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广州二女子被绑跪地“示众”事件,法律上如何看待?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11月18日晚间,备受关注的广州二女子被绑跪地“示众”事件有了后续。@广州海珠公安 发布了《情况通报》,称涉事双方经教育提醒后已达成谅解。


根据以上《情况通报》,事件可分为两段,一是两名女子不遵守防疫规定,遭遇现场防疫人员“劝导”后,辱骂工作人员;二是女子后被工作人员及群众“约束控制”。处理结果是,警方对两人治安处罚,涉事各方达成谅解。


《情况通报》言简意赅,远没有网传视频来的情况详尽复杂。网上最初流传的,多是两名女子被多位男子合力、粗鲁地摔倒在地。随后,戴着口罩的灰衣女子双手被捆于背后,跪倒在地。黑衣女子双手、双脚也均被捆绑住,躺在灰衣女子身旁。



据网上消息,有网友称当时两个女的一个红码一个黄码,不出示也不戴口罩,提醒她俩时就指着防疫人员大骂,言辞极其恶劣;也有网友表示当时的跪姿是那个女生故意摆出来的。从另一段视频中确实能看出女子有用手指防疫人员面部并对其辱骂的行为。



针对这个事件,网友看法大致分为两派:

1、第一种观点认为,女子未戴口罩冲卡违反防疫规定在先,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在后,行为属于破坏了公共秩序、对防疫人员公开侮辱,甚至有首先动手行为。防疫人员于公于私,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其制服捆绑约束,完全是两女子咎由自取,大快人心。



2、两名女子即使有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有对防疫人员进行辱骂的行为,但并没有现实的人身危害性,且防疫人员并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不该对女子以暴力手段将其制服,不该以反绑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两种争论不可谓不泾渭分明,缺少的是,包括《情况通报》,都没有对事件人物按照事件进程进行法律定性和分析。应该讲,这个事件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两女子涉嫌违反防疫政策、辱骂防疫人员的阶段,二是防疫人员对两名子女不配合防疫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的阶段。


只要如此划分的话,事件的是非曲直自然就一目了然,不会陷入各说各理、纠缠不清了。女子不遵守防疫规定,攻击辱骂现场的防疫人员,应该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置、认定、处罚,这没有疑问吧?现场防疫人员对其有没有强制约束权,或是有网友提出的扭送权呢?


根据我们《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治安案件,围观群众是没有扭送权的,扭送权只有刑事案件中才会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防疫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防疫人员的组成,本就是一个复杂的职业群体,有志愿者、有社区人员,还有下沉的机关干部,不是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不可能具有行政执法权。其次,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可能将行政执法权法外赋予一个松散的防疫群体;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等)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有网友会说,防疫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形形色色,有人理解支持,也有人抵触反对,如何保障防疫人员权益呢?首先,防疫卡点维持工作,是一个公益服务性质,而不是一个执法性质。一旦发生违反防疫规定,攻击防疫人员的行为,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应该报告具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自己赋予自己执法权。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这不是一句空话,不仅是针对广大群众讲的,也是对防疫人员讲的。将各自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况下内,才会保证防疫工作按照一定的秩序进行。有人违反了防疫规定,并不能成为另一方也不依法行事的理由,否则,秩序将危险。

犹如此次事件一样,就是一个防疫规定执行情形的争议,交给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就行,可防疫人员亲自上阵“执法”,本来有理的事情,最后自己说不清楚了,以至于“涉事双方经教育提醒后已达成谅解”。试想,如果没有后来的防疫人员“执法”,何来还需要互相谅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发展的到此地步,还是处于网友各执一词、各说各理的状态,没有一个对于事件权威的法律定性。由此引出了一个问题,防疫工作是否应该纳入法治化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下次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置呢?

  往期文章:驾驶员能否是保险理赔的第三者,云南高院称可以,江苏高院称不可以


  往期文章:大人不能打小孩,可如何弥平被同学欺凌孩子的身心伤害?


  往期文章:员工嫖娼被拘公司就开除,不同法院判法不一,企业标准高于公职人员?


  往期文章:掌掴幼童案、樱桃树血案:法律只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要求别人守法自己首先要守法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