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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幼童案、樱桃树血案:法律只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要求别人守法自己首先要守法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最近,两起案件引发了关注,一是南京掌掴幼童案,二是陕西樱桃血案(详见《7死2伤案:“一颗樱桃树”引发的村里邻里凶杀,值得思考和警示》一文)。情况类似的,这两个案件都引发了观点可达黑白对立的巨大争议。
进而是有人提出,法律途径,为何在解决这些纠纷时,没有发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不得不说,在强调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有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人在内,对法律作用产生了错误的认知。
首先看南京掌掴幼童案,孩子在学校把人头部打伤了,通常情况下,学校肯定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家长,打人孩子的家长应该第一时间向被打孩子的家长进行道歉、承诺赔偿事宜。公开资料显示,这个案件中,打人的家长并没有进行道歉,反而是以“小孩子打打闹闹”、“擦伤”、“人没有在本地”等为由,为自己孩子的打人过错开脱。
这种情况下,留给被打孩子家长的无非两个途径,一是向法院起诉,二是自己到打人孩子家讨要说法。法律途径应该是很多人倡导的,但有些人不知道的是,选择了法律途径,则会意味着被打的孩子家往往得不偿失,打人的孩子家根本不在乎法律结果。除了动辄数年的诉讼周期,被打孩子即便获胜,得到的诉讼赔偿,大概率连律师费都不够。如此的法律结果,对于打人的孩子和家庭,特别是家境富足的,大概率是起不到什么警示作用的。
正如大家看到了,被打孩子的家长,在没有获得道歉的情况下,选择了亲自上门讨要说法、情急之下掌掴了打人孩子的做法,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法律制裁的结果。大人去打孩子,固然不对,而且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打人的孩子,今后还敢打此前他打过的孩子吗?打人孩子的家长,今后还敢对自己孩子打人再无动于衷吗?掌掴孩子的效果,对于教育打人孩子的不对行为,是不是起到了比法律效果更有效的作用?

另一个案例更具有震撼性和警示性。11月8日,当地发布警情通报,11月7日商州区夜村镇夜村社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王某良行凶致7人死亡、2人受伤,作案后跳河自杀。经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得知,这样的一起惊天大案,起因不过是因为被害人的一颗樱桃树长到了道路上影响通行,王某良11月6日将树枝砍掉所引发。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因为樱桃树被砍之后,曾经发生过骂人动手打架情形,闹到了当地派出所。根据报道,被害人家提出索赔2万元,后来经过派出所的调查裁决,认为双方都有错,让王某良赔偿对方1000元,双方各自回家。

法律途径的走完,并不意味着双方矛盾纠纷的化解。媒体报道,就在法律处理完毕的当天下午,怀恨在心的王某良实施了行凶计划和行动,发生了凶杀案。遇害的,不仅有樱桃树主人家的三人,还有双方发生纠纷拉偏架、在派出所做证的几人。

总结这两个案例会发现,孩子在学校打了同学,本应该第一时间不等对方反应及早进行道歉、主动进行赔偿,还需要对方找上门来讨要说法吗?试想,如果真诚恳道歉、处罚自己孩子让他知道错误了,还会有对方家长登门之后情绪激动的一巴掌吗?

樱桃树长到了道路上影响了人家的通行,这本是路人人人可以砍伐的行为,何以自认有理堵着人家骂了一晚,打人之后还找了一堆证人索要赔偿?如果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而不是依仗身边帮衬的人多非要对方赔偿,何来两天之内本是和平的日子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不管到了哪里,大人打孩子,尤其是五岁的孩子,道理上是不对的,法律上是违法的;同样的,因为邻里纠纷,动辄伤害他人性命,道理上和法律上也是说不过去的。两个行为受到谴责和惩罚,也是应该的。但是,虽然不应该,他们却是真实的发生了,尽管这样发生的概率很小,可一旦发生,对于自己和他人,影响是无法限量的。

按照我们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孩子之间,也是不可以打人尤其是严重伤害到器械击打的,果树种植,应该严格限定在自己的林地范围,不得侵犯公共区域和公共道路。可是,有些人就是不遵守规则而违背了,就像前面的两个例子,受其影响伤害的对方,应该如何处理?

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告诉我们,即便是对方做了不对乃至违法的事儿,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同态复仇、伤害升级的方式自行解决。可是,有没有想过,如果法律途径无法让做错事的受到应有惩罚,甚至受害者反而因走法律途径受到的伤害更大了,会出现什么后果?

如同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并不能禁绝有小孩打人、樱桃树长出路面而不修剪一样,当行为人本身自己不按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处事,反而去要求受害者按照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来向自己索赔维权,对方会不会也像行为人一样,不按照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来,或是走了法律途径对结果不满,或是干脆直接采取非法律途径解决呢?事实上,掌掴幼童的家长、砍了樱桃树的王某良,采取的正是后者。

随着依法办事和法治社会宣传的铺天盖地,很多人一提到社会纠纷,常常一出口就是走法律途径吧,其完全没有想到,自己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处事?如果自己都没有按照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来处事,而是要求别人按照法律规定处事,是不是强人所难?

如此说道的,通常是认为法律途径会让自己获得更大的收益,知道对方通过法律途径也不会让自己的损失更大,甚至对方会忌惮法律途径的繁琐和困难就此止步向自己索赔,或是自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自己都不守法律规定的,可能忘记了,法律途径,只是获得损失救济的一种途径,任何人都是可能会不走法律途径而自行救济的。而一旦对方选择自行救济的话,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行文到此,肯定会有很多人疑问,法律公号,怎么说了一大通法律途径之外的话,莫非是鼓励大家不走法律途径?非也!(能看懂本文的其实不用解释,可不解释不行啊,有些人的理解能力确实不敢恭维。)

本文是要通过近期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实现法治,要求别人遵守法治,首先应该是自己行事要遵守法治,自己如果不守法治,就不要惊讶别人不守法治;法律人处理社会纠纷,要谨记化解矛盾纠纷才是第一要务,而非给出一个法律结果当事人就会服从。

法治建设,从来都是要求处事双方依法行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绝非违法的一方去要求对方去守法,否则的话,就不可能禁绝上文中极端事件的发生。要求对方守法的时候,先想想自己先前守法了吗?切记切记,这是无数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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