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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致犯人被故意伤害致死,4年后被最高检巡回组发现,四人被判刑

烟语法明 2022-12-05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3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啸咏,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绥德县人,案发时系兰州监狱十三监区代理教导员,现系兰州监狱一监区监区长、一级警长,住兰州市城关区。2021年9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巍,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滕志斐,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崔方园,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临泽县人,案发时系兰州监狱十三监区民警,现系兰州监狱三监区民警、四级警长,住兰州市城关区。2021年9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高生,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河南省修武县人,案发时系兰州监狱十三监区民警,现系兰州监狱十二监区民警、一级警长,住兰州市城关区。2021年11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峰、席晓丽,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家觅,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案发时系兰州监狱十三监区民警,现系兰州监狱十监区民警、四级警长,住兰州市城关区。2021年9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晏滨,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5月10日、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燕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略)

为佐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我院判处。

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啸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略)

被告人崔方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略)

被告人陶高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略)

被告人刘家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略)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兰州监狱十三监区代理教导员马啸咏在二楼9号监舍检查时,从罪犯王某1处查出收音机一台,并打了罪犯王某1一耳光,之后罪犯王某1检举同监舍其他罪犯藏有违禁品,马啸咏安排罪犯对监舍进行检查并从其他罪犯处查出违禁品收音机时,有其他罪犯殴打罪犯王某1,马啸咏立即制止,但未对打人罪犯依照监狱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随后,马啸咏安排监舍其他罪犯使用两副手铐将罪犯王某1双手分别铐在床头两边,并用束缚带固定罪犯王某1双腿,取掉罪犯王某1的褥子和被子,将王某1身体约束在监舍床板上,期间有罪犯威胁王某1说“我把你往死打呢”,马啸咏和崔方园均在场但未进行处理,崔方园、马啸咏随后离开监舍。
19时21分始,罪犯马某1、杨某、宋某等人间断性数次对罪犯王某1拳打脚踢,并使用手电照射王某1面部,值班民警陶高生、崔方园及值班领导马啸咏均未进行处理。21时18分,值班民警崔方园进入9号监舍对罪犯王某1进行询问时,有罪犯对王某1进行殴打、恐吓,崔方园均未予及时制止,王某1在询问笔录签字后,崔方园于21时31分离开。
21时47分监舍关灯至次日3时42分期间,因罪犯王某1喊叫,有多名同监舍罪犯多次对王某1进行殴打并伴有言语威胁。值班民警崔方园、陶高生二人违反一岗双人不间断值守的监狱值班规定,自行协商分上下半夜分开值班,且二人均未进入监舍对殴打王某1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7年4月25日8时40分,民警陆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班后进入十三监区二楼9号监舍,对罪犯王某1进行调查询问期间,有罪犯当着陆某的面对罪犯王某1进行多次殴打,陆某均未予以制止。
9时22分,罪犯王某1的主管民警刘家觅进入9号监舍,看见多名罪犯对王某1进行殴打,且王某1发出惨叫时未进行制止,刘家觅于9时25分离开监舍。9号监舍数名罪犯继续在陆某面前对罪犯王某1进行殴打,陆某仍未进行制止,直至10时37分罪犯王某1身体状态出现异常后才将其手铐和束缚带解除,罪犯王某1随后被送至兰州监狱卫生所治疗室进行检查,再经转送至康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1系因肌体存在肺部疾病基础上,右下肢较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激发肺脏病理生理过程,导致呼吸窘迫综合症,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外伤为主要原因,肺部疾病为辅助死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交办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巡回检察组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清单,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巡回检查组对甘肃省兰州监狱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期间发现涉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线索之一。2021年8月1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8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刘家觅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陶高生补充立案,并案审查。

(略)

(6)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证实:马啸咏于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任甘肃省兰州监狱病残犯监区主任科员(代理教导员),现任改监狱一监区监区长,一级警长;崔方园于2012年7月至2019年3月任甘肃省兰州监狱病残犯监区科员,现任该监狱三监区四级警长;陶高生于2009年8月至2019年3月任甘肃省兰州监狱病残犯监区主任科员,现任该监狱十二监区一级警长;刘家觅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任甘肃省兰州监狱病残犯监区科员(2017年4月期间,担任罪犯王某1主管民警),现任该监狱十监区四级警长。

(7)兰州监狱监区职能设置及工作标准、甘肃省监狱民警值班规定、甘肃省监狱罪犯互监组管理办法、甘肃省监狱警械(具)管理规定、兰州监狱罪犯隔离反省管理办法(试行)证实:教导员工作职责第2项为主管监区的监管改造工作,是监区监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作标准第6项为检查民警对罪犯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民警值班制度等;分队长的工作职责第4项为落实罪犯“三大现场”监控、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处置现场发生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监区;各级各类值班岗位,每个岗位每班不得少于2人,保证连续不间断值守,夜间值班民警实行坐班制;互监组组员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应立即予以补充、调整或重新编排互监组;使用戒具,由罪犯所在分监区详细填写《使用戒具审批表》,经监区和狱政(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如遇罪犯行凶、扰乱监管秩序等紧急情况,先使用戒具,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对不服管理、屡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的罪犯可以实施隔离反省管理,禁闭室单独设立隔离反省室,隔离反省罪犯由禁闭室民警负责管理。(略)

(18)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自查事项报告表、甘肃省兰州监狱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转办单、问题线索承办单、问题线索初核呈批表、问题线索立案呈批表、兰州监狱党委会议案、违纪问题处理的请示、党纪政纪处分请示的批复证实:2021年5月20日,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均对自己在王某1死亡一案中存在失职行为进行了填报。兰州监狱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同日将线索转交兰州监狱纪委,纪委经会议研究受理案件线索,建议初步核实。5月21日经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将涉案常某、马啸咏、陶高生、冯某、刘家觅、崔方园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分别作出检查,分析王某1死亡案件的深刻原因并检讨。经请示批复,给予马啸咏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冯某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陶高生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崔方园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常某、刘家觅免于纪律处分,诫勉谈话处理。

(19)情况说明证实:马啸咏在2017年4月24日晚值班期间未发现王某1被罪犯殴打的情况,也没有人向值班干警反映罪犯殴打王某1。王某1也没有反映罪犯殴打他的情况。陆某不知道其他罪犯殴打王某1,只知道王某1偷袭老年犯的情况。给王某1加戴束缚带应该是到期解除的;陶高生、崔方园在2017年4月24日至4月25日值班时未发现异常。

(20)刘家觅自述材料证实:2017年4月25日,其为当日生产现场值班员,10时左右去9号室请示分监区长陆某当日罪犯课间操是否照常进行时,看到陆某正在与王某1进行谈话,其便退出号室,并组织犯人正常做操。10时30分左右,其接到通知说王某1急诊,需要立即出警,便立即装戴好装备,将王犯送往监狱医务所进行救治,医务所大夫说人已经昏迷需要立即送往康泰医院进行抢救,其便同监区副教导李凌、分监区长陆某、分队长丁辉4人将王某1送往康泰医院进行抢救。在送达医院后,王某1已经昏迷,康泰医院立即开展抢救措施,大约1小时,王某1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21)马啸咏自述材料证实:2017年4月24日17点50分左右,服刑人员向其报告王某2鼻子破了,经询问得知是罪犯王某1无故拿水杯打的。其即刻安排人带王某2到卫生所缝合包扎后到二楼9号室询问情况,服刑人员王某1情绪激动,胡言乱语,无法进行谈话教育。其经询问了解到王某1无故对王某2进行偷袭,致使服刑人员王某2鼻子破裂。21点30分,其对二楼各号室进行点名时服刑人员王某1无异常。2017年4月25日早上7点,其再次对二楼各号室进行了点名,服刑人员王某1无异常。早8点在监区的晨会上其对监区干警通报了昨日值班情况,并特意通报了服刑人员王某1打人事情,要求二分监区办理服刑人员王某1加戴戒具和束缚带审批手续。随后参加会议,中午11点左右,其接到电话得知王某1病重,在康泰医院进行抢救。

2、证人证言(略)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马啸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24日,我对王某1加戴了戒具,因为王某1严重违反监规,打伤了一个老年犯,考虑到王某1有暴力危险性,所以对他使用了戒具。按照规定,民警在对罪犯使用戒具前需要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评估,这个规定我是知道的。我感觉王某1都打人了,身体情况应该好着呢,所以没有对他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按照监狱规定,同监舍罪犯检举属实的情况下应该将检举人和被检举人分离开管,但当时因为我们监舍条件所限,床铺不好调整,另外加上工作麻痹大意,就没有分开管理。24日有罪犯对王某1实施殴打时我在场,我当时制止了。监区夜间值班巡查要求每隔几小时对每一间监舍、监道都进行巡查,虽然不要求进入监舍里面,但要求透过监舍窗户探查每一间监舍内的情况,我自己当时在夜间没有进行巡查。值班民警是否对监区进行了巡查我不清楚,作为值班领导,我没有对值班民警的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看,之所以没有监督查看也是因为思想上麻痹大意。25日早上交接班,我把王某1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安排陆某他们分监区补办加戴戒具审批。

我在王某1死亡一案中负有领导责任,履职尽责方面也存有责任,没有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罪犯的违规违纪事项,违规使用及未经审批使用警戒具,值班过程中没有尽到全部责任。没有对已经明显违反监规的罪犯进行纪律处理,给其他罪犯一种错误的引导,当时在王某1身体已经被束缚失去了行动能力,在其他罪犯与王某1存在矛盾且矛盾已经公开化的情况下,应该预见到我们值班民警离开监舍后王某1被其他罪犯殴打的可能性,因为疏忽大意而忽视了,造成王某1被其他罪犯长时间、持续性殴打。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认罪认罚。

(2)崔方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24日下午5点到次日(4月25日)早8点,这个时间段我和同事陶高生一同负责夜班值班工作,马啸咏教导员负责24小时领导带班。我巡查的时候监控室没有值班人员,因为我和陶高生分了上下夜班进行值班,我是上半夜从4月24日晚10点到次日凌晨2点,陶高生是4月25日凌晨2点到8点交班。马啸咏带班值班期间,没有给我说王某1的情况,没有安排值班民警重点关注王某1的状态。按照规定,监区夜间值班巡查是一个小时一次巡查,每次大概不到十分钟,没具体规定,值班民警自己掌握。4月24日、25日我值班期间,没有听见监区监舍内传出喊叫声。

对罪犯加戴双铐,监狱经常这样做,我个人感觉有点不太合适,但当时我进去9号监舍后王某1就已经被加戴戒具了,他长时间一直被戴戒具,我想着已经给戴上了,可能合适着呢,就再没管。

24日我在给王某1做笔录时,有罪犯跳上王某1床铺对王某1进行辱骂吓唬殴打,作为在场的值班民警,我当时没有及时制止。按照监狱监管规定,对于发现罪犯殴打罪犯的,是要进行处理的,对于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分并给处分,再严重的就关禁闭室。在王某1死亡这件事情上,我在值班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值班,存在用经验代替规章制度的做法,主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我深刻认识到我的错误,我认罪认罚。

(3)陶高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24日至4月25日在我值班期间,没有进入过王某1所在的9号监舍,一直在13监区2楼的值班室负责看监控。当时值班的还有崔方园,我俩分了个上下半夜进行值班,崔方园是上半夜,我在值班室沙发睡觉,到了下半夜,崔方园走了后就轮我开始值班,到4月25日8点结束。我通过监控看到马啸咏安排罪犯使用两只手铐将王某1双手分别铐在床头两边并用束缚带固定其双腿、取掉王某1的褥子和被子、将王某1约束在监舍床板上,按照监狱械具使用规定是不符合规范的,一般使用单铐,不能使用双铐。值班时值班民警就负责2楼那一个监控室,监控没有声音。我在值班期间对监区进行了巡查,对监道都巡查了,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按照监狱值班规定值班期间值班监控室是不能离人的,得有值班民警时时在岗,我和崔方园分上半夜值班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值班规定,在我进行巡查时值班监控室是没有人的。我存在失职行为,因为我没有认真履职,工作中存在疏忽,导致本应该及时发现的王某1被罪犯殴打的狱情而没有发现,间接导致了王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我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理。

(4)刘家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25日当天早会我参加了,马啸咏将王某1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当时我负责2楼大厅罪犯集中学习,去9号监舍找分监区长陆某请示能否把课间操取消,进去后我看到王某1躺在床上,盖了个被子,四肢被固定在床头和床尾上,陆某在处理犯情,他拿了个布条在王某1的上半身抽打,旁边有几名罪犯趁着陆某动手,也对王某1身体进行踢踹,王某1也发出了喊叫和胡言乱语,当时王某1有躲闪,我当时没有制止,因为当时陆某在处理,我作为下属不太敢说话,当时没有制止。因为王某1胡言乱语,言语错乱,当时觉得他说出的话可笑,就跟着一起笑了。按照监狱戒具使用规定,对罪犯使用双铐是否符合械具使用规范我不太清楚,但是我们一般都是使用一个手铐,没有两只手被分别被手铐铐着的。

在这个事件当中,我存在失职行为,由于我自己的不作为,间接导致了王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身为主管责任民警,在看到陆某和罪犯殴打王某1的时候,应该去制止和去劝阻,我认罪认罚。

4、鉴定意见

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王某1死因及外伤和外力作用参与度进行鉴定,外伤为主要死因,肺部疾病为辅助死因。

5、视听资料

兰州监狱十三监区9号监舍监控视频光盘2张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7年4月24日至4月25日,王某1被故意伤害的案发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证实: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的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部分证据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对监室内罪犯长时间殴打王某1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致王某1被殴打致死,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崔方园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方园在值班期间,未尽到相应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他人殴打王某1,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所在单位兰州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本案事实,且在侦查机关传唤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四被告人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马啸咏、陶高生、刘家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啸咏、崔方园、陶高生、刘家觅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各被告人可宣告缓刑。

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公职人员依法正确履职,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啸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崔方园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陶高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家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在娟
审 判 员  杨善超
人民陪审员  裴怀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凯莉

转自:裁判文书网、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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