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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指挥:撞见妻子跟人“车上交流”,法官建议拍照起诉索赔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最近,某法院发布了一个《民法典》普法案例,大概案情是:某天深夜,王某在小区附近发现,自己的妻子跟此前有过不正当关系的李某在“车上交流”,遂上前殴打李某。没想到,李某并不理亏,反而进行了反击,把“受害者”王某打进了医院。王某为了讨要医疗费,起诉了李某。

法院认为,王某先动手打人,有错在先,对自己被打造成的损失,应该自担三成责任,打人的李某,承担七成责任。对于遇到自己妻子深夜私会他人、自己“被绿”的现场情况,应该如何应对,法官给出的建议是:
在发现妻子与赵某在车上交流后,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措施”,“采取拍照、请求调解、诉讼等理性应对措施”,直接采取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私力救济措施,先动手打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法官、法院给出的法律意见是,发现妻子跟人私会,一是不能打人,打人就是过错;二是可以拍照取证,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不得不说,这“法律建议”给的,要么是不懂法律规定、司法现实,要么就是明知不可为还在强给建议,简直是不通情理的瞎指挥。
曾经有个女律师在网络平台发普法视频称,睡别人的老婆,如果在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偷情,这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犯罪。对方老公和自己老婆无权主张赔偿。若是对方老公打你,或是用其他手段进行威胁或者伤害,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女律师的观点,引来了网上的一顿炮轰,通奸,明明是违反了婚姻法里的夫妻忠诚义务,最起码也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怎么就成了打不得骂不得、还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呢?

不过,这律师也说出了一个实情,偷情,在法律角度上讲,大多数情况下,是法律成本很低的。除非是公职人员,在其他职业群体,偷情,几乎受不到什么惩戒制裁,除了道德谴责。就算是现场捉奸,法律上还真的没什么手段可用。

法院给出的,“拍照、请求调解、诉讼等理性应对措施”,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靠谱吗?

公开报道显示,我国第一起配偶起诉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原告起诉要求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上海高院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1〕263号】第8条中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在湖南省隆回县法院(2017)湘052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田某发现,自己的孩子之一居然是妻子肖某跟第三者彭某所生,在跟肖某离婚后,向法院起诉彭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隐瞒与肖某通奸的事实,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原告的其他人格权益、而且使原告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予以抚养,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综上可见,尽管有法院支持过夫妻无过错一方,起诉要求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是在将他人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养了多年以后才支持的。更多的做法是,不支持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更别说什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了,甚至直接规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书、普法宣传中,给出的拍照取证、诉讼索赔的理性维权“法律建议”,底气来自哪里?难不成,该法院会支持起诉索赔第三者?目前,烟语君是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司法案例。

遇见妻子跟人偷偷约会,从常理上讲,但凡是个男人,也会冲动上去进行殴打,这应该算是过错吗?法,不应该强人所难,对于这样的殴打,只要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不应该认定有过错吧!对于判决书中认为的,王某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烟语君是不认可的。

至于案例中后边认定的,李某进行反击,进而将王某打伤进了医院,还会因为王某殴打在前有错在先,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和免责性。这不是赋予了通奸者的反击权利吗?如果反推到宋朝那场著名的捉奸现场,不成了武大郎捉奸有错、西门庆该打武大郎了吗?

从法理理解角度上讲,烟语君个人认为,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是应该有权起诉第三者插足的,起码是违反了婚姻制度中的配偶权,不知道法院这么多年以来,就是不支持。是不是因为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话,不好执行,计算损害赔偿,没有标准不好计算?

最后想说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尽管提出了要建设法治社会,但是,也应该看到,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事情,通奸现象,就是法外之地之一。法律人,不要一提到社会纠纷,就把法律途径解决挂在嘴上,有些问题,就是法律途径解决不了的。法院判决,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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