中,有法律公号撰文提出,二审改发率的下降、维持率的提高,证明了法官业务能力的不断增强、司法队伍特别是员额法官日益专业化的建设、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的规范化统一化,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稳步提升。
引发全国关注和热议的吉林前一审法官张大庆、二审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罪案件中,也是一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结果的案件所引发。案发后,两级法院在枉法裁判罪案件审理中查证和认定,二审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期间,均受到了诸多案件因素的影响,才给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事后,二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对原本两审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改为驳回起诉。可见,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的案件,未必就是正确的裁判。裁判文书网上,再审撤销二审维持结果的,比比皆是。
记得罗翔曾经说的(大概意思是),司法,本就是一个不断探究公平正义的过程,本身就具有风险性和不完美性。正是在不断的法律观点对立的争取和探究过程中,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审案法官乃至社会大众,无限得接近公平正义的可能。
正是基于此司法规律,法律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再审权、四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二审法院的改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旦变相压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再审申请权,上级法院打破独立审判顾忌下级法院颜面,将二审维持视为案件审判正确的话,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实现案件结果在法律上无限接近公平正义的可能性。
今年7月份的一篇公开报道中,宣传某基层法院的业绩时,分别出现了“结案率为90.5%,在(地级市名称)法院排第1位、在全省法院排第10位;结收比为119.47%,在全省法院排第7位。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56%,一审案件被发改率为0.9%,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8.83%,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8.83%,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49.19%,四项指标均位列(地级市名称)法院第1位。......”几项统计数据。可见,数据对于法院业绩考核的重要性,列出的这几个指标,尤为重要。
往期文章:一级大法官沈德咏被双开:不自律自警,爬得越高摔得越重
往期文章:劳荣枝的律师:以我们的接触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侮辱智商吗?
往期文章:湖南宝马女醉驾案是交通肇事罪?不应被忽视的几个法律问题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