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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入室打人结果公布,公职身份打人可以政纪之外免责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14

今天(12月3日),“微浏阳”发布了关于11月29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入室打人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大意是:被打者危某将疫情封控小区的一门锁破坏,廖勇带领3名巡防队员处理该事件,经交涉进入危某家中,期间四人有拉拽危某行为,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此外,廖勇还有收受某企业老板好处、酒后与其妻闺蜜在KTV有搂抱动作、小区私占车位问题等问题。
处理结果认为,廖勇违反群众纪律,在处理危某与小区物业矛盾纠纷中作风粗暴,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以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三名街道综治巡防队员的行为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理结果依据的应该就是这两条法律规定。

从网友对通报处理结果的意见看,很多网友认为,廖勇的打人行为,尤其还是入室和当着孩子的面,早就已经超出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的范畴。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以及第四十四规定的,公职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廖勇的行为,不知道为何没有适用以上的,“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从通报查明的情况看,廖勇属于屡次违法违纪,就此次打人事件而言,就算危某将疫情封控的门锁破坏,廖勇作为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何来“要求其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危某不同意,廖勇等4人上前拉拽危某”的权力?这不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侵害他人身自由权利吗?

此外,关于廖勇的打人行为,有网友认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人认为构成而来寻衅滋事罪,从通报查明认定的事实看,当地认定的是,“廖勇提出可不到派出所,到危某家中沟通,危某同意”才进入的危某家中。即便如此,打人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可鉴定出的伤害,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难到,公职身份以履行公务为理由,在承担了政纪处分之后,就可以免受治安处罚吗?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2005年7月8日给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中,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少法律网友认为,根据以上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打人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网友认为,以上的这个规定,其实只是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名义给出的法律理解性文件,并没有法律效力。《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上的《复函》只能算作是规范性文件,且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自然无效。

有真实案例为证:2020年9月份,一段城管追打水果摊主,却遭女摊主用刀“砍伤”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9月13日,重庆警方就该案通报称,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水果摊主杨某在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可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打人行为,是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治安案件的。且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规定的,公职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跟违法行为受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并不是矛盾的。

也应该看到,司法实践中,公开案例显示,有些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打人行为,在裁判说理部分,认可上述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文的规定精神,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治安案件。烟语君是不赞同的。
正常的法律思维应该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如果放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执行职务为由进行打人行为的话,很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自己妨碍公务就会面临轻则拘留重则判刑,而公职人员打人则仅是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对等认识,也让某些公职人员可能产生可以打人的错误认识,不利于法治观念的普及,更不利于督促以公职人员的以身作则带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综上,对于街道干部入室打人事件,本号认为,至少依照《政务处分法》应该适用“(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予以开除的条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追究打人者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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