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10、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1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1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18、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19、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20、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34、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38、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4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45、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4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5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需要证明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会造成租赁物损失才可以。5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56、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无法行使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时。有的。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60、业主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61、物业公司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吗?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66、对于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67、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诉追责?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责;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追责。68、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不能。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且应采用书面形式。69、除随父姓或随母姓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吗?70、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吗?有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约。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7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77、婚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78、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79、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80、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自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可以。但是困难的是需要证明感情不和且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才可以。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8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
四十周岁以上。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
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88、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89、因遗嘱而被确定的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何处理?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90、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如何处理?91、养子女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9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能否代位继承?9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95、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9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吗?9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直接推定由该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9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在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须承担侵权责任。100、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往期文章:案多人少如何解决?重新提高员额比例、基层法检不必设置助理职务、第三方考核选拔法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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