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检察官一同列席法院审委会,值得推广
最新一轮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大了法官独立裁判的权力,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的审查范围、责任承担,也进行了变化。《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审委会委员要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尽管目前未见有人负过责任,但不代表未来不负责任。
《法院组织法》中审委会研究案件的另一规则,保留了检察长列席制度,还有所加强,副检察长也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可到了现实研究案件时,别说检察长,副检察长也对案件讲不明白啊,公开报道现实,但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检察院方直接将具体案件的公诉人带进了审委会。
原本法律规定的只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在很多法院,成了公诉人也列席会议,还是发表自己的意见,俨然成了,承办法官代表合议庭发表认定事实和裁判意见,再由公诉人发表意见,法检机关在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审委会研究了裁判结果。如此的研究案件方式,不利于审委会成员听到被告人一方的声音,引来了律师圈一致的质疑。
兼听则明,这是基本的司法规律,公开资料显示,很多法院为了突破陷入只能听取承办法官、公诉人单方意见的信息障碍,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加入了单独听取辩护律师的程序。
根据以上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同时到会,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争议各方的代理律师同时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询问。......”
在目前立法确立的审委会制度背景下,有别于审委会只听承办法官汇报,或是只有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到会称述意见,通知律师到会发表意见、接受询问,无论是对于审委会全面真实的了解案情,还是形成检察官跟律师的观念碰撞,无疑都具有进步意义,不知道为何,还会有人提出质疑?留言区里,居然质疑的还有律师,真不知道咋想的?
只要仔细阅读上述的文章便知,邀请律师列席,并不是允许其参加案件的研究谈论,其仅仅只被允许分阶段参加罢了。但凡有点思考的也知道,法院不可能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让审委会委员各自发表案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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