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以丙公司名义多次向甲借款,借条上均加盖丙公司公章,丙公司亦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还款发生逾期后,甲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丙公司要求归还借款,但此时乙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借款案件被中止审理。审理合同诈骗案的法院认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身负巨额债务且无偿还能力等事实,以个人或者假冒丙公司名义,虚构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事实,骗取包括甲在内的各被害人的款项,并据此判令追缴乙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乙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此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恢复审理,甲坚持要求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则认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生效判决已经责令乙对甲退赔,丙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刑事判决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同样具有既判力。在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损失,以及就上述损失所能主张的赔偿对象已经确定,其他民事补充救济渠道已被阻断,只涉及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即便被告人退赔不能,被害人也不能向其他民事主体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进行追赃并责令其退赔的,并不导致被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丧失,也不能排除被害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行主张相应民事责任。若刑事被告人代表法人向被害人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借款合同不具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被代表的法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害人暨出借人承担追赃之后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其他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表法人承担。若刑事判决所认定被害人暨出借人的损失范围未包括利息等其他费用, 民事案件的审理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还款责任范围。为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在相关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应当查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是否已执行到位,并抵扣相应金额。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
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
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一方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投入并请求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在合同因违约解除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精确计算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往往非常困难。
对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赔偿损失额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来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还应适用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依法限制赔偿数额。
就本案而言,采取差额法通过审计或者鉴定的方法来确定守约方的损失,效率低下,既影响到当事人利益及时实现,也导致审判效率较低,其本身也是大致估算,并不可取。采取估算法由法院估算的数额往往与当事人的预期差距较大,难以平息当事人的争议。综合裁量法则是在其他方法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采纳的方法,在本案可以通过类比法来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情况下,则不宜采纳综合裁量法。
就本案事实而言,结合前期合作的实际收益以及前期合作系来自于当事人民间借贷的特殊情形,确定损失赔偿额为投入资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既符合当事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演化而来的实际,也符合当事人前期合作开发的收益实际;也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守约方的合理预期,也符合合理预见规则,还符合可得利益赔偿中扣除守约方因解除合同而节约支出等应减除的赔偿额部分,故本案可以采取类比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裁判:如何追加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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