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为夫喊冤,不如说说自己曾办过哪些“大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作为法律自媒体,这是一个不得不写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日,《全国优秀公诉人向全国律师朋友请教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等系列文章、微博发声、短视频发声,以及作者田莹自爆具有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25年工作经历、曾经获得辽宁省十佳公诉人,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的身份,引爆了法律圈,很多法律业者纷纷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详见《全国优秀公诉人网上为夫鸣冤,当地律师对其隔空对话》一文。



据田莹文章称,她是为她孩子的父亲公开喊冤,不知道为啥不称呼丈夫?应该是已经离婚了吧?据她讲,她孩子的父亲作为一名律师,近期因十年多前代理的一起案件,被追究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事责任,一审被以三个罪名重判10年零6个月。

田莹认为,以她的法律学识和法律信仰,认为这个案件的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都是存在问题的,三年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网上公开喊冤。文章的名字起成“向全国律师朋友请教”,想利用律师界基于同行身份进行声援的意味,很是浓烈。
不过,大家也看到了,律师界对于她的呼救声,反映平平。甚至有当地律师公开发文称,一大堆的荣誉证书能起到什么证明作用?律师老公在执业期间没有得到你这个做检察官妻子的“恩惠”?作为在职检察官你是否支持你的当事人在网上喊冤三个问题,最后给出了“你最好还是通过正当方式维权吧。”的建议。
不得不说,这位律师的观点,代表了相当大一批网友,乃至律师们的观点。抛开个案情况,先对发声人的身份阅历进行一番基于自己社会经验的评议,已经成了网络流行方式。最后给出的“正当方式维权”,俨然是要是屏蔽人家的最后希望了啊!
司法人员为自己的家属喊冤,已经不是首例了。记得前几年曾经有一位法官,也是中层领导,为自己曾任副市长的丈夫贪腐案各种喊冤,最后案件还是被判有罪获刑。这说明,社会层面,对于司法人员喊冤,是存在抵触情绪的,很容易跟他们的昔日工作表现联系起来。

真的就是如此。检察官喊冤一事,就有自媒体爆料,其正是曾经全国引发热议的“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的公诉人!案件的大概是:2018年7月,福建厦门的李某等人因为仿制、售卖枪形钥匙扣被辽宁鞍山警方跨省抓捕。虽然厦门警方认定枪形钥匙扣不是枪支,但鞍山警方坚持认为就是枪支。

当年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也是多次通过媒体发声,官方媒体也进行了诸多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留下了一段至今网上可以查询到的经典辩护词——“如果认定是枪,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枪决,用这个钥匙扣枪执行。如果打不死,请放被告人回家。”



该案共有15名被告人,鞍山中院没有采纳公诉方的重罚指控,而是从轻处理,判处李某等三人系主犯,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到4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处罚。

有网友质疑,如此的枪支钥匙扣,怎么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指控?事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多达12人免受处罚,为何还要被指控到法院审理,而没有在检察院起诉阶段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昔日的“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的辩护律师之一在知道田莹检察官为丈夫喊冤之后,撰文写到,“就像今天田检的喊冤一样,当年钥匙扣枪案的家属也是多次从全国各地赶到人地生疏、天寒地冻的鞍山,声嘶力竭地喊冤。我不知道,彼时的田检是否接待过那些比她还年轻的可怜的女人们。她大概绝不会想到,两年不到,她会像这些家属一样,在同一个法院门口,举牌、心碎、流泪......  ”  

与其列出自己“辽宁省十佳公诉人,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在自己多次担任公诉人出庭的法院门口举牌喊冤,在网上公开宣扬自己的法律信仰,远不如列出自己工作期间,曾经力挽阻止过多少冤假错案、监督抗诉过多少司法错案、支持过多少舆论维权来得有效果。

在检察院工作了25年,应该办案不少,在其发声维权的文章阅读量已经数万之后,有没有那个其曾经经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辩护律师,亲自站出来力挺她过往的法律正义、司法担当?哪怕是拿出自己昔日曾经关心过、关注过别人的案件维权也好,说实话,都比晒出自己获得的那些称号来得实际、有效。

曾经有位警察郑成月,也是一个争议不断的人士,但仅因在聂树斌冤案平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世人和冤案家属铭记。离世时,无数的媒体,发文纪念。

本号曾经撰文写到,与那些名号一身的法学教授、司法高官黯然退场不同,郑成月的离世,无数的媒体都在发文纪念悼念。给他带来如此社会评价的,不是昔日曾经获得的官职和荣誉称号,而是他在经办王书金案件中的坚持正义、推进聂树斌案平反中的义无反顾。

对于那些添加的网友,通常烟语君都会看看他的朋友圈,看看他是否关心社会热点事件,看看其平时都发布了那些言论,再决定是否拉其进入微信群,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有些人,平日里都是岁月静好,或是利弊决定观点,对于公益事业、他人安危的事情,唯恐避之不及,直到自己或家人遭遇事端了,只要深感不公,就开始哭天抢地。这样的人,值得别人帮助吗?

关于田检发文中讲述的案情,烟语君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只想说两点,一是写的都是一面之词,二是即便是自述也是疑点重重,根本经不起推敲。作为自媒体人,应该支持别人自感不公时进行发声的权利,故就不在此展开驳斥了。

最后,引用一名遭遇冤案的法院院长平反之后的话结束本文,“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我一定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

  往期文章:螳螂捕蝉:律师指导当事人虚假诉讼,当事人在时刻提防律师


  往期文章:掌掴幼童案、樱桃树血案:法律只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要求别人守法自己首先要守法


  往期文章:司法权威的由来,人性化和正义感远高于形式和苛求


  往期文章:被告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竟被裁定驳回!为结案不要法律规定了?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