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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全国优秀公诉人为夫鸣冤,还说办案是办的“别人的人生”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14

昨天写了《以“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为夫喊冤,不如说说自己曾办过哪些“大案”》一文,尽管文中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案情,但也是反响空前。文章其实涉及到了田检夫妻两人的身份特殊性,一个是全国优秀的检察官、一个是资深的律师。文章的主要观点,其实是想引发关于法律人应该如何理正办案的态度问题。

曾经网上有一篇某检察官撰写的“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文章,火遍了全网之后,被改编引用出了法院版、律师版的“我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文章的本意,也是倡导和表白自己办案是以对别人人生负责的态度,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

要知道,人之常情下,关心自己的事情,总是上心于关心别人的事。“办理别人的人生”,与办理自己的人生,注意程度、追求价值肯定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主动追求、量力而行、适可为止,后者则是被动需求、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两者是不同层面的需求,这应该是不难理解的吧?
烟语君曾经批判过这种将办案看作“办理别人人生”的认识,因为这观点的核心,是将法律人置于了一种可以超脱于自己经办案件之外,高于别人人生的优越感。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司法办案,虽然对方是他人,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司法结果,应该以对待自己人生的态度进行重视要求,并以自己是自己的办案对象的角度审视自己的办案质量。

回到这场仍在引发热议的全国优秀公诉人公开喊冤的社会事件,其公开质疑主要是其丈夫遭遇到的,“以家属相要挟,逼取口供”、“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另行指定基层法院审理”、“律师阅卷遭遇电子卷宗加密处理、不能复制、u盘设定有效期限”等程序问题。

作为一名检察院工作了25年的优秀公诉人,在她的司法工作中,难道是第一次遇到和发现这些程序问题吗?当别的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刑事办案程序性问题,她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发生在别人身上的就是司法现实、程序瑕疵,到了自己身上,还是意外和不能接受吗?

据“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的辩护律师之一的杨律师发文称,他查了下当年“钥匙扣枪案”的起诉书,落款处赫然列着田莹的名字。文章称,“这个案子,鞍山中院还是有些担当的,没有照单全收检方意见。最后,在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全案法定刑以下大幅轻判,报最高院核准。在律师看来,这是一个明显的冤案。田检是全国优秀公诉人,我不相信她完全没有看出公安的胡来。”

当年的“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中,案件的被告人之一李安龙的家属,用“@钥匙扣玩具枪蒙冤者”的微博账号,也曾在网上为夫喊冤,其中的内容之一为:尊敬的院长:您好,三年了,三年了,三年了!!!还要拖到什么时候,开庭也已经半年了,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果,......老百姓命如草芥,你们就会幸免吗?今天你们是执法者,明天你们就一定会幸免吗?你们的子子孙孙就能幸免吗?不是说司法是有温度的吗?这就是你们所谓的温度吗?

钥匙扣案家属口中的“三年”,跟田莹检察官如今为夫鸣冤口中的,“这样的心理状态,已折磨了我近三年”,是不是何其相等?钥匙扣案家属口中的“老百姓命如草芥,你们就会幸免吗?今天你们是执法者,明天你们就一定会幸免吗?”预言,跟田莹检察官如今的处境,是不是真的一一应验?

看了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站在法院门口为夫鸣冤的照片,还会有人说法律人办案,是办的“别人的人生”吗?有,真的有!有人在昨天文章后留言,这不过是神鬼文章,犹如诅咒之类的,不可相信。

烟语君回答,就像路遇老人摔倒不扶的,还沾沾自喜自己精明,等轮到自己或家人摔倒,会有人扶?这是因果循环,社会就是一个因果循环蝴蝶效应的大系统。认为别人的遭遇自己再遇到只是小概率,因此可以对别人的遭遇认为是理所当然,请相信,别人遭遇背后的原理机制,很快就会轮到自己。这是科学,具有必然性。

随着司法反腐大幕的拉开,诸多昔日侦讯审判别人的司法人员,因为以案谋私被宣布接受审查双开处理移送起诉,最后被押回了熟悉的,昔日自己高居官位审讯别人,如今自己台下接受别人审讯的法庭里,是不是也应体会到,办案,办的何止是别人的人生,也就是自己的人生啊!

有网友在朋友圈转发审判王成忠的刑事法官郑武哲被查的信息时,引用了这样一段名言:所有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所以不要问丧钟是为谁而鸣,它是为你而鸣。社会是一艘大船,所有人都在同一艘船上,当船上有一个人遭遇不幸的时候,这个人就可能是全船人的威胁。所以,永远不要对别人的不幸和苦难无动于衷,一个人的不幸就是全体人的不幸。———海明威

田检鸣冤事件、其背后的律师丈夫涉嫌虚假诉讼乃至办案机关被指的程序违法事项再次告诉我们,当司法人员、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士,对于事关别人人生的案件处理中的违法事项,轻易的以个人利益取舍歪曲法律适用时,实际上已经将自己的办案质量跟自己的人生不可预测的未来境遇,不可避免的联系了起来。

很多法律人至今没有意识到,自己纵容了违法事项,或是为了个人利益利用优势法律地位制造了违法事项,实际上是破坏了正常的法律运行机制,久而久之,自己也将成为失去混乱无序、枉法追责法治环境下的第一波受害者。不明白这个道理的,多去看看请君入瓮的故事。

几天前,本号转发、评述过一则因疫情影响无法通知被告到庭法官就不顾法律规定将案件裁定驳回的案件。可以设想一下,将来有一天,案件被追责起来,法官是否能以为了结案考核而申请免责,更或是,负责查办案件责任的,也跟法官不依法办案一样不依法追责。办案的法官,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后果?

办案,真的是办的仅是别人的人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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