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黄山中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戚怀民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戚怀民利用担任淮北市纪委副书记、淮北中院副院长、院长、阜阳中院院长、宿州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安徽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钦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钦亮等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81.922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怀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作最后陈述,整个庭审井然有序,历经三个多小时。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期进行宣判。延伸阅读
2022年3月28日,戚怀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9月22日,戚怀民被开除党籍。安徽省纪委监委通报,
经查,戚怀民背离党性原则,丧失敬畏之心,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德不配位,近于全面破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由他人支付其个人费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然将司法权作为权钱交易的筹码,与别有用心之流沆瀣一气,以案谋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戚怀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戚怀民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022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戚怀民决定逮捕。
戚怀民,男,汉族。1959年2月生,安徽大学自考法律专业毕业,大学。曾任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978.09—1980.07 安徽省公安学校公安专业学习;1980.07—1984.05 淮北市公安局侦察员;1984.05—1986.08 淮北市委政法委科员;1986.08—1992.10 淮北市委政法委秘书(正科级,其间1984.09—1987.07华东政法学院函授大专班法律专业学习);1992.10—1995.04 淮北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1995.04—1997.04 淮北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1997.04—1998.03 淮北市委政法委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1998.03—2000.03 淮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县级);2000.03—2001.05 淮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县级);2001.05—2001.06 淮北市纪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1.06—2005.07 淮北市纪委副书记(其间2003.11—2004.03淮北市委派驻市公安局临时党委书记、工作组长;2004.03—2004.07 淮北市委派驻市公安局工作组长);2005.07—2006.01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2006.01—2011.01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1—2015年 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5.01—2017.12 任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往期文章:32岁破格晋升教授、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一审期间庾毙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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