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的律师:以我们的接触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侮辱智商吗?
劳荣枝案,由于从其案发到如今的二审一直都在关注,本号曾经写过一篇《劳荣枝二审免死?: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文章,文中引用的事实都是来自一审判决书的证人证言、本次二审中新闻媒体的报道,自认得出的法律观点,没有受到什么立场的影响。此观点,本号至今不变。
虽然本案号称二审庭审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可以参加的都是媒体记者或其他有幸允许准许到庭的人员,并没有进行网上直播,根据媒体报道或是别人包括代理律师传来的消息,谈出的法律观点,很容易被人质疑缺乏公正性、专业性。
但是,这并不耽误众多的媒体、自媒体们谈论和预测这个热点案件,其中就包括众多的律师们。对于这个案件,律师们分为了两派,一派是劳荣枝辩护律师为代表的几人,极力宣扬劳案一审程序违法、证据采信违法等等,扬言案件二审很有可能从轻改判,或是发回重审;另一派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推定劳为主犯毫无问题,甚至直言劳的二审庭审推翻此前一审口供跟二审律师有很大关系,破坏了律师的执业形象。
两派争论的不仅见于微信群,还发展到了撰文互相攻击,一派以维护全体律师职业权利为标杆,以证据规则、程序质疑为根据,攻击对方未审先判、打压律师的辩护权;另一派则是以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为标杆,以法子英判决、劳案一审判决认定为根据,质疑对方对于热门案件的炒作超过了律师的职业底线,贻害执业环境。
两派文来文往,在法律圈闹得好不热闹。本号虽有关注,但并未成文,概因觉得,律师代理案件,本来就靠的是一张嘴而已。如果再让律师闭嘴的话,不亚于剥夺了律师最后的执业凭证。发表哪怕互相对立的各自法律观点,都是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探讨。
如此这般,如果说是基于案件保密、律师执业纪律等或明或暗的规则要求,还是可以理解的话,但在这些文章中,其更多的不是发表案件的法律观点,而是将矛盾对准了跟其代理观点相反的其他律师,大有让其他持反对意见律师闭嘴的势头。例如:
他对这些律师的定位为,“为什么有的律师在场外比公诉人还要狠?”;怼这些律师的理由居然是,“一是为了彰显自己能力和水平在场上辩护人之上,所以他们可以不看案卷材料,不参加庭审,就在场外指指点点,通过贬低同行来抬高自己;有些人是个人眼界、心胸、格局使然。......二是为了迎合舆论而标榜自己的人设,给自己贴道德标签,便于进一步营销自己,说得越偏激越能获得关注,说得越狠越能收割流量。”
呜呼!这不是党同伐异的双标吗?“不看案卷材料,不参加庭审,就在场外指指点点”,这不是往常那些让律师、法律人士乃至社会民众对热门事件、热门案件闭嘴不谈的理由吗?可能这位律师忘记了,那些他在大转特转、支持其辩护观点的律师该案文章,也是,“不看案卷材料,不参加庭审,就在场外指指点点”的啊!
怎么支持其辩护观点的律师,就可以公开谈论这个案件,自己在文章中点名赞扬;那些反对其观点、主张劳案二审维持死刑结果的律师,自己在文章中,就点名反对人家谈论这个案件,甚至以扒人家以往执业旧历的方式反对人家案件观点?
自己处处打着应该保障律师辩护权、律师案件评议权的名义,却在公开发文要求别的律师“不看案卷材料,不参加庭审”就应该闭嘴。这是一名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基本法律逻辑思维,是一名教授大学法科生证据学应该具有的推理过程,是一名执业律师评判其他执业律师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吗?声称自己遭到了网上的言论暴力,深受其害,可自己又在干什么?
本来不想再谈论劳案,甚至拒绝了同意本号本案法律观点的某位律师的法律文章投稿,跟她说的理由是,可以不同意劳案辩护律师为代表的那几个律师的法律观点,但应该捍卫他们评论发表案件法律观点的权利,和自己选择的代理案件的风格。但是,看到劳案代理律师对于其他律师的发文,实在是叔可忍,婶不可忍了。
看到该律师的文章中还提到的,“以我们接触她的情况来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在心智上完全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更不要说审讯了。如果......那她投案也只不过是逃离一个虎口又落入另一个陷阱而已。”,简直跟听到了劳荣枝在法庭上说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善良、正能量、当过义工、想要教书育人,想要帮助别人,傻白甜等等,“自己胆小,一生没杀过一只鸡,没杀过一只鸭,只有颗感恩的心。”一样的震撼。只要多少的了解劳案的基本案情,只要具有基本的常识性判断,会认同劳荣枝的自辩吗?
跟法子英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涉案三年多,几乎每起案件都是自己去引诱被害人来自己出租屋的劳荣枝,如果说第一次犯案是不知道后果,害怕遭到报复,那以后的案件呢?共同生活犯案三年多,真的是害怕,有没有逃离过,还是报警求助,还是积极犯案、共同挥霍犯案所得?......有些律师,见着热门案件,就挤破头的免费代理,观点不哗众取宠不罢休,以后以自己是某某案的代理人冠名职业生涯。
只想说,尽管没有阅看案件卷宗,你辩护律师也具有应该捍卫的法定辩护权和程序异议权、再有证据学专业背景,就可以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常识性的法律推理呢?
真的以为你是律师,就可以凭着对于法律规则的熟稔,脱离常识性的不管社会公德、侮辱大众智商、打压反对意见、操控社会舆论、扭转案件乾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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