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指挥:撞见妻子跟人“车上交流”,法官建议拍照起诉索赔
女律师的观点,引来了网上的一顿炮轰,通奸,明明是违反了婚姻法里的夫妻忠诚义务,最起码也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怎么就成了打不得骂不得、还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呢?
不过,这律师也说出了一个实情,偷情,在法律角度上讲,大多数情况下,是法律成本很低的。除非是公职人员,在其他职业群体,偷情,几乎受不到什么惩戒制裁,除了道德谴责。就算是现场捉奸,法律上还真的没什么手段可用。
法院给出的,“拍照、请求调解、诉讼等理性应对措施”,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靠谱吗?
公开报道显示,我国第一起配偶起诉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原告起诉要求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上海高院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1〕263号】第8条中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在湖南省隆回县法院(2017)湘052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田某发现,自己的孩子之一居然是妻子肖某跟第三者彭某所生,在跟肖某离婚后,向法院起诉彭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隐瞒与肖某通奸的事实,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原告的其他人格权益、而且使原告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予以抚养,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综上可见,尽管有法院支持过夫妻无过错一方,起诉要求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是在将他人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养了多年以后才支持的。更多的做法是,不支持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更别说什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了,甚至直接规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书、普法宣传中,给出的拍照取证、诉讼索赔的理性维权“法律建议”,底气来自哪里?难不成,该法院会支持起诉索赔第三者?目前,烟语君是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司法案例。
遇见妻子跟人偷偷约会,从常理上讲,但凡是个男人,也会冲动上去进行殴打,这应该算是过错吗?法,不应该强人所难,对于这样的殴打,只要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不应该认定有过错吧!对于判决书中认为的,王某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烟语君是不认可的。
至于案例中后边认定的,李某进行反击,进而将王某打伤进了医院,还会因为王某殴打在前有错在先,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和免责性。这不是赋予了通奸者的反击权利吗?如果反推到宋朝那场著名的捉奸现场,不成了武大郎捉奸有错、西门庆该打武大郎了吗?
从法理理解角度上讲,烟语君个人认为,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是应该有权起诉第三者插足的,起码是违反了婚姻制度中的配偶权,不知道法院这么多年以来,就是不支持。是不是因为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话,不好执行,计算损害赔偿,没有标准不好计算?
最后想说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尽管提出了要建设法治社会,但是,也应该看到,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事情,通奸现象,就是法外之地之一。法律人,不要一提到社会纠纷,就把法律途径解决挂在嘴上,有些问题,就是法律途径解决不了的。法院判决,也不例外。
往期文章:吵架后妻子跳车自杀开车丈夫被判刑,引来网上一片质疑,判决简写惹的祸?
往期文章:94年法院书记员主动投案:跟同事长期巨大收入差距下,守住底线有多难?
往期文章:联系法官难,有法院推出了“诉事速办”通道,能解决问题吗?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