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01刑初30号
被害人刘远生,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0212***************,苗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南省海口市************。诉讼代理人王万琼、肖明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真武,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万州区***************,住万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8]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兵、检察官助理徐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王万琼、肖明静,被告人易真武及其辩护人任建宇、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依法中止审理,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易真武与其哥哥易双全共同出资以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海南省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标的额为人民币19075496. 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被害人迪纳斯公司总经理刘远生等人经多次磋商、结算,确定工程结算款共计2260万元,并签订结算协议。2018年1月,劳务工程款全部结清。同年4月,易真武以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将曾经偷录的刘远生不当言论音频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刘远生妻子打麻将的视频邮寄给刘妻,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该音视频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刘远生观看音视频后与易真武谈判,同意给付200万元,并于同年5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易真武50万元,随后报案。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易真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易真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害人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胁迫手段,勒索刘远生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诉讼代理人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咨询单、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由公诉人当庭举示,拟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更名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该司已全面履行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人易真武辩称,他用音视频资料威胁刘远生是为了索要劳务工程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易真武的辩护人辩称,易真武与刘远生在案发前存在尚未解决的劳务工程款结算民事纠纷,易真武用音视频资料威胁刘远生是为了索要劳务工程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胁迫行为,易真武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宣告易真武无罪。辩护人当庭举示了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函、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拨款申请表、文件收发登记簿等证据,拟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易真武陆续对实际施工面积等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提出异议,同刘远生多次磋商。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底,被告人易真武与其兄易双全挂靠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文公司,晏宗文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承接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斯公司,刘远生系公司总经理)在海南省屯昌县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随即开始进场施工。同年8月,迪纳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冶公司,白凌云系公司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华君大酒店建筑工程发包给广冶公司,广冶公司与荣文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该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荣文公司,约定劳务工程款为1907万余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易真武以实际施工面积增加等为由,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广冶公司及迪纳斯公司不予认可。2015年6月18日,迪纳斯公司、广冶公司、荣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冶公司委托迪纳斯公司向荣文公司直接支付劳务工程款。施工过程中,易真武陆续对实际施工面积、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零星工程费、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加气砖改红砖差价、层面及雨棚贴瓦装饰工程等项目劳务工程款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同刘远生多次磋商。2016年4月19日,晏宗文委托易真武以荣文公司名义办理劳务工程款结算事宜,刘远生等人认可了易真武要求增加的部分劳务工程款,但对易真武主张增加的其余劳务工程款约225万元,易真武与刘远生协商后未达成一致。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易双全、晏宗文、刘远生就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后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共计2260万元,包含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增加和变更工程量产生的劳务工程款、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等给荣文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残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自广冶公司和荣文公司盖章后生效。本案在案的两份结算协议签章均不齐全。2018年1月,迪纳斯公司将结算协议确定的劳务工程款2260万元付清,刘远生随即将易真武的手机号码拉黑。易真武以结算协议没有解决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225万元等为由多次联系刘远生未果,遂于同年4月8日将其之前偷录的刘远生及其前妻不当言行的音视频资料邮寄给刘远生前妻,请刘远生前妻将音视频资料及其增加劳务工程款的要求转达刘远生。2018年4月12日,易真武在重庆市万州区找到刘远生,以将偷录的音视频资料上传至互联网相威胁,提出增加劳务工程款200余万元。刘远生从其前妻处查看音视频资料后,与易真武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约定同年5月16日在万州区进行协商。同年5月16日,易真武要求增加之前主张的劳务工程款225万元,扣除刘远生于2017年7月支付的30万元后凑整给付200万元,刘远生表示同意。同年5月30日,刘远生向易真武转账50万元,随即以易真武对其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易真武与刘远生两次就此事进行协商。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刘远生提供的线索后在万州区将易真武抓获。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刘远生报案称,易真武以将其及家人的音视频发布到网上相威胁,对其实施敲诈勒索,遂立案侦查,同年6月14日根据刘远生提供的线索将易真武抓获归案。2.《任职决定书》证实,2012年3月1日,刘远生担任迪纳斯公司总经理。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海南华君大酒店劳务合同》《协议》证实,2014年8月,迪纳斯公司与广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海南华君大酒店建筑工程发包给广冶公司,广冶公司与荣文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该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荣文公司,约定劳务工程款为1907万余元,迪纳斯公司系工程发包方,广冶公司系总承包方,荣文公司系劳务承包方。2015年6月18日,迪纳斯公司、广冶公司、荣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冶公司委托迪纳斯公司向荣文公司直接支付劳务工程款。4.《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函》《工程进度拨款申请》《拨款申请表》《文件收发登记簿》等证实,在施工过程中,易真武陆续对实际施工面积等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5.《华君大酒店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劳务结算汇总表》《设备租赁费清单》证实,易真武提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款共计2480余万元,包括实际施工面积、零星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加气砖改红砖差价、层面和雨棚贴瓦装饰工程等。易真武还要求给付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误工而产生的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共计159万余元。6.《授权委托书》证实,2016年4月19日,荣文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宗文委托易真武以荣文公司名义办理劳务工程款结算事宜。7.《确认函》证实,2016年12月8日,刘远生、白凌云、易真武经过协商,确认了易真武要求增加的部分劳务工程款。8.《结算协议》证实,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易双全、晏宗文、刘远生就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后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共计2260万元,包含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增加和变更工程量产生的劳务工程款、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等给荣文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残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自广冶公司和荣文公司盖章后生效。其中,易双全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结算协议》由刘远生、晏宗文、易真武签字,双方均未盖章,白凌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结算协议》由白凌云、晏宗文、易真武签字,仅加盖了荣文公司的印章,广冶公司未盖章,且白凌云系事后补签名。9.《确认书》证实,2018年5月17日,荣文公司向广冶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劳务工程款2260万元已付清。10.《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咨询单》《说明》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更名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该司已履行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11.书信证实,易真武在其写给刘远生前妻的书信中特别提到了争议最大的两项劳务工程款,即实际施工面积的劳务工程款、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误工而产生的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并请刘远生前妻将音视频资料及其增加劳务工程款的要求转达刘远生。12.《汇款记录》《银行卡信息》证实,2018年5月30日,刘远生分三次向易真武转账共计50万元。13.《报案材料》证实,2018年5月30日,刘远生在向易真武转账50万元后随即报案,称易真武对其实施敲诈勒索。14.《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易真武的住宅进行搜查,搜出U盘两个、录音笔一支。15.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刘远生与易真武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短信记录反映了易真武在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多次催促刘远生进行劳务工程款结算及就劳务工程款数额进行交涉的情况、在邮寄信件和U盘给刘远生前妻之后与刘远生就工程款进行交涉及催促其划款的情况。16.音视频资料证实,从易真武处扣押的U盘及易真武寄给刘远生前妻的U盘中,记录有关于刘远生及其前妻不当言行的多个音视频文件。17.监控视频证实,2018年5月16日、6月14日,易真武与刘远生在万州商谈的情况。其证实的内容与刘远生的相关陈述及易真武的相关供述一致。18.被害人刘远生陈述,他在迪纳斯公司任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老板。迪纳斯公司投资兴建华君大酒店,土建工程发包给广冶公司,由荣文公司承接工程的劳务部分,易真武是荣文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荣文公司在与广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提出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没有得到广冶公司及迪纳斯公司认可。后来,易真武以零星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雨棚及贴瓦装饰工程、加气砖改为红砖的差价等理由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易真武还就实际施工面积提出异议,又要求给付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产生的设备租赁管理费159万余元。经过多次磋商,以上部分款项得到了他和白凌云的认可,但对易真武要求增加的其余劳务工程款约225万元,他不予认可。2017年11月9日,经他、晏宗文、易双全、易真武一起协商后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的劳务工程总价款为2260万元,白凌云事后补签了该协议。2018年1月,迪纳斯公司将劳务工程款付清后,他就把易真武的电话号码拉黑了。同年4月12日,易真武要求他另外给付一两百万元劳务工程款,还说已经邮寄了一些资料到海南,叫他回去看了再来谈。他回海南后,看到了易真武寄的书信和U盘,U盘里的音视频对他妻子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同年5月16日,易真武到万州与他谈判,要求他再给200万元,他被迫同意。同月30日,他担心易真武把音视频发到网上去,就分三次给易真武转账共计50万元,之后决定报案。同年6月7日下午,易真武又来要剩下的钱,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最后不欢而散。卢丽华追出去劝易真武,回来说易真武让卢转告他必须给225万元,不然就把音视频传播出去。19.证人张家慧(刘远生前妻)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0日,她收到一个快递邮件,里面有一封信、一个U盘。易真武在信中说希望刘远生多结算点劳务工程款给易,还让她把U盘转交刘远生。后来刘远生说如果不给易真武200万元,易真武就要把U盘里的音视频公布至网络。她叮嘱刘远生跟易真武沟通,不然只有被迫给钱。20.证人晏宗文的证言证实,海南华君大酒店由迪纳斯公司投资兴建,项目的劳务部分由易真武和易双全以荣文公司名义承接,荣文公司向易双全收取了内部承包管理费。该工程的实际利益方是刘远生和易真武、易双全。后来他给易真武出具委托书,让易真武代表荣文公司办理结算事宜。结算中发生了一些争议,主要是关于实际施工面积及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设备租赁管理费等问题。2017年11月9日,他和易真武、刘远生在万州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共计2260万元。2018年1月,劳务工程款全部付清。21.证人易双全(易真武之兄)的证言证实,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实际就是他和弟弟易真武挂靠晏宗文的荣文公司去承接的。刘远生是投资方的老总,实际拿钱出来的是刘远生,所以易真武就去跟刘远生谈工程款结算事宜。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晏宗文、刘远生在万州签订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为2260万元。易真武认为其提出的误工费和设备租赁管理费这一项刘远生没有认可,其他几项劳务工程款也只认可了一部分,所以结算协议履行以后易真武还要去找刘远生要钱。22.证人白凌云的证言证实,刘远生是迪纳斯公司的老板,海南华君大酒店项目的劳务部分是发包给荣文公司的,荣文公司现场负责人是易真武。荣文公司在与广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提出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广冶公司不予认可。2017年11月9日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为2260万元。他没有到现场签字,是他让刘远生把协议拿回来补签的。23.证人刘磊(迪纳斯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华君大酒店由迪纳斯公司投资,广冶公司承建,荣文公司是劳务方,易真武是劳务方的现场负责人。2014年5月之前劳务方开始进场施工,后易真武要求增加实际施工面积、加气砖改红砖差价等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没有得到广冶公司和迪纳斯公司的认可。24.证人张俊、刘黎明(均为迪纳斯公司员工)、向荣(广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2日,易真武找刘远生要200多万元,二人发生激烈争吵。易真武说自己有一些音视频,要是双方谈不好,就发到网上去。易真武还说已把一个U盘寄给刘远生的妻子,让刘远生回去好好看看。25.证人卢丽华(迪纳斯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中旬,易真武要求刘远生给付225万元劳务工程款,否则就把一些音视频发到网上去,最后刘远生同意给易真武200万元。同年6月7日,易真武找刘远生要钱,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易真武说刘远生必须给225万元,不然就把音视频传播出去。26.被告人易真武供述,2014年,他与二哥易双全挂靠晏宗文的荣文公司,承接海南华君大酒店的劳务工程。同年4月底进场施工几个月后,他发现实际施工面积大于合同面积,就发联系函给发包方项目部要求协商。在荣文公司与广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他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以增加劳务工程款,广冶公司和迪纳斯公司都没有同意。后来他对实际施工面积、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零星工程费、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加气砖改红砖差价、层面及雨棚贴瓦装饰工程等项目劳务工程款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同刘远生多次磋商。后经多次协商,刘远生仅对他要求增加的劳务工程款予以部分认可,对其中的约66万元及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159万余元均不同意支付。2017年11月9日,他与晏宗文、刘远生通过协商,确定劳务工程总价款为2260万元,并签订了结算协议。他内心不接受这个价款,但这样拖下去也拿不到工程款,所以就想先把协议签了,以后再找刘远生要结算协议没有解决的应得工程款,并且结算协议上也说了未尽事宜再行协商,另外结算协议签章都不齐全。他认为刘远生在2260万元之外还应增加225万元。因被刘远生拉黑无法与刘取得联系,他将一个保存有刘远生夫妇音视频的U盘及一封信邮寄给刘妻。2018年4月12日,他在万州找到刘远生,向其索要劳务工程款遭到拒绝,他就叫刘远生回去看了寄给刘妻的U盘再联系。之后他多次与刘远生联系,并约定于同年5月16日在万州商谈。商谈时刘远生说他是敲诈勒索,他申明只是想利用音视频迫使刘远生跟他谈劳务工程款的问题。最后双方商定由刘远生补给他加气砖改红砖差价、增加及变更工程量、层面及雨棚贴瓦装饰工程、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共计225万元,扣除在2017年转账给他的30万元,凑整给他200万元。同年5月30日,刘远生分三次转账给他共计50万元。后刘远生又约他于同年6月7日商谈,商谈过程中因刘远生说他的行为是敲诈勒索,他愤而离去。当晚,刘远生约他于同年6月14日再商谈。当日,他因为对刘远生拖延付款不满,不再同意扣除之前转账给他的30万元。他在离开商谈地点后即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和被害人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易真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被告人易真武及其辩护人辩称易真武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胁迫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易真武在本案中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易真武因其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的主张未得到刘远生认可,以向社会公布其之前偷录的关于刘远生及其前妻不当言行的音视频资料相胁迫,意图迫使刘远生同意增加劳务工程款,应认定为胁迫行为。公诉机关及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易真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易真武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被告人易真武与刘远生存在民事纠纷。易真武与其兄易双全以荣文公司名义承接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的事实客观存在,易真武在签订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与刘远生等就劳务工程款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8月,荣文公司与广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易真武以实际施工面积增加等为由,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广冶公司及迪纳斯公司不予认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易真武陆续对实际施工面积、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零星工程费、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加气砖改红砖差价、层面及雨棚贴瓦装饰工程等项目劳务工程款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劳务工程款,同刘远生多次磋商;进入结算阶段后,刘远生等人认可了易真武要求增加的部分劳务工程款,但对易真武主张增加的其余劳务工程款约225万元,易真武与刘远生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其次,被告人易真武索取财物的数额始终在其民事纠纷主张的225万元范围内。易真武在随U盘寄给刘远生前妻的书信中,特别提到了争议最大的两项劳务工程款,即实际施工面积的劳务工程款、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误工而产生的误工费及设备租赁管理费,其主张未超出此前要求增加的劳务工程款;2018年5月16日,易真武与刘远生协商过程中,说明了其要求刘远生增加劳务工程款225万元的组成,亦未超出之前在民事纠纷中主张的数额;在2018年5月和6月多次与刘远生协商的过程中,易真武要求刘远生增加的劳务工程款有所增减,但均未超出225万元的范围。第三,结算协议存在不完备之处。被告人易真武与刘远生对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项目及金额各执一词,虽于2017年11月9日就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后签订了结算协议,确定劳务工程款共计2260万元,但结算协议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自广冶公司和荣文公司盖章后生效。易真武认为协议未涵盖的争议项目属其他未尽事宜,其在结算协议履行完毕后继续向刘远生索要劳务工程款,主观上是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且本案在案的两份结算协议签章均不齐全,故其主张并非完全不符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遇有纠纷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易真武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自愿原则,且手段卑劣,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易真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循刑法的具体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审慎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易真武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但要成立敲诈勒索罪,还须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指控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易真武在本案中的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易真武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公诉机关及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易真武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易真武及其辩护人关于易真武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转自:法纳刑辩
往期文章:奇案:向法院起诉市监局不处理法院“乱收费”,法院...
往期文章:派出所送人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其中的法律程序需要捋清楚!
往期文章:“先因型”敲诈勒索,理论上不完善,司法实践有争议,如何理解?
往期文章:引发“百亿院长”落马的刑案宣判无罪,能否改变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打击扩大化?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