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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兰花案!男子山沟边挖野生兰花被刑拘...各地司法标准不一

烟语法明 2022-12-05

兰花细叶幽幽、花香远扬,不仅诗意无限,也让寻常百姓的生活点缀着清雅,成为了众多爱兰人士的心头所爱。爱兰人士们要注意了,路边的野生兰花不能采,小心采出大麻烦!

9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获悉,一男子因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春兰,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9月3日,安徽祁门公安安凌派出所民警在巡逻工作中发现安凌镇九龙池附近一辆车中放有采摘的兰花。经侦查:8月26日下午,张某某(男,云南人)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某山场看见山沟两侧分散生长着很多野生兰花,于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山场四个不同位置采挖兰花共14簇,并将兰花放置在自己驾驶的汽车上,后驾车到安凌镇停车休息时,被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张某某非法采挖的14簇兰花品种为“春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悉,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该名录。



类似的案件,各地司法机关掌握的刑事责任标准却不一样。

2022年3月3日上午,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周某国、周某华乘车来到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次日,在碧口镇购买了采挖兰草所用的工具。5日至9日,二人前往文县马家沟营林区采挖兰草196丛。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采挖的兰草均为兰科兰属蕙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国、周某华以牟利为目的,擅自进入文县马家沟营林区非法采挖野生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通报,2021年农历十一月,陆某某先后两次在屏南县屏城乡上凤溪村“白狮石”山场采挖青草药过程中发现6丛野生兰花,遂将该6丛兰花采下,后带至古峰花亭步行街地摊出售,因无人购买而带回家种养在家门口。2022年5月19日,陆某某再次到上凤溪村“白狮石”山场拔青草药过程中发现3丛野生兰花,遂将该3丛兰花采下并于次日带到古峰镇步行街地摊出售,被民警当场查获。次日,屏南县公安局在陆某某住处查获6丛野生兰花。

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对象9丛74株植物为春兰。物种的起源为天然起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参考屏南县花卉协会提供的兰花交易价格,鉴定对象经济价值共计370元。

经屏南县检察院审查,陆某某采挖、出售野生兰花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其所采挖的野生春兰数量较少,尚未造成春兰损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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