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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妻子跳车自杀开车丈夫被判刑,引来网上一片质疑,判决简写惹的祸?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近日,一则去年法院判的“丈夫拒吃火锅,后排的妻子怒而跳车,丈夫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二年缓刑三年”(点击蓝字可见详细案情)刑事案例,被上海法治报发了出来,引来了不少的热议。

法院认定的案情为:被告人额某驾车载其妻朝某去看望女儿,夫妻俩因先去看望女儿,还是先是吃火锅,发生了争吵争执。车辆行驶中,朝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额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基于各种从宽情节,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个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应该是已经生效了,但是,从网友留言及法律人观点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获得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认可。也许这个案例的当事人已经认可了判决结果,没想到,公开的判决结果,在网友中却引来的争议。
甚至不少法律人撰文认为,这是一个错案,要求再审再判无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额某属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意思是说,开车的丈夫已经意识到妻子可能会跳车,但轻信其不会跳车。

与过失致人死亡最容易发生混淆的是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死亡结果发生时,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死亡,则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丈夫在前面开车,妻子在后排落座,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丈夫是否应该预见到妻子会跳车呢?类似的案例是不是很像那个著名的货拉拉过失致人死亡案?

货拉拉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某发现了车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某的过失行为与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以上的法条释义及类似司法案例可见,仅根据乘车人跳车情节,不能判断驾车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而是要看车内究竟发生了什么,通过乘车人的行为表现,进而分析出驾车人是否尽到预见危险的责任。
如果乘车人已经表现出情绪的不耐烦,有拒不坐车、跳车的语言或行为表现,驾车人还不注意防范的话,应该是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的;如果双方没有发生矛盾纠纷,乘车人没有预兆的突然跳车,驾车人则是不应该承担责任。
可惜的是,妻子跳车身亡、丈夫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写的过于省略,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如下:

(来自裁判文书网)

也许是考虑到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已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也许是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会引人关注,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构罪的裁判说理,仅是一句“被告人额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已,根本没有提及依据什么,认定的“额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这也为这个案件引发现在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驾车载人行使在路上,本就是一件可能发生伤害后果的行为,时刻注意和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是驾车人的责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乘车人情绪激动时,驾车人就应该具有防范乘车人跳车危险行为的发生可能性。无论是货拉拉案,还是这个案件,都是这个情况。网上那些质疑判决结果的,只能说,没有认真的学习刑法的规定,考虑案发时的具体情况。
此外,案件结果引发质疑,再一次说明了,司法案件的影响力和说服对象,不仅仅是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仅仅是二审法院,更是要让社会大众看得懂,经得起大众的评议。
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书,只有一句话说理,证据简略到只列名称,已经是很多法院的惯例。这样的判决说理方式和裁判认定,即便是相关人员认可判决结果,但很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甚至在不明案情、法律知识理解不深的情况下,还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引发类似问题的社会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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