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与检察官一同列席法院审委会,值得推广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一提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些人张口就是属于审判案件合议庭之上的“决而不审”组织,应该取消,但了解司法现实的人都知道,审判委员会不仅是法院监督员额法官为首的合议庭办案的需要,也是一些大案要案特殊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委会对裁判结果给予支持的需要。
就像某位法院领导曾经说,天天喊着法官独立裁判、合议庭办案独立,可裁判案件的法律文书都盖着法院的印章,案件出现问题当事人找的是法院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能独立承担责任吗?既然责任需要法院承担,法院怎么能放任法官裁判案件呢?以现在的法官队伍能力,完全放任其独立裁判,案件结果将会如何?发挥着监督法官裁判案件的审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延续至今,不得不说有其现实原因。

最新一轮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大了法官独立裁判的权力,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的审查范围、责任承担,也进行了变化。《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审委会委员要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尽管目前未见有人负过责任,但不代表未来不负责任。

《法院组织法》中审委会研究案件的另一规则,保留了检察长列席制度,还有所加强,副检察长也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可到了现实研究案件时,别说检察长,副检察长也对案件讲不明白啊,公开报道现实,但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检察院方直接将具体案件的公诉人带进了审委会。

原本法律规定的只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在很多法院,成了公诉人也列席会议,还是发表自己的意见,俨然成了,承办法官代表合议庭发表认定事实和裁判意见,再由公诉人发表意见,法检机关在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审委会研究了裁判结果。如此的研究案件方式,不利于审委会成员听到被告人一方的声音,引来了律师圈一致的质疑。

兼听则明,这是基本的司法规律,公开资料显示,很多法院为了突破陷入只能听取承办法官、公诉人单方意见的信息障碍,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加入了单独听取辩护律师的程序。

详见《审委会不再只由法检闭门研究,多地法院主动邀请辩护律师列席》一文,很多法院邀请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双方代理律师(民事案件)到会陈述意见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询问。这些法院,都是湖北省的法院,其依据是,2021年7月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根据以上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同时到会,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争议各方的代理律师同时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询问。......”

在目前立法确立的审委会制度背景下,有别于审委会只听承办法官汇报,或是只有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到会称述意见,通知律师到会发表意见、接受询问,无论是对于审委会全面真实的了解案情,还是形成检察官跟律师的观念碰撞,无疑都具有进步意义,不知道为何,还会有人提出质疑?留言区里,居然质疑的还有律师,真不知道咋想的?

只要仔细阅读上述的文章便知,邀请律师列席,并不是允许其参加案件的研究谈论,其仅仅只被允许分阶段参加罢了。但凡有点思考的也知道,法院不可能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让审委会委员各自发表案件意见。

例如的流程是,“会上,承办法官汇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公诉人、辩护律师分别就案件的争议焦点等问题陈述意见,与会委员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了详细地询问。吴俊峰检察长在认真听取汇报后,代表检察机关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及影响等方面发表意见。审委会委员认真听取审理报告后,各抒己见,经过认真细致地讨论,最终形成审委会决议。”
以上的流程,律师在陈述完意见、接受完询问之后,就要退出审委会,以与其说列席,不如果是叫来调查询问更确切。承办法官、当事人代理律师、公诉人三方称述,即便是加上了检察长的发表意见,最终研究讨论形成裁决决议的,还是审委会委员。如此的流程,难道不是审委会研究案件结果负责任的表现,和最大限度的全面掌握案情的需要吗?
一直以来,审委会研究案件结果采用的裁而不审、决而无责工作方式,备受诟病,很多冤假错案的裁判结果都是经过审委会研究得出的,事后查究起来,一般都是陷入了承办法官跟审审委会之间的推诿扯皮,再无结果。在只能听到承办法官一人汇报的情况下,审委会成员即使想了解案情情况,也没有条件,很容易被误导。
烟语君认为,在审委会将长期存在、一些案件必须经过其研究的司法环境下,让检察官、代理律师同时出现在审委会上,无论对于承办法官、法院减轻来自检察院的压力,还是审委会成员监督法官承办案件的法律认定,都是值得推广的工作模式。

  往期文章:广州二女子被绑跪地“示众”事件,法律上如何看待?


  往期文章:捉奸是门儿技术活,搞不好捉奸的就折了


  往期文章:感动了自己和身边人的事迹,却为何被骂上了热搜?


  往期文章:女子穿“蓝色妖姬”摆摊被警告,正当权利还是违规营销?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