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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竟被裁定驳回!为结案不要法律规定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很多公号都在转发《法院裁定: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等审理工作,现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则裁判文书。这则裁判文书,应该不是来自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和发声,而是来自某法律自媒体的偶然发现。由于震惊法院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跟法律规定的差异,而发到了网上。看了这篇法律文书,不得不震惊,法院裁判结果,如今可以这么不依法而随意了吗?

案情很简单:女方原告吴某起诉离婚,法院审理查明,男方被告郝某因犯诈骗罪被受理这个离婚案件的法院判了四年半。法院裁判认为,“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就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安排庭审等开展相关的审理工作”,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里出现了很多人可能看不懂的现象,法院居然联系不到自己判决服刑的被告。难道被判入狱的被告,居然失联了?应该不是失联,而是因为疫情影响,安排开庭有困难罢了。

通常情况下,被判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在法院宣判之后,就会被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服刑。服刑人员成为被告的,法院就会向被告服刑监狱发送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到了开庭时,法官就会通知原告,组织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等人员,按照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根据提前跟监狱管理部门的协商安排,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安排开庭。

疫情防控之下,很多的监狱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不仅暂停了家属的探视,连法院组织的开庭也暂停了,不管对方能够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这实际上是监狱为了自身不担风险的防疫政策层层加码表现。监狱方面不配合,也就出现了法院通知原告的,“本院就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安排庭审等开展相关的审理工作”。

要说的问题是,即便是法院认为因为疫情影响,无法联系被告、安排开庭,依法就应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而不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看看法院是依据那个法条驳回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可见,法院引用的法条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需要裁定起诉的情形,根本不是本案中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仅是被告因为疫情影响暂无法联系的情形。按照上面的法律分析,这个案件的情况,法院应该中止审理,等监狱同意安排开庭之后,案件继续审理。

这明显就是低级的适用法律错误啊!难道法官真的法律素质低吗?恐怕不是,文章后边的留言区,有网友一语道破天机:都是结案率闹的!言下之意就是,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就会增加一个未结案件数,裁定驳回的话,不仅不会占用未结案件数,还是增加一个结案数。

这样的情况是个例吗?文章的留言区,有网友留言,我也遇到了,我上诉了。这样问题的出现,正是呼应了本号前几天发文说的围绕着考核指标司法办案,发出“上诉劝阻书”还是影响轻的...,反映出,在一些法院、一些法官那里,为了尽快结案,已经达到了不顾法律规定、不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地步。

还是来自网友的留言,法定六个月结案,考核要求限定50天内就审结,否则就要内部通报;为了考核业绩排名靠前不垫底,各个法院都在拼数据,一月一通报变成了一周一通报,法官压力山大啊;一天办俩案件的日复一日,准确率可想而知,基层法院在囧途,法官在拼命,上级说要决胜上甘岭,基层月月上甘岭,拼死挣扎......

为了考核数据的好看,我们已经接连看到了,一些二审法院裁判基本不说理,对于二审认为往往就是一句维持结案;一审法院为了提高服判息诉率,不惜公开发文以二审改发率不足5%“恫吓”当事人不要上诉;一审法院为了尽快结案,明明是应该中止审理的案件,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这些不过是近期表现出来的,实际上,为了提高结案率、服判息诉率,降低二审改发率等各级法院的核心考核指标,更多的法院已经不限于年底阶段了,常年或明或暗,制造各种理由的采取着拖延立案、变相不立案的举措。网上立案、诉源治理,让这样的拖延,提供了更多的借口。

有律师感叹,现在很怀念十几年前,凌晨排队到法院立案的场景,当时虽然吃苦,起码一上午就能立上案件,如今虽然号称网上立案便捷快捷,可立个案件,没有三个月就别指望。网上立了案件,后边连找谁负责都找不到,12368给的联系电话,永远处于打不通的状态。

考核法官,本意是好的,很多人也持赞成态度,认为不考核就会导致法官权力的不受限制。为了考核的科学性,据说法官现在面临着30多项的考核指标,核心指标就是结案率、上诉率、二审改发率等,上级法院会时时的作为下级工作业绩统计通报各种率。

当这些考核跟法官、法院、法院领导的个人利益紧密挂钩,压力传导之下,会不会出现为了考核业绩而牺牲办案质量、当事人权益,甚至不惜违法办案呢?曾经公开案例显示,有法官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伪造申请人的笔迹进行虚假结案,被追究了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将本应中止审理的案件,不管民诉法的明确规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这再次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轻视法官为了业绩考核之下违法办案的冲动和“勇敢”。法官要的是业绩考核,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案件的审判质量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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