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记得“律师给有夫之妇手写情书”,还有人说睡别人老婆没事吗?
今年2月份,一则律师给有妇之夫手写110多页情书的新闻被曝光,至今在网上可以查到相关的报道。本号写的一篇旧闻,昨天居然收到了律师的投诉称,其中的内容严重失实,抹黑了其本人“长期出轨人妻”、“手写情书”,严重侵犯了其的名誉权、隐私权,哈哈。
不投诉还忘了有这么一件事和一篇文章,不过看了以下旧文,也没有发现这篇文章点名了具体的律师,不知道怎么会惹上其点名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的。几个月过去了,也不知道,这件事处理的结果是什么,爆料人选择了公开爆料,却没有下文了,实在也是不地道了。
从过了几个月律师还在维权看,这件事也是实实在在给其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如果其认为内容是虚假的,好像应该起诉那个爆料者,而不是要求停止转播爆料的转发者吧?
出轨这种事儿,如果仅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确实应该是隐私和私德的范畴,但如果一旦到了被爆料的程度,恐怕就不是私事,而是社会事件了。正应了本号写过的,很多律师认为,通奸只是个人之间的事儿,不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但事实证明,法律责任并不是社会责任的全部。
2022年2月,一份网络公开信和附带着的110页手写情书传遍了法律圈。公开信的内容是,一位自称武汉普通市民实名举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其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间长达两年之久。附件则是,“这位律师”手写的110多页情书。情书文字娟秀,堪称达到书法的精美程度。
具体的内容,就不摘录太多了,网上至今可查。过于精细的情感表达和娟秀字体,让很多读者惊呼,这是真爱啊!还有人说,这是私德,没必要闹成社会新闻,更没有跟职业联系起来。
烟语君也认为,尽管律师职业是对个人的社会道德提出要求标准的,但应该说,即使这样的事儿是真的,也不应该跟职业发生必然的联系,但是,也没必要为这样事儿,进行没有责任的辩护和鼓励。看到这个法律界的瓜和自称“被绿”丈夫的公开信,令人想到了去年的某女律师在网络平台发普法视频。
女律师讲,睡别人的老婆,如果在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偷情,这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犯罪。对方老公和自己老婆无权主张赔偿。若是对方老公用其他手段进行威胁或者伤害的情况,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于是乎,特别是那些信奉,只要没有法律责任强制性约束的,就是可以恣意妄为的很多人,将偷情视为了凭本事占便宜的事儿。法律圈,近些年类似的新闻也不少,比如说,“北京知名律师约炮成瘾,睡客户、睡同学、睡表妹,因小视频泄露被曝”、“律所七名女律师,五名遭遇主任潜规则”等帖子,至今在网上热传,少有听说涉事律师,受到什么处分的。
偷情,书面语对应的则是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的、临时性的、经常的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由于是双方自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无胁迫的意思表示,现代法律的发展,古代会被处于重刑的通奸行为,在现实社会被列入了不入罪的情形,理由是立法对公民涉及人身自由的控制不做过多干涉。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有,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品行良好;......“品行良好”是指,......(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可见,最新版的律师行业守则,正在不断加强着律师行业的道德考核标准。
尽管法律、职业规则里对于通奸行为进行惩戒的评价很少,但是,因为通奸所引发的纠纷冲突,甚至血案并不少见。自古以来,具有色字当头一把刀的说法。在一篇捉奸行凶的故意杀人案中,法官在刑事判决书里写到:
被害人有完整家庭,有妻子儿女,本应维系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却与另一被害人长期保持着婚外性关系,其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个人的家庭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古人训语“奸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者出轨者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不贞。被告人作为受害者本应以冷静方式处理解决,却因极度愤怒失去理智采用了暴力手段,险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张某和齐某在被告人发现其二人行为,发出警告并指责后,仍肆无忌惮,继续姘靠,对本案的发生到最后的结果负有重大过错,故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处罚,判决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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