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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9个月变成11个月,补正裁定可以这么用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微信群里流传这样一份刑事补正裁定书,遮掩了指向性的信息之后,显示的核心内容为,法院以补充裁定书的形式,将此前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里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改成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凡是看到这份裁定书的法律人都惊问,补正裁定书可以这么用吗?可以以补正的名义,修改判决书中的判决内容吗?

《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补正裁定书的专门规定,只是最高法院1999年4月30日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记述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裁定书的案号应当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相一致。

可见,法院对于已经发出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补正裁定进行修改,但是,只能用于因为文字记述上的失误,对个别文字的错误或遗漏予以改正,不得用于对实体和程序上问题进行修改。判决内容中的刑期长短,毫无疑问,是属于实体上的问题了,通常是不能用补正裁定的形式进行修改的。

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有无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判处的刑罚种类、刑罚的期限,这些都是核心的实体问题,是事关刑事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定性和人身财产权益变更的司法裁判质量问题,裁判之前,都是慎之又慎。
尤其是即将发出的法院司法文书,只要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一审没有上诉、抗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就具有了生效执行的法律效力;上诉、抗诉的判决书,则是当事人、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法律观点的依据和二审法院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内容。法律文书的公示性、稳定性、强制性要求,未经法律定程序,任何单位不能修改判决书内容,包括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
刑事补正裁定书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补正裁定的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对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笔误”作出解释,所谓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基于以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里,而且有司法判例,法院可以对判决事项的内容进行裁定补正,前提是,必须在此前的“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判决内容的事项,跟此前的“本院内容”明显矛盾。否则,不得以裁定书修改判决事项。

例如,最高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已明确阐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尽管有此规定可以参照,但有网友对上图中的刑事补正裁定书指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通常不会对刑期的长短进行明确表述,最多也就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或是被告人辩护观点中的量刑意见,进行笼统的表述为合适与否、采纳与否,并不能作为刑期长短的明确表述,进而作为可以修改已经发出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事项的理由。
网友分析的另一种情况则是,是不是存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发现被告人实际羁押的期间,已经超过了判决判定的刑期,出现了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了,一审法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由此带来的责任问题,便不管基本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直接来了个裁定变更刑期。

不管是以上的何种情形,以裁定书变更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中的被告人刑期,都是不妥的。对于判决事项里中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以裁定书的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期,不仅仅是涉及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司法文书的公信力问题,对于具体的案件被告人而言,则是实实在在的人身限制问题,深入点讲,是“他人人生”的问题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可见,一审法院以裁定书修改刑期,不仅仅是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问题,更是涉及程序严重违法的再审问题。司法判决,尤其是刑事判决,事关制裁手段最严厉的他人人身限制问题,哪怕是羁押一天两天差别的,都是会形成裁判对错的定性问题,不应当不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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