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干部入室打人结果公布,公职身份打人可以政纪之外免责吗?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理结果依据的应该就是这两条法律规定。
从网友对通报处理结果的意见看,很多网友认为,廖勇的打人行为,尤其还是入室和当着孩子的面,早就已经超出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的范畴。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以及第四十四规定的,公职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此外,关于廖勇的打人行为,有网友认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人认为构成而来寻衅滋事罪,从通报查明认定的事实看,当地认定的是,“廖勇提出可不到派出所,到危某家中沟通,危某同意”才进入的危某家中。即便如此,打人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可鉴定出的伤害,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难到,公职身份以履行公务为理由,在承担了政纪处分之后,就可以免受治安处罚吗?
不少法律网友认为,根据以上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打人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网友认为,以上的这个规定,其实只是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名义给出的法律理解性文件,并没有法律效力。《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上的《复函》只能算作是规范性文件,且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自然无效。
可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打人行为,是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治安案件的。且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规定的,公职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跟违法行为受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并不是矛盾的。
综上,对于街道干部入室打人事件,本号认为,至少依照《政务处分法》应该适用“(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予以开除的条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追究打人者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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